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養殖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定(試行)已經開始
結合技術規定,本市試行開展畜禽養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和要求如下:
一、發證范圍
《上海市養殖業布局規劃(2015-2040)》中2020年規劃保留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納入本次排污許可證核發范圍。
二、核發機關
根據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級管理要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由各相關區*實施屬地化管理,并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
三、時限要求
(一)申請時間
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等許可事項,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規定開展申請前信息公開,按實填報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于2018年4月底前到具有核發權的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核發時間
相關區*按要求受理、審核各單位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依據技術規定確定的許可事項及環境管理要求,分批次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原則上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申請要求
各相關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技術規定填報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上海市養殖業布局規劃(2015-2040)》中2020年規劃不保留以及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養殖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五、核發要求
1.按照工作進程,確定本轄區排污許可證受理、審核、發證、公告的操作流程。
2.根據技術規定,審核企業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3.組織現場核查,按照技術規定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標準和運行能力進行技術審核。
4.核發過程中高度重視排污許可證質量,對執行標準、環境管理要求等重點事項嚴格把關,確保核發工作依法依規。
5.申領單位污染治理工作不能滿足技術規定要求的,核發部門應提出整改要求,申領單位應進行整改。申領單位相關環保手續缺失的,可先核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問題和整改時限(整改期zui長不超過1年)。
6.國家對畜禽養殖行業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后,按照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
消息來源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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