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二次供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集中式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文件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企業對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統一建設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時,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當參與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按照標準進行改造后,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
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安全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二次供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集中式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第三條 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管理、節約環保、安全衛生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強化供水設施建設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供水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二次供水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承擔。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企業對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統一建設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經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滿足安全、衛生、環保要求,鼓勵使用新型材料,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試壓、沖洗、消毒,供水水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時,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當參與驗收。
第三章 改造和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或產權人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委托供水企業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已建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當實施改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已建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按照分批開展、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劃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開發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委托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已建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次供水設施按照標準進行改造后,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支持已建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供水企業應當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二次供水設施未委托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物業服務人或實際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管理維護工作,二次供水運營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應當向用戶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將二次供水設施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原管理維護單位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二次供水設施的項目檔案和圖文資料移交供水企業。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不得間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因設備故障、緊急搶修等不可預見原因造成停止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戶。
因水質污染、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出現異常情況時需要停止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供水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二)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定期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清洗消毒后的水質進行檢測,并通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和物業服務人全過程監督。
(四)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檔案。
(五)建立應急預案,及時處置水質污染或異常等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安全進行監測。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供水,控制、消除污染源并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在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二次供水設施運行。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實際管理人應當做好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污染、防漏電、防破壞等管理維護工作,防止危害供水安全衛生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二次供水的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筑物,設置滲水廁所或化糞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本辦法所規定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及個人自建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