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開著高音喇叭跳廣場舞帶來的噪音,應當怎么管?禁止會所、酒吧進公園,公園可以建設哪些配套商業服務設施?……9月17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開表示,《廣州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網上立法聽證會將于本月22日至29日舉行,網友可以隨時在網上瀏覽“圍觀”聽證情況,給聽證代表點贊或發表自己的觀點。
對此,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公園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網上聽證會將聚焦公園噪音和公園商業服務設施兩大問題。由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政府部門代表、公園管理機構代表和市民組成的20人聽證“陳述團”將圍繞著兩大焦點展開激烈交鋒,建言獻策。
據悉,自8月26日《條例》草案發布以來,市民在公園內開展活動的同時如何控制音量的議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針對公園內“大聲公”、“廣場舞”引發的噪音問題,《條例》開出了四道“藥方”:一是“限音量”(噪聲值不超過80分貝);二是“限時段”(非活動時段為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7時);三是“限區域”(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紀念性公園);四是“限設備”(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除了“對癥下藥”之外,《條例》還擬對違規者開出罰單,處以200元—1000元不等的罰款。
市林業園林局就此征求公眾意見,有意見認為公園是安靜休閑的地方,應該取締聚眾唱歌、開音箱跳舞;有意見認為公園內唱歌跳舞健身的群體大部分是老人,不應該限制老年人權益;大多數意見認為在公園內唱歌跳舞符合公園的休閑娛樂功能,不能一刀切規定不能使用喇叭等揚聲器,建議從劃分區域、完善設備和規定時間等方面進行規范。
同時,《條例》針對噪音問題進行規范,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公園處副處長盧龍英認為對管理方來說十分關鍵,“以‘限制設備’來說,公園噪音的源頭主要是揚聲器材,如果從器材準入上進行規范,無疑便于管理”。但她也指出,公園內的歌舞音量具有一定瞬間性,因而在取證上存在難度。
此外,她表示《條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探討,“音量標準是以各公園實際情況自定標準,還是全市統一?面對不同的音量標準,應該如何執法?”她指出,《條例》出臺的目的并不在于懲罰不規范的行為,而是在于倡導市民共同維護公園的良好秩序。
環境噪聲管理“九龍治水”
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噪聲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四類,四種不同的噪聲污染由不同部門進行防治管理。
“工業企業生產噪聲歸我們管。”環保局相關人士表示,遇到噪聲,人們個都會想到環保局,但是很多并不在環保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建筑工地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可以時間向城管局投訴。而車輛行駛的交通噪聲,則可直接撥打公安局的110熱線進行投訴。船舶行駛的噪音可以向交通運輸局投訴,鐵路機車噪聲則可以找上鐵無錫站投訴。
事實上,除卻公園等休閑場所的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方可謂城市噪音治理的“老大難”。論其監管方,一部分歸公安機關管理,一部分歸城管部門管理。而就眼下許多市民反映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音,按規定城管執法部門首先會進行噪音檢測,如果音量超標,將責令商家降低噪音,或處以1000至5000元的罰款。
但環保局人士坦言,社會生活噪音很難監管,首先是因為涉及到不同的部門分管,如商業經營活動中,門外的高音喇叭歸公安管,而場所內的噪音則歸城管來管。其次,社會生活噪音涉及到商家個人,有時處罰無法強制執行;后,關于噪音分貝的檢測很難說,有時候人體感覺受干擾了,但是實際測量的數值卻沒有超過環境標準。
治理噪音別只盯著公園大媽
從立法層面對公園噪音、商業設施等方面的規范治理,表面上看似是雞毛蒜皮的小事,背后其實是城市化的宏大命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強調,城鎮化是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城市應該讓人得到更大解放。現代意義的城市化要以公共空間、社區自治等方式形成新熟人社會,而對公園這一城市主要的公共活動空間的治理探索,實質上正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有益嘗試。
近來,北京一些公園設立“無噪音日”,出臺舉措控制園內噪音,引人關注。
身處都市,靜土難尋。噪音污染愈演愈烈,令不少市民苦不堪言。有針對性地減少城市噪音,讓人們耳根清凈、安享生活,實有必要。公園作為人員活動密集場所,當然也應注意噪音問題。
不過,治理噪音沒必要只盯著公園大媽。噪音之噪,要害在于干擾人們休息、生活和工作,破壞社會平和秩序。某種程度上說,公園既是觀景、健身的場地,也是大眾情緒、情感表達交流的所在,公園里的歌舞聲對住宅區的影響有限且可控,千萬別一下子管死。
當下,人們身處水泥森林,時常陷入“陌生人社會”的孤獨感。在公園以歌會友、以舞交情,既陶冶情操、鍛煉身體,又豐富文化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正向意義不容忽視。有歌聲說明日子幸福,有舞蹈說明活得陽光,只要喇叭別太響,樂遠大于噪,管理之手理應留情。
面對眾口難調的困擾,我們既要尊重差異,也要凝聚共識,從多元利益中找到民意的“大公約數”。
誠然,一座城市的公園治理要尋找大公約數,從共識邁向共治,城市的治理、交通項目的推進、河涌的整治等亦應是如此。事實證明,每一次制度的變革與調整,決策部門都應該鼓起勇氣多聽取各種不同的聲音,開誠布公地聽取批評,讓老百姓參與制度涉及、執行、評價等更多環節,這樣政策方能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辦民之所需,更具生命力和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