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西省生態環境系統持續加大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查處了一批重點領域環境違法犯罪案件,保持了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導作用,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從各地查處的案件中選取3起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并對宜春、萍鄉、上饒等3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宜春市上高某有限公司以稀釋廢水干擾在線數據的方式規避監管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6日,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西省上高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發現企業污水處理站末端的深度處理池內接有軟管,該軟管正在往深度處理池排水。執法人員通過排查發現,污水處理站副主管袁某為避免在線數據超標,私自用軟管連接消防管道抽取廠外池塘水排入深度處理池,用以稀釋外排廢水濃度。通過在線數據對比發現,當軟管停止排水后企業數采儀流量數據成倍下降,化學需氧量數據迅速上升,在線數據變化幅度較大。
【查處情況】
根據《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將江西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啟示意義】
此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企業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利用消防水管稀釋外排廢水干擾在線監控,使得在線監控數據變低,企圖用該方式逃避監管,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排查并結合在線監控設施不同時段數據變化情況,及時鎖定證據,使得違法人員據實交代違法行為。本案通過現場勘查結合在線監控數據變化及時鎖定犯罪證據,為案件查辦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同時加強與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及時移送涉嫌犯罪行為,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執法震懾力。
二、上栗縣某建材廠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9日,萍鄉市上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上栗縣某建材廠時發現該單位廢氣在線分析儀氧含量參數顯示為18.5%,參數設置不合理。執法人員通過詢問運維人員和調閱監控,得知該單位安全廠長曾進入站房,對在線監控設施數據分析儀中的氧含量參數進行更改,將原始的20.5%更改為18.5%,并進行氧含量校準。經比對監測,氧含量參數篡改導致排放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濃度監測數據比實際減少約49%;氮氧化物濃度監測數據比實際減少約15%;煙塵濃度監測數據比實際減少約4%。
經查,該單位安全廠長為節約生產成本,減少了污染防治設施的藥物添加量,又擔心此舉會導致廢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自2024年7月起,多次擅自進出在線站房,對在線監控設施數據分析儀中的氧含量參數進行篡改,以達到自動監測數據“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9月2日,萍鄉市上栗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監測數據質量是生態環境監測的“生命線”。今年來萍鄉市上栗生態環境局持續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持續加強企業在線
監控系統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促進企業樹立知法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引導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三、余干縣某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上饒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余干縣某垃圾處理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總排口上的pH計玻璃電極套在密封的透明塑料容器內,并未對外排廢水進行實時自動監測。執法人員扭開塑料容器,發現容器內裝有清水,現場使用pH試紙檢測容器內水樣為中性。經調查,該企業法人代表陳某為逃避監管,擅自將廢水總排口上的pH計玻璃電極套上塑料容器,使pH計實際測量的是容器內的清水而非外排廢水。執法人員對廢水總排口實際水樣進行執法采樣,廢水總排口pH值為10.3,超過了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屬于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情形,余干縣某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行為屬于篡改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饒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饒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企業法人代表陳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是客觀反映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有效手段,按照技術規范開展運維、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有效是排污單位應盡的義務。本案中,涉案企業耍“小聰明”,把pH計套上裝有清水的透明容器,導致pH計實際測量的是容器內的清水而非外排廢水,實現自動監測數據“虛假達標”的目的。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弄虛作假終究會露出“馬腳”,涉案企業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最終被依法嚴厲查處。本案也提醒排污單位要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合法經營守法排污,切忌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數據上動歪心思。
供稿: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
編輯:朱桐
校對:陳夢祥
審簽:江劍平
原標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十三批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典型案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