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2025年度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的通知
財辦資環〔2024〕19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大連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青島市、廣東省、深圳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大連市海洋發展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深圳市海洋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學習運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廈門實踐”經驗,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0〕76號)規定,2025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支持各地堅持陸海統籌、河海聯動,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過程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根據《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區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按照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突出重點的原則,2025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如下:
(一)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支持對重點海域、海島、海岸帶等區域重要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修復,提升生態功能和減災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開展高于國家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應與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直接相關)。
優先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工作體制機制完善,規劃合理,陸海統籌、修復管護相結合開展工作較好的項目;以海灣、和美海島(已納入和美海島示范創建名單)為重點區域組織實施的項目;以前年度項目實施進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報的項目;前期工作基礎扎實,項目成熟度較高,已完成財政預算評審部門預算評審,能夠按時開工,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地方資金籌集充足合理的項目。
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屬于地方財政事權和有明確治理責任主體的項目;不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用地、用海、用島、岸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審計、督察、監管等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修復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工程措施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可能性較大,工程技術不完善等條件不成熟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景觀工程建設項目;華而不實的“盆景”工程等。
二、申報內容和程序
(一)2025年度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以地級及以上城市為單位進行申報,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申報項目數量詳見附表。以前年度已納入中央財政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支持范圍的城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繼續申報2025年度項目:2016—2021年度的66個藍色海灣、海岸帶保護修復、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等項目已完成驗收,2022—2024年度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執行率分別達到85%、60%、20%(截至2024年8月30日)。各地應對申報項目進行排序,依據項目排序情況,超過申報數量的項目均視為無效項目。涉及審計、督察、監管等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城市不得申報。海南省的省管縣可以參照地級市單獨申報項目,也可以多個縣聯合申報一個項目,每個項目中央財政將按照一般地級市獎補標準進行獎補。
(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項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實施方案(涉及需要聯合治理、跨行政區域的項目,可由相鄰城市統一規劃,分別按規定申報)。項目實施方案應遵循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充分考慮地理條件、氣候差異、經濟狀況,避免盲目跟風、照搬照抄式的生態修復工程。要與其他相關規劃做好銜接,避免項目交叉重復。
(三)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申報的項目總投資應不低于5億元、一般地級市不低于4億元,項目實施期限為3年(2025—2027年)。各地應科學組織項目,合理籌措資金,避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通過競爭性評審選拔的項目,中央財政按照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每個項目獎補4億元,一般地級市每個項目獎補3億元安排資金,分三年下達。
(四)2024年8月30日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將申報文件,附實施方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等(含全部電子文檔)按程序聯合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逾期視為無效申報。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貫徹系統觀念。各地應堅持陸海統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統籌規劃,將圍填海管控、海洋生態修復、海洋防災減災等與陸域生態保護修復有機結合,統籌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統籌專項修復和長期管護,注重海洋生態災害防治區域協同,提升海島海岸帶和海域系統治理成效,促進實施項目持續發揮生態效益和減災效益,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申報城市應以改善整體海洋生態系統質量和減災功能、提升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為目標。自然資源部將對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進行上圖入庫,實行常態化監測監管。
(二)強化項目審核主體責任。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配合,規范項目審核程序和標準,提高項目審核透明度,確保公平公正;要對申報項目嚴格把關,從嚴審核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概算、績效目標等內容,加強財政預算評審,確保項目質量。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全面推進績效管理,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和部門職責按規定細化、完善績效目標,申報城市應按要求填報分年和實施期內的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按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項目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項目不包含負面清單內容,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用地、用海、用島、岸線等國家管控要求,同時確保不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或審計、督察等發現問題整改未到位事項。要在申報文件中明確申報項目是否涉及上述事項,涉及有國家管控要求的事項,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批復文件、協議書或當地政府承諾函等證明材料。申報材料應簡明扼要、簡便裝訂,避免繁瑣冗長、過度包裝。
(三)夯實項目實施基礎。申報城市應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夯實項目前期基礎,提高項目成熟度。擬納入支持的項目應盡快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用海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經費預算審核等立項和審批程序以及項目初步設計、招投標、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請各地在項目申報時提交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明確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計劃和時間節點。未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可提前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成熟度,以后年度可優先申報,確保預算一旦下達就能實際執行。項目成熟度將作為項目選拔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實行項目申報回避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義(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義)邀請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所屬單位及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署名或不署名)參與方案編制等項目申報工作。一經查實,取消項目申報資格;已經通過競爭性評審入圍的,取消入圍資格;已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予以收回。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