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公開發布《杭州市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將通過規范化管理,不斷完善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以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提高資源化利用率,共同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辦法》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實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施工合同簽訂等環節就應該明確并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要求和措施,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建筑垃圾運輸和利用處置費用納入招標控制價;將建筑垃圾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并監督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辦法》提到,在項目實施階段,施工單位應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細化明確建筑垃圾的分時段、分部位、分種類收集存放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分類收集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建筑垃圾混合運輸;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確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不得擅自傾倒、拋灑建筑垃圾。
原文如下↓
杭州市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制定依據。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建質〔2020〕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指導手冊(試行)的通知》(建辦質〔2020〕20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14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應依照本辦法實施減量化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三、工作目標。通過規范化管理,不斷完善我市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以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提高資源化利用率,共同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四、管理原則。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實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五、部門職責。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園林文物、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建設主管部門)應依職責做好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指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應用推廣,將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內容,并建立完善的目標責任機制。
六、參建單位職責。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施工合同簽訂等環節明確并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要求和措施;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產生測算納入項目方案設計招標文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建筑垃圾運輸和利用處置費用納入招標控制價;將建筑垃圾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并監督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設計單位應開展土方平衡計算,并充分考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提高各專業協同設計能力,加強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設計施工協同配合。
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方案內容應包含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確定減量化目標,明確職責分工。應按照源頭減量的要求,優化施工方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落實施工合同約定的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
第二章 項目準備階段
七、綠色理念。建設單位應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設方針,統籌考慮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續性,突出建筑適用功能及節能、節材和環保要求,從源頭上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八、源頭減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落實源頭減量措施,推動工程建設生產組織模式轉變,系統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
九、組織模式。鼓勵采用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構建有利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的組織模式,建設單位應落實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等模式的指導意見。
十、建筑設計。設計單位要加強建筑垃圾減量化設計管控,選擇適宜的結構體系,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在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開展土方平衡計算。鼓勵采用裝配式建筑,推廣鋼結構裝配式住宅,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在工程設計和施工中的應用。
十一、綠色材料。在滿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應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三章 項目實施階段
十二、方案深化。施工單位應在不降低設計標準、不影響設計功能的前提下,與設計單位充分溝通,深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合理確定施工工序,實現精細化管理,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建筑垃圾的產生。
十三、施工工藝。施工現場應采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等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鼓勵采用現場泥沙分離、泥漿脫水預處理等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的產生。
十四、現場管理。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力度,加強對裝卸、運輸、儲存、采購以及施工過程中的材料管理,選擇合適的材料儲存地點;做好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預檢及隱蔽驗收工作,減少因質量問題導致返工或修補;在成本、資源及施工現場空間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對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現場分揀,以減少填埋的建筑垃圾數量。
十五、分類收集。施工單位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細化明確建筑垃圾的分時段、分部位、分種類收集存放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
施工單位應對廢油桶、廢涂料等危險廢物,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2020〕15號)規定單獨收集存放。
十六、規范審批。施工單位依法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并按要求進行利用或處置。項目消納工程渣土前,消納場地經營管理單位應依法申請辦理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登記。運輸單位依法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準運證核準。
十七、分類運輸。分類收集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建筑垃圾混合運輸;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確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不得擅自傾倒、拋灑建筑垃圾。
十八、分類處置。對建筑垃圾,有再利用價值的,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應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環保措施,并按相關要求及時送至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根據
土壤檢測結果和不同土質性狀及用途,按照渣土分類標準,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鼓勵現場就地就近利用渣土。
十九、資源化利用。對有再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將其制作成符合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房建、市政、交通運輸、園林綠化以及水利等工程中推廣使用。
對有再利用價值的土方,應根據場地條件,優先采取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處置方式進行減量化處理。
第四章 減量化評價
二十、評價主體。各建設主管部門對各自行業建設項目的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定期開展評價。
二十一、評價內容。各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建筑垃圾減量化評價指標》,結合建設項目參評前12個月的數據資料以及日常動態監管情況等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二十二、評價結果。各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評價結果納入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信用管理體系。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三、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原標題: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