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省長林武簽署第283號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決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作出本決定。
第二條 本決定所稱七河流域是指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唐河、沙河)等七河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含出露帶在流域范圍內的巖溶泉域,以及跨流域向七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范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托河湖長制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工作協作機制,協調解決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七河流域的水資源配置、河流水系整治、巖溶大泉修復保護、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能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七河流域范圍內嚴格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方案,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嚴格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管理,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七河流域范圍內實施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中水資源利用。到2025年,灌溉水利用系數提高到0.58;設區的市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率達到91%以上,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在高耗水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等領域,建成一批節水管理示范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七河源頭保護區,建設水源涵養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強植被建設。到2025年,七河流域森林覆蓋率達到25%以上。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七河干流設區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推進水網工程建設,強化水資源配置和調度管理。到2025年,七河干流非汛期生態水量不小于多年平均水量的10%,汛期不小于20%。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在七河流域的重要入河口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入河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改善工程,提升排水入河前“后一公里”治理效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在七河兩岸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防護林帶,依法有序推進還林、還草、還濕、還灘。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七河干流重點河段河道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清單。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項目清單組織實施,推進七河流域系統治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能源等部門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蓋的地下水超采區采取水源置換、關井壓采等措施。到2025年,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能源等部門采取泉組整治、清淤防護、生態補水等措施,修復龍子祠、娘子關、辛安等泉域的生態環境,推進晉祠、蘭村、古堆等巖溶大泉復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清淤、還湖等有效措施,合理開發利用,加強七河流域的湖泊生態保護與修復。到2025年,實現晉陽湖、漳澤湖、云竹湖、鹽湖和伍姓湖水質提升,生態系統改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投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建設和運營。
第十九條 對在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七河流域生態的行為可以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