火力發電廠SCR法煙氣脫硝技術規范--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1 總則
1.1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機組容量為300MW及以上燃煤、燃氣、燃油火電廠鍋爐或供熱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加裝的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的規劃、設計、評審、采購、施工及安裝、調試、驗收和運行管理。
對于機組容量300MW
以下鍋爐,當幾臺鍋爐煙氣合并處理,或其他工業爐窯,采
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法脫硝技術時參照執行。本標準針對火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技術,無其他脫硝方法如SNCR,電子束輻射法等內容。
1.2
實施原則
1.2.1
煙氣脫硝工程的建設,應按國家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文件應按規定的
內容和深度完成報批和批準手續。
1.2.2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
工、同時投產使用。
1.2.3
當鍋爐排煙NOx濃度較低時(<300mg/m煙氣脫硝系統的脫硝效率可不低于50%;當鍋爐排煙NOx濃度較高時(>800mg/m),建議先采用其他方式(如改進燃燒方式、
SNCR
脫硝等)進行初步脫硝,再采用
SCR
煙氣脫硝;一般情況下,
SCR
火力發電廠SCR法煙氣脫硝技術的脫硝效率應不小于
80%
(含備用催化劑層)
,
的脫硝效率在滿足環保
要求的同時應具有進一步提高脫硝效率的能力。
1.2.4
加裝煙氣脫硝系統后,氨逃逸率一般不大于轉化率,鼓勵采用更低氨逃逸率和轉化率的催化劑產品和技術方案。
1.2.5
煙氣脫硝系統主體設備設計使用壽命應不低于主機的設計剩余壽命,裝置的可用率應保證在95%以上。
1.2.6
脫硝系統的建設必須充分考慮與鍋爐主體系統的兼容與相互影響,脫硝系統
不得對鍋爐安全運行造成重大隱患,脫硝系統對鍋爐熱效率的影響應減小到zui低。
1.2.7
煙氣脫硝工程建設,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
消防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