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回水口和泄水口
4.10.1 溢流回水槽內溢流回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溢流回水槽回水口數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N——溢流回水槽內回水口數量(個);
Q——溢流回水槽計算回水量(m3/h),逆流式池水循環凈化系統按池子的全部循環水量計算,混合流式池水循環凈化系統按本規程第4.3.3條的規定計算;
qd——單個回水口流量(m3/h)。
2 設有多個溢流回水口時,單個溢流回水口的接管直徑不應小于50mm,設置間距不宜大于3.0m。
3 設有安全氣浪設施的跳水池溢流回水槽內溢流回水口的總流量應按循環流量的2倍計算。
4 應采用有消聲措施的溢流回水口。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設置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防旋流、防吸入、防卡入功能;
2 每座水池的池底回水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間距不應小于1.0m,且回水流量不應小于池子的循環水流量;
3 設置位置應使水池各給水口的水流至回水口的行程一致;
4 應配置水流通過的頂蓋板,蓋板的水流孔(縫)隙尺寸不應大于8mm,孔(縫)隙的水流速度不應大于0.2m/s。
4.10.3 回水口與回水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溢流回水溝內溢流回水口與回水管的連接應符合本規程第4.7.5條的規定;
2 池底回水口應以并聯形式與回水總管連接。
4.10.4 泄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逆流式池水循環系統應獨立設置池底泄水口;
2 順流式和混流式池水循環系統宜采用池底回水口兼作泄水口;
3 重力式泄水時,泄水管不應與其他排水管道直接連接;
4 泄水口數量宜按泄空時間不宜超過6h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5 應設在水池的位置處;
6 格柵表面應與池底處表面相平。
4.10.5 回水口及泄水口的構造和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池底成品回水口和泄水口應為喇叭口形式,回收口頂蓋應設表面光潔、無毛刺的過水格柵。
2 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柵表面積不應小于接管截面積的6倍。格柵開孔面積不宜超過格柵表面積的30%。
3 池底成品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柵蓋板材質應與主體材質一致;坑槽式回水口及泄水口格柵蓋板、蓋座應采用耐沖擊、耐腐蝕、耐老化、不污染水質、不變形和高強度的材料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