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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印發
閱讀:358 發布時間:2018-2-26【電纜網訊】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辦法為依法依規對新一輪電改以來組建的區域交易機構實施監管奠定了堅實基礎,標志著南方區域省間電力交易監管和行政工作邁出了新的步伐。
《監管辦法》立足監管機構“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和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堅持“法無*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重點對相關方遵守國家批準的交易規則情況實施監管。《監管辦法》包括總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交易監管涉及的成員分為市場交易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四個類別,并根據各自在市場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分別明確了各自的監管內容;同時,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電改系列文件規定,明確在監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報送、爭議調解、信息系統接入、現場檢查、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和信用聯合懲戒等監管措施,對相關違規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該辦法由南方能源監管局會同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組織制定,旨在進一步加強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監管,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下一步,南方能源監管局將做好《監管辦法》宣貫,進一步強化企業嚴格遵守交易規則的意識,加強交易各環節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促進南方區域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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