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泵站起排時閘門運行原則 泵站起排時,先將事故閘門持住在孔口上方作為事故備用,工作閘門全關;當泵組正常開機時,工作閘門應與水泵電動機聯動,即水泵電動機得到啟動信號的同時,工作閘門也應得到啟動信號,閘門沒有全開時水流從閘門自帶的拍門流出;工作閘門提起后持住在孔口上方作為事故備用。也有一些泵站采用泵組啟動前工作閘門全關,待泵組啟動到額定轉速后再開啟工作閘門的方式。 在這種起排方式下,水流*由拍門流出,實踐中發現這會對閘門及拍門造成較大沖擊,如果每次都這么操作,會對拍門安全造成較大威脅。拍門損壞雖然可以維修,但畢竟費錢、費力、誤工,萬一拍門脫落還易釀成安全事故。有觀點提出如果啟動水泵的同時開啟工作閘門,泵組會難以順利啟動,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相反閘門提起、流道暢通,水力損失減小,更有利于水泵啟動。當然,泵組啟動前,工作閘門也不應該事先提起,否則可能導致流道內發生氣錘,使機組產生有害振動。 2.排澇結束時閘門運行原則 排澇結束時,對工作閘門發閉門指令(正常速度閉門) ,待工作閘門底緣距底檻一定距離(比如1.0m) 時,再發停泵指令;當工作閘門在發停泵指令之前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時,故障信號應激發事故閘門的關閉( 正常速度閉門) ,待事故閘門底緣距底檻為1m時,發停泵指令;當工作閘門在發停泵指令之后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時,故障信號應激發事故閘門的關閉(快速閉門,滿足1min之內全關)。 閘門應確保在發停泵指令后2min內全關,這是確定閘門何時關閉的基本原則,發停泵指令時閘門底緣距底檻的具體距離,也是據此決定的。這當然也跟閉門速度有關,不過這時的閉門速度是正常閉門速度,而不是快速閉門,快速閉門功能僅在事故工況下使用,因為經常性的快速閉門無論對閘門還是對啟閉機都難免有一定損傷。這里事故閘門的快速閉門速度之所以要求更快,是因為事故閘門快速閉門時,停泵指令已經發出,時間更為緊迫。 對于停泵時閘門的操作方式,通常會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認為應該在工作閘門關閉的同時發停泵指令,由于普通卷揚機正常閉門速度一般不超過2.5m/min,采用這種方式時,除非閘門孔口高度很小,否則難以確保工作閘門在發停泵指令后2min 內全關。雖然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啟閉機的正常閉門速度,比如通過降低減速器傳動比或滑輪組的倍率( 此時需增加電機功率,由于仍為勻速閉門,因此閉門速度不應超過5m/min,而且不應超過離心調速器工作的臨界閉門速度,即離心調速器不應投入工作),或者使用變頻調速電機(此時閉門速度為起、停慢,中間快,因此閉門過程中速度可以超過5m/min,但同樣不應超過離心調速器工作的臨界閉門速度) 等方法,但這些方法均會使啟閉機成本有較大增加。而且停泵后2min閉門只是一個極限狀態,正常停泵時應爭取更短的閉門時間,這樣會對泵組更為有利。此外,采用這種方式時萬一工作閘門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故障信號雖能激發事故閘門的關閉,但此時停泵指令已發出,也很難保證事故閘門在發停泵指令后2min內能夠全關。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等工作閘門全關之后再發停泵指令,這樣的話閘門又關閉過早,水流對閘門、拍門沖擊較大,而且也不利于泵組運行,甚至可能造成水泵電動機超載。 3.泵組事故斷電時閘門運行原則 泵組事故斷電時,故障信號應激發工作閘門馬上關閉(快速閉門,滿足2min之內全關) ,如工作閘門出現故障無法關閉,故障信號應激發事故閘門馬上關閉(快速閉門,滿足1min之內全關)。為此,泵組開啟前,應確保蓄電池及啟閉機能正常工作。 泵組事故斷電時閘門是快速閉門,從持住在孔口上方位置到全關,應在2min之內完成,并以此決定工作閘門快速閉門的速度。事故閘門的快速閉門速度之所以要求更快,是因為事故閘門快速閉門時,故障已經發生,時間更為緊迫。不管是工作閘門還是事故閘門,在閉門接近底坎時均應低速運行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