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于2014年4月23日公布《2013年江蘇省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由北京商專知識產權代理人方挺代理的“艾爾戴克斯公司發明糾紛案”入選。
2014年度知識產權()領域重大案件,其中由北京商專知識產權代理人方挺代理的“墊板平臺”發明糾紛案位列6。
案情介紹
2003年艾爾戴克思公司申請的“墊板平臺”發明涉及的技術是一種用于運輸的托盤,于2009年1月7日獲得授權(號:200310104295.9)。
艾爾戴克思公司(請求人)發現被蘇州某公司(被請求人)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法侵犯其權的產品后,委托商專知識產權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接受該案件的委托后,商專知識產權代理人針對該案件制定了詳細的訴訟策略,認真的分析和檢索,確定權保護范圍,搜集準備證據材料。案件的爭議點在于兩者部分技術特征不相同,但手段、功能相同,是否在涉案權保護范圍內。
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高強度耐沖擊聚苯乙烯板覆蓋在泡沫內芯上,在泡沫內芯側面覆蓋的區域達到其寬度的4/5,在另一側面達到其寬度的2/5,與涉案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達到其側面寬度一半以上的技術特征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侵權。經過比對分析,如果簡單從涉案權利要求書字面直接表達的意思理解,涉案產品不構成侵權。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成立合議組,對涉案發明點和背景技術進行了充分理解,并參考專家意見,經過比對,合議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雖與涉案相比不同,但都采用了高度耐沖擊聚乙烯板與泡沫聚苯乙烯內熱化合的技術手段,實現了高度耐沖擊聚苯乙烯板能都全部覆蓋于泡沫聚苯乙烯內芯表面的功能,起到了提高墊板平臺承載強度的效果。因此兩者構成等同。終判定兩者技術特征構成等同,侵權行為成立。
2013年7月30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認定蘇州某公司侵犯了美國艾爾戴克斯公司“墊板平臺”發明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
蘇州某公司不服省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于2013年9月3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南京中院判定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行政程序合法,蘇州某公司產品存在的區別技術特征,是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維持省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
蘇州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2014年1月23日向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終審判決),雖然一審法院對蘇州某公司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未予以審理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駁回蘇州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補充: 等同原則是*各國家和地區系統中一條普遍的法律原則,即某一方侵權產品或方法并未正好落入某權利要求的字面范圍內,但卻等同于權利要求所保護的發明時,法庭或有權機關可以判定該方侵犯他人。等同判斷在侵權認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目的是給予權人以更公平的保護,限制那些不依靠創新,靠走捷徑、靠簡單的技術特征替換規避侵權獲取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