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河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提升全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水平,近日,河北省住建廳印發了《河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技術導則(試行)
1 總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2〕1932號)《河北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發改環資〔2022〕277號)等文件要求,規范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提高建制鎮生活污水治理的技術水平,改善建制鎮人居環境,制定本技術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設施服務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鎮鎮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
1.0.3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河北省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制鎮
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
2.0.2 鎮區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鎮人民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規劃建設發展區。
2.0.3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或設備,包括污水處理構筑物(設備)、配套管網和輔助設施。
2.0.4 納管處理
位于城市或園區內及周邊的鎮區污水,經收集后直接納入城市或園區污水管網,由城市或園區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方式。
2.0.5 集中處理
鎮區或鎮區一定范圍內的污水,經管網收集就近接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
2.0.6 分散處理
單戶或多戶的污水進行就地處理的方式。
2.0.7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將污水處理各主要功能單元集中于一體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為工廠組裝成型、或工廠加工部件現場組裝成型。
2.0.8 預處理
為保護生物處理系統安全運行并降低其負荷,污水在進入生物處理系統之前,根據后續處理設施對水質、水量的要求而設置的處理單元,主要包括格柵、調節池、沉砂池等。
2.0.9 厭氧/缺氧/好氧工藝(AAO,又稱A2O工藝)
污水經過厭氧、缺氧、好氧交替狀態處理,提高總氮和總磷去除率的生物處理工藝,也稱AAO或A2O工藝。
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指在同一反應池(器)中,按時間順序由進水、曝氣、沉淀、排水和待機五個基本工序組成的活性污泥污水處理方法。其主要變形工藝包括循環式活性污泥工藝(CASS或CAST工藝)、連續和間歇曝氣工藝(DAT-IAT工藝)、交替式內循環活性污泥工藝(AICS工藝)等。
2.0.11 移動床生物膜反應器(MBBR)
生物膜法的一種形式。依靠在水流和氣流作用下處于流化態的載體表面的生物膜,對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凈化的污水處理工藝。
2.0.12 多級A/O工藝
多級A/O工藝是一種污水生物處理高效除磷脫氮技術,采用分段進水技術將原污水分配到生物池中,使其形成交替的多級缺氧/好氧環境,充分利用原水中的有機碳源進行反硝化,提高總氮的去除率;同時,在生物池首端設置厭氧區,創造了良好的厭氧釋磷環境,有效的保證了總磷的去除效果。
2.0.13 膜生物反應器(MBR)
將生物反應與膜過濾相結合,利用膜作為分離介質替代常規重力沉淀進行固液分離的污水處理系統。
2.0.14 除臭系統
將臭氣從源頭收集、處理到末端排放的設施,包括臭氣源加蓋、臭氣收集、臭氣處理和處理后排放等。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建立廠網一體的建設和管理模式,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站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3.1.2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排水工程專項規劃的要求。
3.1.3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宜以縣域為單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管,并符合下列規定:
1 縣域范圍內水質特征、氣候條件相似的區域,污水處理工藝類別宜統一。
2 規劃和運行管理宜實施“以城帶鎮”模式,即統籌城市和建制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和運行管理,依托城市污水處理廠解決周邊鎮區的生活污水、污泥處理問題,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技術、人才、經營等優勢支持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
3 污水處理廠站的日常運行管理,宜多家污水處理廠站打包交由污水運維專業公司統一管理,可利用網絡技術實時在線監測各污水處理廠站的技術數據,建設高效的運維管理體制。
3.1.4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區位特點,在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和分析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宜的處理方式、技術工藝和管理方式。
3.1.5 規劃設計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選擇低成本、低能耗、少維護、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推動處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3.1.6 鎮區零星企業產生的工業廢水、規模化養殖廠和屠宰廠的污水經預處理,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后,可排入鎮區生活污水處理廠站進行統一處理。
3.1.7 衛生院所產生的醫療廢水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的相關要求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后,方可納入鎮區生活污水處理廠站。
3.1.8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應單獨設置園區污水處理廠站,園區工業廢水不得排入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
3.1.9 污泥處理處置應納入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同步考慮,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污泥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與處置。
3.1.10 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收費。根據成本監審調查情況,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運行成本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地方財力、社會承受能力基礎上,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完善污水處理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1.11 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宜統籌建立本區域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信息管理平臺,對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進出水指標以及運行效果進行全過程監管。
3.2 設計進水水質
3.2.1 生活污水設計進水水質宜以實測值為基礎分析確定。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其他類似地域、類似鄉鎮的污水水質確定。
3.3 排放標準及出水水質
3.3.1 出水直接排放至受納水體時,大清河、子牙河、黑龍港及運東流域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分流域對應執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7)。其他流域污水排放標準應按照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執行。
3.3.2 出水用于農田灌溉、漁業、沖廁、道路澆灑、車輛沖洗、景觀環境等用途時,控制指標應滿足相關用途水質標準要求。
4 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為指導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在建制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宜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污水系統專項規劃或排水工程專項規劃。
4.1.2 專項規劃期限分近、遠期,近期原則上按5年,遠期應與建制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遠期年限相一致。
4.1.3 規劃范圍原則上按建制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區范圍,并充分考慮區域統籌、共建共享的原則,兼顧周邊農村地區污水處理的需要。
4.1.4 規劃編制原則
1 污水系統專項規劃的編制應根據鎮區的規劃布局統籌安排,使鎮區污水設施布局科學合理。
2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不能建設的區域。
3 在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排水設施現狀情況,合理確定整體排水方案。并在保證總體方案合理的情況下,盡量使現有設施得到充分利用,充分挖掘現有污水處理廠站和污水收集系統的潛力,并加以利用,避免浪費。
4 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服務范圍,做到近、遠期結合。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測算近、遠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近、遠期規模,既要充分考慮遠期發展和排放標準提高的可能性,保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可持續發展,又能夠滿足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當減小工程近期建設規模,避免造成浪費。
5 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規劃方案和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應根據鎮區建設現狀、所處的地域特點、環境狀況和當地的管理、技術水平,合理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及系統布局,合理確定排水體制和污水排放標準,做到既不脫離實際,又滿足環境承載力和近、遠期建制鎮的發展需要。
4.1.5 污水系統專項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現狀調研分析。對常住人口、建設用地、上位規劃及基礎資料等進行分析。
2 排水體制、水量預測及規模確定。確定排水體制,通過水量預測確定污水處理廠站規模。
3 污水處理模式。通過現狀分析及經濟技術比較確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模式。
4 污水收集管網規劃。結合鎮區地形地貌、豎向規劃、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確定污水排水分區、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5 污水處理廠站規劃。根據調研情況,合理確定進水水質;確定廠站近、遠期規劃。
6 近期建設規劃。明確近期建設內容,列出分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4.1.6 污水系統專項規劃的成果應包括:文本、圖集、說明書。
4.2 排水體制
4.2.1 建制鎮應因地制宜、科學確定排水體制,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建制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新建區域應實行雨污分流制。
2 具備雨污分流改造條件的區域,現有鎮區、小區、工業企業和單位內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應根據排水或污水系統專項規劃制定改造計劃,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暫不具備雨污分流條件的區域,近期應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術要求采取源頭減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綜合措施對合流排水系統進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 污水量預測
4.3.1 生活污水處理總量包括居民綜合生活污水量、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工業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網地下水入滲量。居民綜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設施污水量、服務業污水量。
4.3.2 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缺乏實地調查數據時,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當地采用的相關用水定額,結合建筑物內部給排水設施水平等因素確定,可按當地相關用水定額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資源充沛程度、用水習慣,在現有用水定額的基礎上,結合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給水專項規劃,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綜合分析確定。當缺乏實際用水資料的情況下,建制鎮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額宜按40-90L/(人·d)選用。
4.3.4 建制鎮中有住宿的小學、中學、敬老院等公共設施的用水量應單獨測算。該部分用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查數據時,可按表4.3.1取值。
4.3.5 旅游業、工商業較為發達的建制鎮,應對旅館、飯店等服務業用水量單獨測算。該部分污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查數據時,可參考表4.3.2取值。
4.3.6 建制鎮零星企業產生的工業污水排放量應據實核算。
4.3.7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考慮合理的管網地下水入滲量,管網地下水入滲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鎮污水處理規模應按平均日污水量確定,污水管網設計流量應采用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
建制鎮平均日污水量計算公式為:
平均日污水量=[(鎮區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公共設施用水量+服務業用水量)×(70%~90%)+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工業污水]×(1+地下水入滲率)。
最高日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日變化系數
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總變化系數。
4.3.9 綜合生活污水量日變化系數應根據當地供水量變化實測數據計算。當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時,供水的日變化系數宜采用1.3~1.6,規模較小的供水系統宜取較大值。
4.3.10 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進水量變化資料推算,當缺乏實際調查數據時可按表3.2.3的規定取值。
表4.3.3 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
4.3.11 若鎮區存在合流區域,則應考慮部分截流量,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輸送、處理能力應按雨季規模進行校核。
4.4 污水處理模式
4.4.1 污水處理模式有:集中處理模式、分散處理模式、納管處理模式、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組合模式。
4.4.2 污水處理模式的選擇應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宜集中則集中,宜分散則分散。
4.4.3 鎮區規模較大、城鎮化水平較高、人口密集的,宜采用集中處理模式。鎮區相鄰間距較近的,可采用跨鎮集中聯建模式。有條件的鎮區應充分考慮周邊村莊污水統一收集處理的需要。
4.4.4 鎮區規模較小、城鎮化水平不高、居住分散或地形條件復雜、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宜采用分散處理模式,可采用單戶或多戶污水處理模式,推廣小型化、分散化、生態化處理設施。
4.4.5 鎮區多數住宅相對集中、少數分散的,可采用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組合模式。
4.4.6 鎮區位于城市(縣城)或園區污水處理廠周邊、人口集中、地理和施工條件滿足輸送污水至已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宜采用納管處理模式。建制鎮應根據實際條件,合理規劃污水收集系統。
4.4.7 鎮區規模較小、以農業為主的,在生態環境部門允許的條件下,近期可參照《河北省農村污水治理技術導則(試行)》,采用黑、灰水分別處理回用。遠期應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處理模式,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4.5 污水收集管網規劃
4.5.1 污水管道平面位置及高程應結合鎮區地形、豎向規劃、排水去向、地質、地貌、道路交通、施工條件以及養護管理方便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則敷設實施。
4.5.2 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應以重力流為主,盡量不設或少設中途提升泵站。
4.5.3 污水管道規劃應盡量減少穿越河道、鐵路及高速公路等。
4.5.4 污水管道及中途提升泵站應按規劃期內的最高日最高時流量設計,按現狀水量復核,并考慮鎮區遠景規劃發展的需要。
4.6 污水處理廠站規劃
4.6.1 污水處理廠站的選址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要求。
4.6.2 污水處理廠站選址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 設在污水收集范圍的地勢較低處,便于污水自流入廠。
2 設在建制鎮水體的下游。
3 廠區地形應不受洪澇災害影響,污水處理廠防洪標準不低于建制鎮鎮區防洪標準。
4 便于處理后出水安全排放或回用,出水排放宜無提升。
5 便于污泥集中處理和處置。
6 在建制鎮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7 工程地質條件和交通、運輸條件良好,供水、供電方便。
8 少拆遷,少占地,與周圍居民區或廠房等的衛生防護距離滿足環境評價要求。
9 有擴建的可能。
4.6.3 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應按遠期規模確定規劃用地,規劃用地指標可按《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確定。
4.6.4 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5 污水收集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污水收集系統包括主干管、干管及支管。用戶產生的污水經戶用污水管道系統收集后,通過接戶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系統。污水收集系統框架可參照圖5.1.1。
圖5.1.1 建制鎮污水收集管網系統示意圖
5.1.2 生活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應符合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并與自然經濟條件、居民生產生活習慣、人口流動、自然環境、地形地貌、經濟發展、施工條件及運維管理水平等條件充分結合,統一規劃、合理布置、分期建設。
5.1.3 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預處理措施處理,經排污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驗收通過后,方可接入建制鎮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其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排污單位應定期向排污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提供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并接受排污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監管。
5.1.4 鎮區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網。
5.2 污水管道
5.2.1 污水收集預處理設施應滿足下列規定:
1 居民區污水支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前,應設置沉泥井;
2 農家樂、酒店、餐飲店等場所含油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池;
3 賓館、美發、洗浴等場所的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毛發收集井;
4 汽修廠、洗車場、加油加氣站等場所油污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沉砂池;
5 菜市場及沖地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池、沉泥井、格柵井。
5.2.2 在街坊和居住區內污水收集管道管徑不應小于200mm,在街道和干道下污水管道管徑不應小于300mm,戶用污水收集管道管徑不應小于100mm,管道的最小管徑宜按表5.2.1的規定取值。
5.2.3 污水管道的直徑和相應設計坡度的取值,參照《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和《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相關章節計算。
5.2.4 污水管道在設計充滿度下的最小設計流速,不應小于0.6m/s。
5.2.5 不同直徑的管道在檢查井內的連接應采用管頂平接或水面平接。
5.2.6 管道接口應根據管道材質和地質條件確定,并符合《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032)的有關規定。
5.2.7 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應選用安全可靠、水力條件好、耐腐蝕且基礎簡單、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管道管材的選取宜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建制鎮污水管網管材選取表
5.2.8 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應根據管材強度、外部荷載、土壤冰凍深度和土壤性質等條件,結合當地埋管經驗確定:人行道下宜為0.6m,車行道下宜為0.7m。
5.2.9 化學材質污水管材的環剛度應經過計算確定,除特殊要求外,不應小于8kN/m2,并應留有安全裕度。
5.2.10 埋地污水管道基礎應根據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質條件等確定。塑料及金屬管材通常采用中粗砂基礎。對地基松軟、不均勻沉降或易沖刷地段,管道基礎應采取相應加固措施。對于采用塑料管材的,還應采取相應防變形和抗浮措施。
5.2.11 對于重力流管道敷設困難的地區,局部可采用壓力收集系統。
5.2.12 污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或構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凈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等的有關規定。
5.2.1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給水管道交叉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下面,當不能滿足時,必須有防止污染生活給水管道的措施。
5.2.14 污水管道以及附屬構筑物均應在安裝完成后進行管道功能性試驗,包括水壓和嚴密性試驗(閉水、閉氣試驗),具體要求應按《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執行。
5.3 污水泵站
5.3.1 污水泵站規模宜按遠期規模設計建設,水泵機組可按近期規模配置。
5.3.2 根據地質情況和污水管道埋深,合理設置污水提升泵站,以減小管道施工開挖深度、難度。
5.3.3 污水提升泵站應根據實際情況及規模選擇合適的建設形式。用地受限時,污水提升泵站宜選用一體化預制泵站,具體技術要求按《一體化預制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 285)執行。
5.3.4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設計揚程,應根據設計流量時的集水池水位與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統的水頭損失以及安全水頭確定。
5.3.5 泵站供電電源應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相關要求。
5.3.6 泵站集水池或一體化泵站進水前端應設置沉泥井和格柵,格柵宜與集水池合建,必要時應在格柵后安裝粉碎機。集水池池容應滿足《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的相關要求。
5.3.7 位于居民區和重要地區的污水泵站,其格柵井和污水散開部分,宜設置臭氣收集和處理裝置。
5.3.8 泵站控制系統宜與污水處理廠站控制系統聯接,重要泵站宜具備電流、電壓、能耗、泵送流量、水泵運行狀態和故障數據采集功能,并實時傳輸至運維管理單位中控系統,所采集數據、傳輸協議、傳輸內容以及數據格式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5.3.9 泵站宜設置自控系統,在保證運行安全的條件下實現自動控制運行管理,具備遠程啟停、自動巡檢、故障診斷、預警預報和自動保護等功能。
5.4 檢查井及附屬構筑物
5.4.1 檢查井宜選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檢查井或塑料成品檢查井。鋼筋混凝土預制檢查井的做法可參照《預制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排水檢查井》(J16Z606)執行。塑料成品檢查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小區排水用塑料檢查井》(CJ/T 233)和《塑料排水檢查井應用技術規程》(CJJ/T 209)的有關規定。
5.4.2 隔油池等附屬設施可采用預制化成品,并應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的有關規定。隔油池蓋板不得封閉,應具備通氣和清渣功能,便于檢查和維護。
5.4.3 化糞池、污水檢查井應采用成品或鋼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磚砌。
5.4.4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結合式。管渠高程允許時應選用槽式,當選用堰式或槽堰結合式時,堰高和堰長應通過水力計算來確定。
5.4.5 截流井溢流水位應在設計洪水位或受納管道設計水位以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閘門等防倒灌設施,并保證上游管渠在雨水設計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 污水處理廠站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污水處理廠站的規模應按項目總規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設的安排,綜合考慮現狀水量和排水系統普及程度,合理確定近期規模:
1 污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流量,應按分期建設的情況分別計算。當污水為自流進入時,應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計算;當污水為提升進入時,應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流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類型和曝氣時間確定;曝氣時間較長時,設計流量可酌情減少。
2 調節池后的構筑物設計流量應采用最高日流量。
3 若鎮區內存在合流區,則各構筑物應考慮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規模進行校核。
4 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應少于 2 個(格),并應按并聯設計。
6.1.2 污水處理工藝應按照實用性、適用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工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排放標準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 應按環保要求減少臭氣和噪聲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3 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應詳細調査測定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合理分析預測。在水質成分復雜或特殊時,應通過試驗確定污水處理工藝。
4 污水處理廠站分期建設時,宜考慮工藝的連續性,各階段宜采用同一種工藝。
6.1.3 污水處理設施、裝備的制造和安裝形式應滿足便于檢修、巡視、維護的功能要求,并具備相應的污水處理功能。
6.1.4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出水井。出水井應滿足排水通暢、標志明顯、采樣方便、可運維管理的要求。
6.1.5 污水處理廠站內水處理構筑物應有防腐、防滲措施。
6.1.6 未完全雨污分流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的最高運行水位,確保最高水位運行時,廠外污水管道溢流口不發生外溢。
6.1.7 污水處理廠站的供電應按二級負荷設計。當難以滿足供電雙回路要求時,應設置備用電源或動力設施,供電電源應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相關要求。
6.2 工藝技術路線選擇
6.2.1 污水處理廠站應根據排放要求、排放去向、處理規模、基礎條件等選擇技術成熟、穩定達標、運維簡便、運行安全的組合工藝路線。主體工藝應采用生物處理工藝,包括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三個處理階段,各處理階段典型工藝流程見表6.2.1。
6.2.2 針對不同排放標準要求,選擇不同的技術路線如下:
1 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一級B排放標準要求,宜選擇:
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消毒;
2 針對《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7)一般控制區標準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一級A排放標準要求,宜選擇:
(1)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消毒;
(2)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池)+消毒。
(3)預處理+精細格柵+MBR+消毒。
3 針對《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一般控制區、《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和《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7)重點控制區標準,宜選擇:
(1)預處理+ 精細格柵+ A2O+MBR+消毒;
(2)預處理+生物處理(A2O、多級A/O、氧化溝、SBR、生化接觸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池)+臭氧氧化+消毒。
4 針對《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重點控制區和核心控制區標準等其他較高標準,可在本條第3款工藝技術路線基礎上,優化生物處理單元設計參數,或增加高級氧化、膜分離、活性炭吸附等深度處理單元,提升污染物去除效率。
6.2.3 污水處理廠站可根據污水處理規模和設備處理能力,生物處理及深度處理段可選擇以上推薦工藝的集成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6.2.4 采用分散處理模式時,可參考《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導則(試行)》相關要求選擇污水處理技術。
6.3 總體布置
6.3.1 污水處理廠站總體布置應根據廠內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結合廠址地形、氣候和地質條件,有利于施工、維護和管理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3.2 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以減少污水處理廠占地面積和連接管線的長度。
6.3.3 污水和污泥處理構筑物宜根據情況分別集中布置。處理構筑物的間距應緊湊、合理,符合國家現行防火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各構筑物施工、設備安裝和埋設各種管道及養護、維修和管理的要求。
6.3.4 生產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設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應力求合理,并應和處理構筑物保持一定距離。
6.3.5 污水處理廠站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形,滿足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等多方面要求。
6.3.6 污水處理廠站附屬建筑物的組成和面積,應根據污水處理廠站的規模、工藝流程、計算機監控系統水平和管理體制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污水處理廠站規模較小,處理設備集成化程度較高時,廠區附屬建筑物應盡量簡化。
6.3.7 廠區布置應盡量節約用地。當廠站用地緊張、環境要求高時,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處理廠站的建設方式。
6.3.8 污水處理廠站周圍根據現場條件設置圍墻的,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4 預處理
I 格柵
6.4.1 污水處理系統或污水提升泵前,應設置格柵。
6.4.2 格柵柵條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粗格柵:機械清除時宜為16mm~25mm,人工清除時宜為25mm~40mm;
2 細格柵:宜為1.5mm~10mm;
3 精細格柵:對膜類(MBR)等有特殊要求的處理工藝,宜設置精細格柵,格柵間隙宜為0.2mm~1mm。
6.4.3 污水過柵流速宜采用0.6m/s~1.0m/s。
6.4.4 處理規模500m3/d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機械格柵。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可采用人工格柵或格網。格柵應設置運渣通道并有柵渣沖洗設施。
6.4.5 格柵井宜與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II 沉砂池
6.4.6 應綜合項目規模、進水水質、用地、生物工藝等情況選擇沉砂工藝,常用沉砂池型式包括平流式沉砂池、旋流式沉砂池以及曝氣沉砂池,不得用調節池替代沉砂池。
6.4.7 沉砂池應設置除砂設施及裝置,宜采用機械方法除砂,并經砂水分離后貯存或外運。
III 調節池
6.4.8 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調節池,調節池的容積可根據實際污水量和水質變化及工藝的抗沖擊負荷進行計算和校核,并留有余地。
6.4.9 污水處理規模500m3/d及以上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8h;規模小于500m3/d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12h。
6.4.10 調節池應設置沖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設施。
6.4.11 調節池應設攪拌系統,可采用機械攪拌或空氣攪拌。
6.4.12 小規模污水處理廠站,調節池宜與格柵井、沉砂池等構筑物合建。
6.4.13 調節池應設置人孔、通風管等。
6.4.14 調節池宜分兩格,結合進水深度、停留時間、地質、建設成本、運行管理等因素可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地上式的建設方式。
6.5 生物處理
6.5.1 活性污泥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應依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和《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6)、《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7)、《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8)執行。
2 生物反應池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水溫對去除碳源污染物、脫氮和除磷的影響,必要時可采取降低負荷、增長泥齡、投加填料、調整厭氧區(池)及缺氧區(池)水力停留時間等措施。
3 用于規模較小的污水處理廠站時,可采用該工藝的模塊化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形式以代替傳統鋼筋混凝土池,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殼體及隔墻/板宜采用玻璃鋼FRP、碳鋼、不銹鋼等材料。
6.5.2 生物膜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物膜法處理污水可單獨應用,也可與其他污水處理工藝組合應用。
2 生物膜法的處理構筑物應根據當地氣溫和環境等條件,采取防凍、防臭和滅蠅等措施。
6.5.3 MBBR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料填充率宜為有效容積的20%~50%。懸浮式填料性能應滿足《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懸浮填料》(HJ/T 246)的規定。
2 MBBR池進出口應設置格網,網孔應小于填料的外形尺寸。宜在MBBR池底部設置格網,格網宜高于曝氣孔20 mm以上。
3 MBBR工藝宜用于現有工程的擴建、提標改造及較低水溫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
6.5.4 MBR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MBR構型應根據污水的性質、處理規模等選擇,宜采用浸沒式膜生物反應器。
2 MBR處理系統宜設置精細格柵,精細格柵孔徑宜為0.2mm~1mm,宜設置在沉砂池后。
3 浸沒式MBR平均通量宜取15 L/(m2·h)~25L/(m2·h)。
4 膜過濾系統應包括膜組件、膜組器、膜池、膜吹掃系統、產水系統、產水輔助系統和膜化學清洗系統等。
5 用于MBR工程的膜材料應選擇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抗污染能力強、機械強度高、熱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濃度化學藥劑反復清洗的材料,宜為親水性材料。膜使用壽命宜不低于5年。
6 用于MBR的膜宜為微濾膜或超濾膜。微濾膜孔徑宜為0.1μm ~0.4μm,超濾膜孔徑宜為0.02μm~0.1μm。
7 MBR工藝宜用于對出水水質有較高要求、出水再生利用和用地較為緊張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
6.6 深度處理
I 混凝沉淀
6.6.1 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藝時,投藥混合設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G值)宜為300s-1,混合時間宜為30~120s。
6.6.2 絮凝、沉淀、澄清工藝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絮凝時間宜為10min~30min。
2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時間以為2~4h,水平流速宜為4mm/s~12mm/s。
3 上向流斜管沉淀表面水力負荷宜為4m3/(m2·h)~7m3/(m2·h)。
4 澄清池表面水力負荷宜為2.5m3/(m2·h)~3m3/(m2·h)。
II 過濾
6.6.3 濾池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濾池的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濾池宜設有沖洗濾池表面污垢和泡沫的沖洗水管;
3 濾池宜采取預加氯等措施。
6.6.4 轉盤濾池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濾速宜為8m/h~10m/h。
2 當過濾介質采用不銹鋼絲網時,反沖洗水壓力宜為60m~100m;當過濾介質采用濾布時,反沖洗水壓力宜為7m~15m。
3 沖洗前水頭損失宜為0.2m~0.4m。
4 濾池前宜設可靠的沉淀措施。
III 化學除磷
6.6.5 污水經生物除磷工藝處理后,其出水總磷不能達到要求時,應采用化學除磷工藝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化學除磷設計中,藥劑的種類、劑量和投加點宜根據試驗材料確定。
2 化學除磷時,應考慮產生的污泥量。
3 化學除磷時,對接觸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防腐蝕措施。
IV 消毒
6.6.6 污水處理廠站出水前應設置消毒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污水消毒程度應根據污水性質、排放標準或再生水要求確定。
2 污水消毒技術宜采用紫外線或次氯酸鈉消毒,也可采用漂白粉、氯片等固體含氯消毒劑。
3 紫外消毒的型式可根據處理水量的規模確定,處理規模較小時,可以采用管道式紫外消毒。
4 采用次氯酸鈉消毒,應設置儲存罐或儲液池,存儲時間應小于7天。
5 消毒設施和有關建筑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6 污水處理設施應具備重大疫情期間增強應急防控消毒的處理能力與檢測能力,監測工具可為余氯試紙或余氯檢測儀,以達到特殊時期應急監管要求。
6.7 污泥處理和處置
6.7.1 污水處理廠站產生的剩余污泥宜進行集中處理處置。在單個污水處理廠站泥量較小的情況下,可考慮將不同建制鎮剩余污泥統一處理。
6.7.2 污水處理廠站宜設置污泥儲存設施,儲泥池內應設置泥位計或刻度尺,便于定期清運和處理。
6.7.3 采用污泥機械脫水處理時,可將多個污水處理廠站的污泥進行集中脫水處理,也可設置移動脫水機巡回脫水。
6.7.4 污泥的處置方式應根據污泥特性、當地自然環境條件、最終出路等因素綜合考慮,包括焚燒處置、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6.7.5 污水處理廠站應根據污泥的最終處置方式,按照國家、河北省相關標準要求,確定污泥處理后的含水率。
6.7.6 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或車輛應取得運輸許可證;污泥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并與主管部門管理系統聯網。
6.8 除臭處理
6.8.1 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產生臭氣對周邊人居環境造成污染時,應對臭氣進行處理。
6.8.2 污水除臭系統宜由臭氣源封閉加罩或加蓋、臭氣收集、臭氣處理和處理后排放等部分組成。
6.8.3 污水除臭系統應進行源強和組分分析,根據臭氣發散量、濃度和臭氣成分選擇合適的處理工藝。周邊環境要求高的場合應采用多種處理工藝組合。
6.8.4 臭氣源加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運行時,加蓋不應影響構筑物內部和相關設備的觀察和采光要求;
2 應設檢修通道,加蓋不應妨礙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檢修;
3 蓋和支撐的材質應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蝕、抗紫外老化,并在不同溫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抗拉、抗剪和抗壓強度,承受臺風和雪荷載,定期進行檢測,且不應有和臭氣源直接接觸的金屬構件。
6.8.5 臭氣排放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當廠區周邊存在環境敏感區域時,應進行臭氣防護距離計算。
6.8.6 采用高空排放時,應設避雷設施,室外采用金屬外殼的排放裝置還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6.9 檢測及控制
6.9.1 污水處理設施應進行檢測和控制,有條件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建立遠程信息監控系統。
6.9.2 污水處理廠站應以縣(區)域統籌考慮化驗室設置,宜分區域設置區域中心化驗室,由區域中心化驗室負責區域內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化驗需求。在未建設化驗室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化驗。化驗指標及化驗室建設標準應按照《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執行,單獨為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建設的化驗室化驗指標、儀器配置應按照III級化驗室執行。
6.9.3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出水流量計量裝置,可采用巴氏計量槽或管道式流量計。
6.9.4 污水處理廠站進水、出水應設置在線監測,檢測指標應包括:流量、COD、氨氮(NH3-N)。在線監測系統應滿足《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處理》(HJ 1083)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等相關規范要求,并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6.9.5 污水處理廠站日常化驗檢測項目和周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并應滿足工藝運行管理需要。
6.9.6 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可進入有限空間,應設置危險氣體濃度檢測儀或采用手持式移動檢測儀,檢測指標應包括硫化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氧氣和可燃氣體。
6.10 附屬設施及配套
6.10.1 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加藥間、風機房、值班室、衛生間、儲物間、配電間、發電機房、在線監測儀表間等附屬建筑,以及消防、監控、標識牌、護欄、綠化、車行道、便道等必要的附屬設施。附屬建筑的功能單元可考慮合并,集約布置,采用合建的方式將功能歸集至綜合用房。
6.10.2 廠內通向處理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道路路面應硬化,應根據生產需要設置車道,同時滿足生產、檢修、消防和其它交通運輸的需要,車道寬度不應低于3.5~4.0米。
6.10.3 污水處理廠站消防設施的設置標準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6.10.4 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安全護欄、防滑梯、警示牌以及救生設施等安全措施,高架處理構筑物還應設置避雷設施。
6.10.5 戶外電氣控制柜防護等級不應小于《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 4208)中的IP55的有關規定。與污水或污泥接觸的儀表和傳感器防護等級不應小于《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 4208)中的IP68的有關規定。
6.10.6 配備在線檢測、設備運行狀態監控的處理終端應建立設備房,設備房應保證結構穩定、設施安全、通風隔熱、美觀協調。
6.10.7 污水處理廠站生產和化驗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暫存場所。
6.10.8 附屬建筑物應與周邊建筑風貌相協調,并符合當地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要求。
7 施工與驗收
7.1 一般規定
7.1.1 污水處理項目或管網項目的建設施工,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7.1.2 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圖紙,按照《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903)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發布、第47號修訂)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7.1.3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必要的工程變更應取得相應的變更手續后方可對工程進行變更施工。
7.1.4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器具和標志等,并應根據污水處理工程安全技術特點,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實施。
7.1.5 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1.6 施工過程中應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等法規、規范。
7.1.7 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應留有影像資料。隱蔽工程應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8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符合設計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報驗。
7.1.9 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及相關法律法規。
7.1.10 污水處理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執行。
7.2 工程施工
7.2.1 管徑不大于160mm的戶用管道系統及所有戶內管道施工及驗收可按《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管道應按《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執行。
7.2.2 溝槽或構筑物基坑超過一定深度或鄰近有需要保護的建筑物、管道等,應進行基坑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評審。
7.2.3 一體化預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驗收,應按照設計文件及《一體化預制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 285)的有關規定執行。
7.2.4 一體化污水處理裝置安裝時應做好防滲處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7.2.5 施工過程中工藝設備安裝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 50231)、《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5)、《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8)、《輸送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0)的相關規定。
7.2.6 施工過程中電氣自控設備儀表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7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 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4)、《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 120)、《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等的相關規定。
7.2.7 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的相關規定。
7.2.8 污水處理項目或管網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委托監理。實施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訂立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活動應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的相關規定。
7.3 驗收
7.3.1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訂污水處理工程質量驗收計劃,內容應結合建制鎮污水工程特點確定,同時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7.3.2 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由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運營管理等相關單位的主要人員及安全、消防、環保等部門相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
7.3.3 工程質量除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的工程建設文件、勘察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等文件要求。
7.3.4 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后,應由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報告,并將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歸檔。歸檔資料應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整理歸檔規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 185)的有關規定。
7.4 調試
7.4.1 在整個工程系統調試前,必須進行單體設備的試車及構筑物的通水、試壓試驗,成功后可進入聯機調試。
7.4.2 調試過程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及其他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4.3 試運行階段應以培養、馴化污泥為主,切實做好控制、觀察、記錄和分析檢驗工作,對污水處理量、污泥量、藥劑耗量、耗電量、自來水耗量、污水進出水濃度各指標、污泥濃度、溫度、pH等詳細記錄。
7.4.4 生物法污水處理工藝,應盡量避免在冬季培養污泥或生物膜。
8 運維管理
8.0.1 污水處理廠站及管網運營公司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8.0.2 污水處理廠站宜采用“少人(無人)值守,遠程監控”的控制模式建立自動化控制系統,宜設置監控調度中心進行遠程的運行監視、控制和管理。
8.0.3 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管理體系。
8.0.4 運營單位應對其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站制定運營管理方案,運營單位運營多座污水處理廠站的,可統一制定運營管理方案。
8.0.5 污水設施項目應根據具體情況,建設智慧排水系統管理平臺。智慧排水管理平臺應可靠、穩定并滿足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設施監管的需求。
8.0.6 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應定期檢查和清理檢查井,井蓋開啟、損壞或遺失時,應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更換。
8.0.7 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應進行定期巡檢及養護,并及時處理巡檢中發現的問題。
8.0.8 在污水處理廠站的日常管理中,應及時、準確、完整記錄設備運行檔案、設備維護檔案、生產運行報表、水質報表等運營資料。可利用網絡技術實現污水處理廠站的各項數據實時上傳存儲,統一調度,以減小勞動強度。
8.0.9 在進入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有限空間時,必須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強制通風,不得在超標的環境下作業。
8.0.10 采用膜法水處理工藝時,應定期進行膜組件離線清洗,宜采用檸檬酸、次氯酸鈉及氫氧化鈉等藥劑清洗。
8.0.11 采用生物處理工藝時,應注意定期清理剩余污泥;采用生物濾池等過濾類工藝時,應注意定期對濾料進行反沖洗。
8.0.12 操作人員應佩戴防護裝置在可靠的監護下進行作業,并應符合《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 6)、《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60)、《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的有關規定。
8.0.13 在水池處應配置救生圈、救生衣和安全繩等防止溺水的設施。
8.0.14 污水處理廠站在運行過程中,應配合主管部門引入電力大數據,準確、完整、及時記錄污水處理廠站運行狀態,采用數據分析技術,建立動態的運行監測機制。
附錄A 項目建設基礎資料
建制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需要準備的基礎資料,可按照前期工作、工程設計和工程建設及驗收等階段來進行準備。
A.1 前期工作階段
建制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中,前期工作(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對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作用,而有關的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直接關系到前期工作的質量和進度,因此必須引起建設者的足夠重視。為了保證項目進展的順利,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前應成立前期工作組。工作組負責收集整理有關項目建設的基礎資料,并負責配合設計單位、協調聯系政府各個職能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等,保證資料收集的完整性、可靠性及信息溝通的順暢。項目前期工作一般應收集的具體基礎資料見表1 所示。
表1 項目前期工作階段收集資料一覽表
A.2 工程設計階段
通過前期工作階段的基礎資料收集及歸納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審批后,建設單位應對現狀資料進行補充、完善和更新。為方便建制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單位完善工程設計階段所需要的基礎資料,這里按常規項目整理出工程設計基礎資料清單,供管理者參考,部分資料在前期工作階段已提供給設計單位,則本階段不需要重復提供,項目工程設計階段一般應收集的具體基礎資料見表2 所示。
表2 項目工程設計階段收集資料一覽表
A.3 工程驗收階段
(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環保驗收要求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環保驗收程序及資料要求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具體規定為準,下列內容及要求供參考。
1)基本條件
①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圖設計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網與污水處理廠設施全部完工,并進行了相關檢驗檢測,確保運行安全,通過預驗收;
②管網與污水處理廠同步運行;
③在線監測設備建成并穩定運行,數據與住建、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④達標排放。經處理后的外排廢水、廢氣污染物濃度穩定達到設計要求。
2)驗收準備
①環境保護文件、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②污水處理廠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③建筑、設備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④具備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⑤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⑥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要求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以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恢復措施;
⑦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有關規定要求;
⑧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2)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環保驗收材料
項目工程驗收階段一般應收集的具體基礎資料見表3 所示。
表3 項目工程驗收階段收集資料一覽表
附錄B 項目建設工作流程
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程序一般包括項目策劃、項目設計、項目施工、運行調試、工程驗收幾個階段,工作流程如圖1 所示。
圖1 項目建設工作流程圖
B.1 項目策劃
項目策劃主要是項目正式實施前的一些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與決策。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編制,主要內容是: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規模、處理工藝、出廠水水質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生活污水的量和水質狀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進度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等。項目建議書經評估,由主管部門批準下文后,進行可行性研究。
項目可行性研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社會和環境影響是否積極,進行進一步科學分析和論證,經過方案必選提出推薦的最佳方案。
項目評估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或專家組進行,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價、審查與核實,對項目是否可行作出公正客觀、具有科學性的評價,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作出項目投資的決策。
B.2 項目設計
項目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同時,要求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對施工圖進行審查。
(1)初步設計
在可行性研究審批文件要求的基礎上進行。初步設計應明確工程規模、建設目的、投資效益、設計原則和標準,深化設計方案,確定拆遷、征地范圍和數量,提出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及有關建議,其深度應能控制工程投資,滿足審批、編制施工圖設計、主要設備訂貨、招標及施工準備的要求。
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設備清單數量、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一般不超出可研報告批復投資估算±10%的范圍。
(2)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
待項目初步設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項目實施機構委托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
施工圖設計是初步設計的進一步細化,設計深度應能滿足施工、安裝、加工及編制施工預算的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工程數量、主要材料設備表等。
(3)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設計圖紙深度及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參照住建部發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B.3 項目施工
(1)施工前準備
項目在開工建設之前要做好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電、路、通訊等工程,通過設備、材料公開招標投標訂貨,準備必要的施工圖紙,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等。建設準備工作完成后,編制項目開工報告,按現行的建設項目審批權限進行報批。
(2)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是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圖紙進行具體實施的過程,應根據工程的性質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實施,如:項目實施機構負責整個項目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協調,保證設計、監理、施工、質檢等的協調一致,使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能夠順利完成。
B.4 運行調試
工程竣工和各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應進行單機試車、聯動運行、試生產運行和運行人員培訓。調試運行、試生產運行穩定時間為6 個月。調試運行完成后,系統上的主要工作是考察設備運行的穩定性、監測出水水質是否滿足設計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等。并根據試運行情況對工藝運行參數、各類設備進行必要的調試。
B.5 工程驗收
(1)工程驗收基本流程
1)對建制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等合理劃分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檢驗批。按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批、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
2)單位工程質量驗收;
3)設備安裝工程單機及聯動試運轉驗收;
4)污水處理工程交工驗收;
5)通水試運行;
6)環保驗收;
7)消防、防雷專項驗收;
8)污水處理工程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準備及程序
1)驗收的準備工作
①整理技術資料。
②繪制竣工圖紙。
③編制竣工決算。
④審計部門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意見。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①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辦理相應質安監手續,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③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④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⑤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⑦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⑧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⑨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驗收程序
①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②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 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④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a)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b)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c)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d)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e)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4)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驗收備案有關要求
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質量驗收應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附錄A、《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附錄A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附錄B等規范劃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相應驗收資料表格參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相關規范附表。
2)污水收集管網工程可由現場各方責任主體協商按井段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劃分長度不宜超過1km。管網、檢查井等每檢驗批隱蔽驗收前必須拍照存檔。
3)單位工程及主要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主要分部是指工程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土建與設備安裝連接部位、附屬工程等。
4)設備安裝單機試運轉,主要檢驗每個機電設備、設施的運轉和性能情況。
5)污水處理工程質量交工驗收是指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工程全部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完成后,對整體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6)為確保工程質量,在交工驗收前,各項目(標段)建設單位應組織預驗收,并提前三天告知項目屬地建設主管部門。預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交工驗收。
7)對參加管網建設的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責任人和參加驗收人員情況應在驗收資料中如實記載,驗收時檢查井的標高、坐標和管道(主、支、入戶管)長度,坡度等實測值等情況按要求進行書面記錄。
8)竣工驗收備案有關資料,可參考《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其他資料以工程歸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要求為準。
附錄C 運行管理狀態判別指標
C.1 設備設施運維指標
(1)設備設施溫度:在污泥干化處理工藝中,當干污泥料倉溫度高于干化氣體溫度且持續升高時,則表明需徹底清空污泥料倉。當水泵、風機和電機等設備外表溫度感覺到比平常熱時,應該對它們進行進一步的檢查,避免產生重大事故。
(2)設備振動:當水泵管道劇烈振動時,則可能出現電機結構件松動、軸承定位裝置松動或連接螺栓松動等潛在的設備故障,應當檢查振動的原因,及時進行修理,以免產生嚴重問題。
C.2 檢測指標
(1)污泥濃度(MLSS):當發現曝氣池MLSS顯著下降,則應檢查回流泵是否堵塞或是否發生污泥膨脹或中毒等情況。
(2)pH值:正常出水pH值為6~9,若發現出水pH值下降,則可能厭氧處理中負荷過高,或有機酸積累好氧處理中負荷過低等問題。
(3)沉降比(SV30):在正常情況下沉降最初30~60秒內污泥會發生迅速的絮凝,并出現快速的沉降現象,若此階段消耗時間延長,則可能出現了污泥濃度過高、污泥老化、進水負荷高等問題。沉淀過程的最后階段就是壓縮階段,正常情況下該階段中污泥基本處于底部,隨沉淀時間的增加不斷壓實,顏色不斷加深,但仍然保持較大顆粒的絮體;若出現壓實細密,絮體細小,則沉淀效果不佳,則可能是進水負荷過大或污泥濃度過低。若發現壓實階段絮體過于粗大且絮團邊緣色澤偏淡,上層清液夾雜細小絮體,則說明污泥老化。
污泥體積指數(SVI):污泥體積指數SVI=SV30/MLSS,SVI在50~150為正常值,對于工業廢水可以高至200。活性污泥體積指數超過200,可以判定活性污泥結構松散,沉淀性能轉差,有污泥膨脹的跡象。當SVI 低于50 時,可以判定污泥老化需要縮短污泥齡。
C.3 感官指標
(1)污泥顏色:正常好氧活性污泥的顏色為類似巧克力的棕色。若出現污泥發白,可能是由于缺少營養或pH過高/過低,導致絲狀菌或固著型纖毛蟲大量繁殖,污泥松散,體積偏大造成。解決辦法是應按營養比調整進水負荷或進水pH值,保持曝氣池pH在6~8。若曝氣池污泥呈深黑色,則表明曝氣不足,污泥處于厭氧狀態(即腐敗狀態),應增加供氧量或加大回流污泥,提高曝氣池DO。若污泥呈茶色,可能污泥老化、泥齡過高,應增加排泥,逐漸更新系統中的新生污泥,污泥的更新過程需要持續幾天時間,期間要控制好運行環境,保證新生污泥有較強的活性。
(2)氣味:正常的污水處理廠無明顯刺激氣味,曝氣池混合液樣品正常為輕微的霉味。若污泥的氣味轉變成腐敗性氣味,或散發出類似臭雞蛋的氣味(硫化氫氣味),則表示有工業廢水進入。
(3)水溫:污水處理廠的水溫隨季節逐漸緩慢變化,一天內幾乎無變化,若發現一天內變化較大,則要進行檢查,是否有工業冷卻水進入。
(4)泡沫:泡沫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化學泡沫,另一種是生物泡沫。若曝氣池出現化學泡沫,則可能污水中含有大量表面活性物質。若曝氣池出現生物泡沫,則可能進水有機物、溫度、pH等出現異常,造成了污泥膨脹。若沉淀池出現泡沫,可能是沉淀池有死角,局部積泥厭氧;或回流比過小、污泥回流不及時使之厭氧產生CH4、CO2,污泥腐化上浮。
(5)出水透明度:正常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出水透明度很高,懸浮顆粒很少,顏色略帶黃色,無氣味,若出水透明度突然變差,含有較多的懸浮固體時,應馬上檢查排泥是否及時,排泥管是否被堵塞或者是否由于高峰流量對二沉池的沖擊太大。
(6)污水流態:觀察曝氣池中的泡沫、懸浮固體和漂浮物質的流動狀況狀態,可確定污水停留的有效時間是否低于設計值,而出現污水從進口直接流到出水口的短路情況。
C.4 用電狀態指標
(1)用電量:依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規模,結合污水處理廠的用電數據,判斷用電量是否在合理區間,若出現較大波動或低于最低運行閾值,則應當檢查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
(2)用電功率:獲取污水處理廠的用電功率數據,結合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規模、設備類型等特點,判斷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特性是否正常。
本導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導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7
2、《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6
3、《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 50014
4、《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 50013
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
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
7、《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
8、《鎮(鄉)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4
9、《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3
10、《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 CJJ/T 120
11、《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6
12、《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7
13、《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8
14、《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10
15、《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
16、《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處理》HJ 1083
17、《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
1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
19、《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41
20、《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
2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2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4
2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
24、《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
25、《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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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 185
28、《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 6
29、《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60
30、《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
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3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
3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
3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
3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
36、《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
37、《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
3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 24188
39、《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評價標準》DB13(J)/T 8365
40、《城鎮污水處理廠節能運行標準》DB13(J)/T 8364
4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與處置技術規程》DB13(J)/T 252
42、《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5
43、《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3/ 2796
44、《黑龍港及運東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13/ 2797
45、《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 13/ 2171
46、《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導則(試行)》
注:以上所列國家、河北省規范、標準均采用現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