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為改善公共場所環境所采取的衛生措施和管理方法。通過研究自然或人為的各種公共場所環境及其對滯留在這種環境下的人群健康所產生的影響,闡明其影響的性質和程度,制訂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以保護人群健康不受損害。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及地方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項目,在項目選址、設計階段,應進行建設項目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未進行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或者評價不合格,不得運營該建設項目。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機構服務對象:酒店、賓館、商場、綜合性文化場所、游泳場所及其他等。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項目 | 檢測參數 |
衛生學預評價 | 根據項目概況,編制報告 |
空氣質量檢測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氨、苯、TVOC等 |
微小氣候 | 溫度、濕度、風速、照度等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機構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