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西南府辦發〔2024〕2 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義龍新區管委會,州直有關部門:
《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 年1 月29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 號)、《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 號)、《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前款規定行為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黔西南州所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黔西南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黔西南州綜合行政執法局、黔西南州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水務、財政、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將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
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屬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負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負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鼓勵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安全生產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章 核準制度
第八條 實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不得處置城市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向施工場地外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屬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經核準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屬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 10 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在運輸前向屬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證件。
設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企業,應當向屬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十條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設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
(二)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貯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分類收集貯存城市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二)城市建筑垃圾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清運的,可以臨時貯存,并采取苫蓋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和臨時貯存在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
(四)在非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和臨時貯存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村(居)民裝飾裝修住宅、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個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混運、混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和環衛專業單位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在管理區域內設置圍蔽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組織集中清運。運輸費用由建筑垃圾產生人承擔。
第四章 建設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處置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產生城市建筑垃圾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和揚塵防治方案,將城市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安排具有運輸處置資格的企業分類及時清運處置,保持建設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整潔,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嚴禁回填有害的城市建筑垃圾;
(二)施工工地應設置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覆蓋。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名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期限、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實行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更新公布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信息。
第十七條 運輸單位運輸城市建筑垃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城市建筑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分類運輸至核準處置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場地;
(三)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泄漏,駛離場地時車身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四)運輸車輛應保持機動車輛號牌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五)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和路線,由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運輸時間和路線的確定,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并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十八條 運輸城市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遺撒、泄漏或者隨意傾倒,造成道路或者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時清除的,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消納場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規劃應納入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規劃及相關規定,組織建設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城市建筑垃圾核準消納處置企業名單,為人民群眾自愿選擇處置企業提供信息渠道。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
(三)保持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周邊環境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消納城市建筑垃圾: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范圍;
(三)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筑垃圾消納企業不得無故關閉或拒絕城市建筑垃圾進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關閉,要及時報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七章 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列入循環經濟產業發展規劃,保障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支持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二十五條 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城市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優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城市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
(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推進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分類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利用、消納等信息:
(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供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綜合利用需求、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監督管理等信息;提供未按照規定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沿途遺撒、泄漏和隨意傾倒城市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供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處等信息;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施工場地出入口車輛沖洗平臺設立使用情況等信息;
(六)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綜合行政執法、道路運輸管理等部門、機構工作聯動,開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黔西南州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