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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宇通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閱讀:914發布時間:2015-10-29
前言
本標準根據GB/T1.1-2009標準規定要求編制。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為發布。
本標準由重慶市*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崇明、封麗、黃健盛、張韻、孫啟宏、李永健、劉敏。
本標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1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2年9月1日實施。
重慶市地方標準
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術語和定義、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包括化工產品的加工、分裝、銷售企業及貯存倉庫等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6種水污染物排放zui高濃度限值。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執行現行相應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于本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
GB/T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2998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GB12999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GB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894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16488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505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HJ535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化學工業
化學工業(chemicalindustry)又稱化學加工工業,泛指生產過程中化學方法占主要地位的過程工業,包括基本化學工業和塑料、合成纖維、石油、橡膠、藥劑、染料工業等。
化學工業是利用化學反應改變物質結構、成分、形態等生產化學產品的部門。如:無機酸、堿、鹽、稀有元素、合成纖維、塑料、合成橡膠、染料、油漆、化肥等。
3.2化工園區
化工園區指劃定一定范圍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規劃,以化學工業設施設置、使用的地區。本標準特指已有或即將入住化學工業企業的工業園區。
3.3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
指以接納處理多個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廢水處理設施,本標準特指化工園區接納處理多個化工企業生產廢水的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通常為綜合廢水處理設施。
3.4水域功能不達標水體
本標準特指長江、嘉陵江、烏江次級河流的監測斷面任意一項指標的年均值超過該水域功能標準,則該次級河流為水域功能不達標水體。水體以次級河流流域為單元。
4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4.1要求
4.1.1重慶市境內的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新建化工企業、廢水排入水域功能不達標水體的非園區化工企業執行本標準規定。
4.1.2新建化工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實現廢水集中處理排放;現有非園區化工企業逐步進入化工園區或將廢水接入zui近的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實現廢水集中處理排放。
4.1.3設置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的化工園區內的化工企業應自行處理其廢水的所有特征因子及*類污染物,并達到相關行業標準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其中,*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第二類污染物在企業總排放口采樣。非特征因子應處理至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可接納的濃度范圍。
4.2標準限值
4.2.1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自本標準發布實施之日起新批準建設(包括新、改、擴建)項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2014年12月31日前,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執行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園區內新建及現有化工企業廢水進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達到相應行業間接排放標準或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廢水接納標準。
4.2.2非化工園區化工企業:自本標準發布實施之日起新批準建設(包括新、改、擴建)化工項目不分受納水體功能,水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現有化工企業廢水排入水域功能不達標的水體,其受納水體出現水域功能不達標后一年內,其不達標指標執行表1中相應指標zui高允許排放濃度。
表1重慶市化工廢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
4.2.3現有非園區化工企業廢水排入水域功能達標的水體或排入設置二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及相關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從嚴執行。
4.2.4本標準中未規定的指標執行現行行業標準的直接排放標準或GB8978—1996的一級標準。
4.2.5化工企業的zui高允許排水量仍執行國家相應標準規定。
4.3總量控制要求
4.3.1排入地表水域的廢水除實行本標準所規定的標準限值外,應符合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或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4.3.2各區縣(自治縣)執行本標準時,若污染物控制項目不能確保本地區水環境質量滿足水域功能要求時,可根據該受納水域的水質狀況,削減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排污口設置
5.1.1排污口的布設應符合HJ/T91、HJ/T92、《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以及重慶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5.1.2所有廢水排放口應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5.2其他規定
5.2.1禁止將廢水排入地下水系。
5.2.2禁止將未達標廢水稀釋排放。
5.3監測
5.3.1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監測的采樣方案設計與監測項目選擇應符合重慶市及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5.3.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抽查性監測、企業自我監測、流域監測和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監測的采樣頻率應符合重慶市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5.3.3污染源在線監測應符合重慶市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5.3.4污水樣品的采集方法應符合GB12998、HJ/T91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有關規定。
5.3.5污水樣品的保存方法應符合GB12999、HJ/T91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有關規定。
5.3.6污水流量的測量應符合HJ/T91和HJ/T92的有關規定。
5.3.7分析方法應采用國家方法標準,若無國家方法標準可采用表2所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準頒布后,執行國家標準。
表2分析方法
6實施要求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6.3在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4本標準頒布后,現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綜合或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污染物控制項目,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國家及地方對特定指標、特定化工園區、化工企業或特定水域有特殊要求的,按從嚴要求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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