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有網友去信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請教有關噪音污染的問題,并于近日收獲回復。詳情如下:
問: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五十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城市市區從事下列活動: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切割、敲打、錘擊等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 1、此條屬于禁止性條款,以上列舉的切割、敲打、錘擊行為是否需要進行噪音鑒定超標?標準是依據聲功能區標準?但聲功能超限只是屬于噪音污染,又如何界定屬于嚴重噪音污染? 2、如上述行為在噪音敏感集中區域禁止從事,無需鑒定,那么是不是可以認定禁止從事以上幾種行為,無需鑒定超標與否。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并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噪聲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對于36條提及的產生工業噪聲的生產經營者,如屬于豁免類,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和填報排污登記表,產生噪音環保部門如何管理?是不是可以依據75條,按聲功能區的標準閥值來鑒定處罰? 2、對于聲功能區原屬于2類,但因在交通干線兩側被劃分到4A類,那么閥值上限相應提高,是不是代表噪音即使不來自于交通干線產生,其住宅內部的生活噪音仍舊按4A上限。
答:
尊敬的周女士:您好。您反映的噪聲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城市市區從事下列活動”“(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切割、敲打、錘擊等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未提出超標界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已明確定義,“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四章明確了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具體條款。居住區個體商戶商業經營類噪聲按照社會生活噪聲進行監管,具體條款可依照第六十三條和八十一條。具體情況已與您電話溝通。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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