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西青區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3月15日對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單位)進行調查。經查,該單位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屬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依據天津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與天津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書》,天津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與該單位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書》《環境檢測采樣委托協議》及該單位向天津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該單位負責為天津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硫酸霧污染物環境監測服務。
經調查,該單位于2023年12月27日對天津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氣筒開展硫酸霧污染物監測。經執法人員調取天津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監控錄像,發現該單位檢測人員當日未攜帶自動煙塵(氣)測試儀,未測量流速、煙氣溫度等基礎數據,雖攜帶了采樣槍,但采樣時采樣槍未串聯吸收瓶、也未與空瓶及干燥器連接,該單位未實際采樣,于2024年1月4日出具了《檢測報告》。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 544-2016)8.1的相關要求,同時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屬于偽造監測數據。
【調查與處理】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西青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法律鏈接】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有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四)在人工監測過程中篡改、偽造、銷毀原始記錄,或者故意操縱、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的。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簡介】
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分表計電系統顯示,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9:06-11:06持續報警,生產時未開啟相應的環保設備。2023年12月13日11:30,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1臺注塑機正在生產,配套建設的UV光氧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
【調查與處理】
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北辰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來源:西青區局、北辰區局
原標題: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通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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