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備 污泥處理設備 水處理過濾器 軟化水設備/除鹽設備 純凈水設備 消毒設備|加藥設備 供水/儲水/集水/排水/輔助 水處理膜 過濾器濾芯 水處理濾料 水處理劑 水處理填料 其它水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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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報價
【寧夏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報價】
處置廠距離工廠、 企業等工作場所直線距離應大于300m,地表水域應大于150m。
5.1.4 處置廠的選址應盡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導風向或zui大風頻的下風向。
5.2 處置廠的設施要求
5.2.1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處置廠出入口、暫時貯存設施、處置場所等,按照GB15562.2以及衛生和環保部門制定的《醫療廢物包裝物、容器和標識規定》設置志。
5.2.2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法定邊界設置隔離圍護結構,防止無關人員和家禽、寵物進入。
5.2.3 醫療廢物處置廠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清洗消毒間應采用全封閉、微負壓設計,并保證新風量30m3/人.h。室內換出的空氣必須進入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內焚燒處理。
5.2.4 2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應保證其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全年正常運行。
5.2.5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建有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處置廠的車輛、周轉箱、暫時貯存場所、處置現場地面的沖洗污水應*行消毒處理,再排入處置廠內的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處理。
5.2.6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建有污泥脫水或干化處理設施,脫水或干化后焚燒處理。
5.2.7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設自動稱重裝置,計量醫療廢物的處置量。
5.2.8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建立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并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5.3 醫療廢物的接收和記錄
5.3.1 醫療廢物運至處置單位時,應由專人核對《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登記數量與實際接收的數量是否符合,經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表明已接收到廢物。
5.3.2 如發現接收量與登記量不相符,接收人員立刻向處置單位負責人匯報,由負責人組織查明情況。同時,處置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當地環保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說明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
5.3.3 《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保存時間為5年,以備當地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檢查。
5.3.4 醫療廢物處置廠應每天統計接收醫療廢物的數量或重量,并輸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5.4 暫時貯存
【】
進入處置廠的醫療廢物若不能立即處置,應盛裝于周轉箱內貯存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中。
5.4.2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易于清洗和消毒。
必須附設污水收集裝置,收集暫時貯存庫房清洗、消毒產生的污水。
5.4.3 當處置廠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當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溫度<5℃,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5.5 處置技術要求
5.5.1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建一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建兩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對每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其正常運行的焚燒(熱解焚燒)爐數量不應超過三臺。
5.5.2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應符合以下要求:
?。?)自動投料,不得損壞包裝;
?。?)設置溫度、爐壓自動控制及超溫安全保護裝置;
?。?)設有運行工況(溫度、爐壓、CO、O2等)在線監測及記錄系統;
?。?)設有確保醫療廢物不能繞過正常焚燒程序的控制系統;
(5)符合相關的職業衛生與安全標準。
5.5.3 主要處置工藝與運行要求
?。?)醫療廢物在進入高溫焚燒(熱解)爐之前,任何人不得打開醫療廢物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應使醫療廢物處于完好包裝狀態。
?。?)醫療廢物焚燒開始時,應確保當焚燒系統達到規定溫度時,才開始運轉、進料和處置醫療廢物。
(3)高溫焚燒處置裝置應設置二燃室,并保證二燃室煙氣溫度≥850℃時的停留時間≥2.0s,煙氣中氧濃度含量6%-10%(干煙氣)。
(4)煙氣凈化系統應包括:控制二惡英再生成的急冷裝置,控制酸性氣體的裝置和除塵裝置,除塵裝置優先采用布袋除塵器。
(5)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排氣筒高度、焚燒效果與焚燒(熱解焚燒)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相應要求。
【】
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應能監測CO、煙塵、SO2、NOX項目,在線監測記錄系統與當地*聯網并保證處于正常狀態。
5.6 焚燒殘余物的zui終處置
5.6.1 醫療廢物除塵設備產生的飛灰必須密閉收集貯存,并按照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固化填埋處置。
5.6.2 焚燒產生的爐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經檢測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
5.6.3 其他煙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體廢物按GB5085.3鑒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如屬于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置,否則按第5.6.2條執行。
5.7 運行參數、處置效果的監測與記錄
5.7.1 記錄每一批次醫療廢物焚燒的數量和重量。
5.7.2 二燃室煙氣溫度:連續監測二燃室煙氣二次燃燒段前后溫度。
煙氣停留時間:通過監測煙氣排放速率和審查焚燒設計文件、檢驗產品結構尺寸確定。
5.7.3 按照GB18484的規定,至少每6個月監測一次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
5.7.4 應連續自動監測排氣中CO、煙塵、SO2、NOX;對于目前尚無法采用自動連續裝置監測的GB18484表3中規定的煙氣黑度、氟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應按GB18484的監測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樣監測1次。
5.7.5 記錄醫療廢物zui終殘余物處置情況,包括焚燒殘渣與飛灰的數量、處置方式和接收單位。
5.7.6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定期報告上述運行參數、處置效果的監測數據。監測數據保存期為3年。
5.8 操作人員專業技能與職業衛生防護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對處置單位操作人員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和安全防護的培訓,并達到如下標準要求:
5.8.1 專業技能
?。?)處置設備的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停;
(2)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必要時的糾正措施;
(3)的運行溫度、壓力、污染物排放濃度、速率以及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設備的日?;蚨ㄆ诘臋z查、清潔、潤滑等維護;
?。?)發生設備故障、報警情況時,設備的操作及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
?。?)設備正常、異常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運行記錄和維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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