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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工 189 - 2675 - 7005
深圳圣凱安VOC用途及特性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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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預處理系統緊跟環保政策對不同行業的排放標準,對各行業的VOCs 排放監測不斷優化升級,用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檢測器法(GC-FID)對樣品中的VOC、非甲烷總烴、甲烷、苯、甲苯、二甲苯等進行連續在線監測,監測數據可通過工控機、PLC來采集并處理,也可進行遠程傳輸監控。
儀器具有多通道自助切換監測功能,可動態實時比較多個排口的廢氣濃度狀況;自動標定校正功能,進一步保證檢測數據準確性,適用于石油化工、制藥、市政、水處理、冶金、采礦、電信、考古、實驗室、冷庫、釀酒等多個行業。
行業內產品的優勢:
多通道自主切換監測,實時監測比較多個排氣口廢氣濃度情況,提高產品實用性和人員工作效率
支持RS232、RS485等多種數據輸出方式;
可接入環保部門及企業內部監測平臺;
交叉干擾運算模塊,溫濕度檢測及補償進一步優化,減少污染氣體間的相互干擾;
高效快速的數據處理系統,便于數據的儲存、分析、導出等;
用戶可自行設置運行時間;
系統對非甲烷總烴的分析響應時間平均小于60s。
一體化設計,模塊化集成,可根據項目靈活配置監測因子,制定檢測方案
在線監測平臺功能優勢介紹:
為更好的服務于企業,我司開發了一款面向企業的物聯網云平臺,監測數據通過網絡傳到中心端服務器或云平臺數據處理中心,平臺實時接收來自不同前端的數據并利用數據庫功能進行分析、對超出標準設置的有害氣體進行留樣管理、報警管理、數據查詢等。
實時查看污染源監測數據查詢、報警記錄、統計分析以及統一*查看等
實時監控:實時采集現場設備的數據,并以表格和動態曲線的方式顯示在軟件界面上
實時超標報警: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戶及時推送
1、 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地方標準;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表6),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
2、國外標準;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建立了相關的VOCs 人為源排放清單數據庫,并保持逐年更新。在VOCs 控制管理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也走在前面,在90 年代便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大氣清潔法》,歐盟的《歐洲清潔空氣計劃》指令1999/13/EC 和2004/42/EC 以及1994/63/EC、1996/61/EC 等行業指令,對VOCs 的排放標準和排放源進行限制,并且多次修改和補充,日趨嚴格,有效控制了VOCs 的排放。
美國早在1963 年就制定了大氣清潔法(CAA),1990 年又進行了修改,在原來限制VOCs 上強化增加了對有害大氣污染物質的限制,在該法中,為適應各區的環境基準又規定了相應的基準值RACT(合理可行控制技術)、BACT(可行控制技術)、LAER(低可達排放速率),并對污染源(包括原有和新增源)排放VOCs 提出了明確限制。
歐盟在1996 年公布了關于完整的防治和控制污染的指令1996/61/EC,對包括石油冶煉、有機化學品、精細化工、儲存、涂裝、皮革加工等6 大類33 個行業制定了VOCs 的排放標準,對有機溶劑行業則詳細制定了關于VOCs 排出限制的指令1999/13/EC,隨后的2004/42/EC 指令對建筑和汽車等特定用途的涂料設定了VOCs 排放的限制。此外,歐盟還根據VOCs 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級控制要求,其中高毒害VOCs 排放不得超過5 mg/m3,中等毒害不超過20 mg/m3,低毒害不超過100 mg/m3。
日本為控制VOCs 排放,于2006 年4 月正式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7 年3 月實施了《生活環境保護條例》,明確提出2010 年VOCs 的排放量要比2000 年減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