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生態環境部制定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將從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強調“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限值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當明確記載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記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申請與審批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和擬申請許可事項,并提交說明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二)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
(三)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四)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
(五)監測數據信息公開要求。
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技術評估意見,并對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四)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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