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來大修的《環境保護法》通過表決
備受關注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終于被寫入新版環保法,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這意味著超300家機構可以成為公益訴訟原告。李軍波建議先謹慎試水,新法實施幾年后通過調研查看效果再決定如何逐漸放開,讓一些新興的NGO也參與其中。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難題,這都有待于將來做出進一步的規定。
同時,公益訴訟與一般訴訟不同,通常有污染者沒有具體受害者。“一旦勝訴賠款應該賠給誰?一般認為應該設立基金、專款專用,這就牽扯到錢款如何使用、監管等一系列問題,”他說。
“2005年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起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時法院沒有受理。能否代表自然物發起公益訴訟?程序上要有何區別?賠償如何支付?”他以此為例解釋公益訴訟這個新生事物遭遇到的種種困惑。
新版環保法另一大亮點是強化了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按日計罰、上不封頂。對此,李軍波給予了肯定,他表示,通過這一舉措,讓制造污染的企業和個人明白,污染環境的后果非常嚴重,可能會被罰到傾家蕩產。此外,他認為,還可以通過更詳細的立法根據污染的程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保證污染行為與相應的法律責任處于一種適當的比例關系。
他特別強調農村污染的防治問題。目前農村居民區生活垃圾急需規范化處理,沒有下水道、垃圾處理廠等基礎設施導致鄉村垃圾遍地、污水橫流;同時延續幾千年使用糞肥的生態循環被打破,過度使用化肥導致地力下降、土壤污染,而排泄物無法有效處理。他認為土壤污染法至今仍未頒布,環保法中本應有涉及政府規劃權、財政投入職責以及監管權限等內容的基礎性規定,但此次修法卻未實現這一目標,令人遺憾。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污染,他認為這不是環保部門一家可以解決的問題,相關政府部門應密切配合,協調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