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公共服務局:
為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重大項目落地實施,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3號)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13日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重大項目落地實施,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申請、審查、核定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對本省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的權利。
第四條 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統一核算方法,統一審核要求,科學規范排污權確權,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查、核定排污權,由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負責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排污權確權情況。
第六條 排污權確權實行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核定機制。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確權管理制度、確權標準和實施方案等,對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結果進行核定,統籌推進全省排污權確權工作;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排污單位排污權確權。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排污權確權工作,并對排污權初審結果進行審核。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排污單位填報排污權確權申請材料并進行初審。
排污權初審、審核和核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七條 排污權確權種類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適時增加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污染物。
排污權有效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一致,每5年確權一次。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排污權確權:
(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其全部有組織排放的排污權;
(二)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以有償方式取得的排污權;
(三)其他應當予以確權的排污權。
第九條 排污單位排污權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依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含深度減排治理要求)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廢氣、廢水基準排放量,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排污系數、物料衡算等方法,計算排污權。
國家已規定污染物排放績效值的行業,將污染物排放標準(含深度減排治理要求)轉換為績效值后,計算排污權。
排污單位廢水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按照其廢水排放量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執行的排放標準,計算排污權;排放口僅排放間接冷卻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污染物可以不予計算。
排污權以噸/年為單位,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小數。
第十條 排污單位同時存在有償和無償取得排污權的,對有償和無償取得排污權對應的建設項目,分別計算、匯總排污權。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排放口已許可排放總量,與采用不同方法計算結果不一致的,取低值進行匯總,對排污單位予以確權。
第三章 確權程序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有償取得排污權全部予以確權;無償取得排污權超過應確權部分不予確權,應無償收回納入政府儲備。
排污單位被責令改正、應交易但未按規定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的,暫緩確權;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后,適時確權。
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者排污單位年排放量小于一千克的主要污染物,暫不確權。
第十三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省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結合本轄區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權交易等情況,組織指導排污單位開展排污權確權工作。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技術資料,向所在地縣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確權申請。
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縣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排污許可、環評審批、日常監管等情況,對排污權申請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補正。
申請材料不能完整反映排污單位排污實際狀況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縣生態環境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結果報市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初審期限內。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初審結果采取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結合方式復查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復查發現問題或者對公示提出異議的,應當組織縣生態環境部門予以核實。
市生態環境部門經集體研究后,將審核結果報省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對審核結果進行匯總,依據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等,對排污單位排污權提出意見,報省生態環境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排污權經核定后,市生態環境部門向排污單位發放排污權確權憑證。
排污權確權憑證載明排污單位確權量、確權時間、排污權期限等內容,具體樣式由省生態環境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排污單位,向省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提交申請資料,經審查公示后,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并發放排污權確權憑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應建立排污權確權臺賬,逐步推進數字化管理,并與其他生態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根據排污權變化情況,及時變更排污權確權憑證,動態更新排污權確權臺賬。
第二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將排污權確權情況在排污許可證的“排污權使用和交易信息”中進行記錄,載明確權量、確權時間、期限、交易量、交易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排污權重新確權或者發生變化后,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排污權確權后,對排污單位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按照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市、縣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排污單位由省級征收。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條 經確權的排污權可用于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權指標替代、污染物減排、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排污權使用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權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