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 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19] 390號)實施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取得顯著成效。為進一步推動全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在總結各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省廳制定了《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 ]47號)等要求,進一步提升我省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深化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改革,強化分級分類管理,推動集中收集體系建設,為全省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2021年底前各設區市完成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規劃布局,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初步建成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實現危險廢物申報、收集、轉運、利用、處置一體化服務,服務區域和收集種類全覆蓋,建成全程可追溯的監控體系,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二、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
(一)危險廢物分級管理
根據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感染性除外),按環境風險從高到低分為I級、II級和II級三個等級。I級危險廢物指可環境無害化利用或處置且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具有反應性(R)的其他危險廢物; I級危險廢物指具有易燃性(I)的危險廢物;皿級危險廢物指具有腐蝕性(C)或毒性(T)的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當危險廢物具有2種以上危險特性時,按較高等級危險特性管理。具體分級管理要求詳見附件1。
(二)危險廢物分類管理
根據危險廢物產生數量及環境風險等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分為重點源單位、一般源單位和特別行業單位。重點源單位和一般源單位分類管理要求詳見附件2。部分行業,如教育(P83)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M73-75) 、衛生(Q84) 、機動車修理業( 0811)、機動車燃油零售業(F5265)等(代碼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其他行業產廢單位在廢物來源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宜按重點源或一般源分類管理,納入特別行業單位管理。危險廢物重點源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般源單位可在部分環節優化管理,具體管理要求詳見附件3。特別行業單位中教育、科研、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行業實驗室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燃油零售等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詳見附件4,其他特別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三、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范圍
(一)一般源單位。
(二)特別行業單位,包括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醫療衛生等機構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不包含醫療廢物、實驗動物尸體及相關廢棄物、涉及生物安全和疾病防治的其他廢物),機動車修理、機動車燃油零售等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
(三)重點源單位年產生量低于10噸(含10噸)的下述危險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含汞熒光燈管及其他廢含汞電光源( 900-023-29),廢鉛蓄電池( 900-052-31),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 900-041-49)。
四、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要求
(一)嚴格產廢單位源頭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切實履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重點源單位要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各環節污染防治措施,在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中申報相關信息。一般源單位精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并自主選擇在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或收集單位自建ERP系統中進行申報;在不具備建設貯存場所的情況下,在產廢區域設置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臨時收集點,分類收集,及時轉運;可以建立電子管理臺賬并定期打印存檔。特別行業單位要按照該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貯存設施管理、標識、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源頭分類等制度。
(二)推進集中收集單位建設
1.合理布局。各設區市要結合實際做好規劃布局,鼓勵利用處置單位和符合條件的環保科研機構、環保企業參與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實現優勢互補。可采取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獨立建設或多區域聯合建設等方式建設集中收集單位,確保轄區內危險廢物收集區域和種類全覆蓋。
2.規范經營。收集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申領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核發的許可證及許可條件開展收集經營活動。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實際需要核發跨區域集中收集經營許可證。
3.強化服務。收集單位要以村居(社區)、鄉鎮(街道)、園區為基本單元,建立區域收集網格,協助管理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產廢種類進行排查,實現區域全覆蓋和種類全收集。嚴格按照
約定的收集時間提供收集、運輸和利用處置等一體化服務, I級、II級、II級危險廢物收集周期分別不得超過30天、60天、90天。嚴禁對服務對象、危廢種類進行選擇性收集,嚴禁對收集服務附加不當條件。收集單位應將開展危險廢物管理等業務培訓納入集中收集的服務內容,提升產廢單位管理水平。
(三)加強收集單位日常管理
收集單位應建成符合相關標準的貯存設施,貯存設施累計貯存量不得超過年許可能力的六分之一,貯存周期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期貯存的,需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合理規劃收集路線,拼車運輸,鼓勵收集后直接轉運至利用處置單位。開發可全程跟蹤危險廢物流向的ERP系統并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對接;系統應設置預警機制,對收集對象、點位、類別等發生異常變化的,及時預警并采取相應措施;未完成系統建設和對接工作的,嚴禁開展收集工作。積極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和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收集前應通過產生來源、資料查閱、檢測分析等手段明確收集對象的組成成分和危險特性,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環境安全。
(四)加大環境執法檢查力度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收集單位的管理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對未能按照收集許可證要求做到區域全覆蓋、種類全收集的;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利用處置信息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對利用處置渠道不暢,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對在收集過程中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加強統籌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將其納入年度重點工作進行統籌推進。省廳視情將各地集中收集體系建設情況納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行考核。
(二)加快工作進度。目前已開展集中收集試點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加強機制體制建設;尚未開展的地區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建成符合實際需求的集中收集體系,實現轄區內小量危廢收集區域和種類全覆蓋。
(三)強化指導培訓。各地應加大轄區內集中收集單位和基層政府(園區)的協調力度,完善本地收集體系;指導其做好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并將其環保管理人員納入年度危廢規范化管理培訓范疇,提高危廢管理水平,防控環境風險。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 蘇環辦[2019] 390號)有關內容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 1.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分級管理要求
2.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分類管理要求
3.危險廢物一般源單位環境管理要求
4.部分特別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