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云南省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范排污許可管理,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制定本方案。·
一、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條例》為主線,鞏固和拓展排污許可全覆蓋工作成效,將排污許可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行政審批、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加快建立完善昆明市排污許可監督管理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督促排污單位履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的主體責任,不斷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二、 管理對象及權限劃分
(一)管理對象
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依據其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二)權限劃分
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的審核與核發工作;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分局(以下簡稱“各派出分局”)負責簡化管理排污許可證的審核與核發及排污登記管理,配合做好轄區內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三、 核發流程
(一)申領時間:排污單位原則上應在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完整建成后、啟動生產設施或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排污單位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完成注冊、填報信息,并在線提交申請材料(重點管理排污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涉密企業可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線下辦理。
(三)按照核發權限,市生態環境局及各派出分局應及時登陸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在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告知單。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技術評估時間、退回企業修改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四)依法受理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統一委托技術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相關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受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技術評估意見,不得向排污單位以及從事排污許可證申請技術咨詢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技術評估機構應按時按質完成排污許可技術評估,配合做好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現場檢查及其它排污許可相關技術工作。
技術評估意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基本情況及申報的內容及類型;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及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情況;3、排污許可申請材料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符合性,所附支撐材料的有效性;4、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與國家監測規范的符合性;5、污染防治設施與達到許可排放要求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的符合性;6、執行(守法)報告要求;7、信息公開要求;8、水、氣環境控制及管理要求,聲、土壤、固廢污染環境防治要求及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9、明確的技術評估結論。
(五)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現場核查,實行排污許可會審會簽審查機制,大氣環境處、水生態環境處、環境監測處、固體與化學品管理處按分辦要求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會簽。
(六)對通過審查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核發部門制作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并加蓋公章,送至政務服務綜合窗口進行“一窗式”辦結。
(七)各派出分局結合實際參照(五)、(六)項執行。
四、 證后監管
(一)建立移交機制。各級核發部門每月將已核發排污許可證名單移交至執法部門,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工作;申領排污許可審查過程中發現排污環境違法行為的移交執法部門查處。
(二)納入執法計劃。執法部門應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管理水平、守法狀況、環境信用評價、信訪投訴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三)開展現場檢查。執法部門應按執法計劃開展現場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錄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重點核查排污單位按證排污情況,包括證書副本與現場實際相符性、執行報告的內容與報送頻次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等。發現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依法處置并督促其改正。
(五)實施正面清單制度。執法部門應將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良好、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環境管理水平較高、誠信守法的排污單位列入排污許可執法檢查正面清單,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六)查處無證排污。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依法公開檢查和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
(七)監督檢查信息錄入。執法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證后監督檢查和執法情況錄入國家排污許可實施與監管系統,錄入主要內容包括:監督檢查企業單位名稱、行業類別、具體核查人員、排放濃度限制詳情、自行監測是否符合要求、核查臺賬記錄情況是否完備、處罰情況及相關附件。
五、 宣傳與幫扶
(一)加強普法宣傳。做好排污許可政策解讀,積極面向企業、公眾開展宣傳教育,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建立排污許可普法長效機制,營造良好的排污許可守法氛圍。
(二)建立提醒機制。對需提交守法執行報告和排污許可延續等情況的排污單位,及時進行短信告知提醒;各派出分局及時告知新建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排污許可相關手續。
(三)強化技術幫扶。對初次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的,技術評估機構應加強技術指導,對存在問題“一次性”告知。
六、 職責分工
(一)行政審批處
1、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及復核工作;2、負責組織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包括全國排污許可核發系統中申請表的受理、審核、組織會簽、證書印制和發放工作;3、負責對各派出分局承擔的排污許可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并定期對各派出分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質量進行抽查。
(二)大氣環境處
對重點排污管理單位排污許可證會簽流程中“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審核”及其他有關大氣污染內容進行審核、會簽,明確大氣環境管理要求,提出審核意見。
(三)水生態環境管理處
對重點排污管理單位排污許可證會簽流程中“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審核”及其他有關水污染內容進行審核、會簽,明確水環境管理要求,提出審核意見。
(四)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處
對重點排污管理單位排污許可證會簽流程中“固體廢棄物排放信息審核” 及其他固體廢物有關內容進行審核、會簽,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要求,提出審核意見。
(五)土壤環境管理處
對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土壤、地下水重點監管單位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具體措施要求。
(六)環境監測處
對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排污單位申請材料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要求進行審核、會簽,明確自行監測要求,提出審核意見。
(七)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
對排污單位申請材料自行監測要求中關于自動在線監測有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八)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
1、 負責統籌全市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2、負責督促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并做好執行報告的管理工作;3、負責組織將證后監督檢查情況錄入國家排污許可實施與監管系統。
(九)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所
針對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做好排污許可證事后執法監管工作。
(十)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分局
1、 負責簡化管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及登記管理工作;2、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統籌下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證后監管及數據錄入工作;3、完成市局下達的其他排污許可相關工作。
七、 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分局,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各直屬單位應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協調機制,分解細化任務措施,切實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實。
(二)加強管理創新,形成長效機制
做好排污許可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融合,從核發、監測、執法等各方面入手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方法,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體系。
(三)明確考核責任,強化工作保障
將排污許可工作納入精細化考核,進一步壓實各部門責任,按要求完成排污許可各項工作。積極爭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強化資金、人員保障,支持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八、 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本方案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關內容廢止執行。
原標題:昆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