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板加工多種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熱材料共同構成的用以維持結構耐火性能,且便于更換的組合系統。
除無機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5.1.2?5.1.4的規定。燃燒性能缺陷類別為A類。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a) 新產品投產或某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鑒定;b) 正式生產后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其隨后所有的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在滿足下列要求時
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規定的V-0級。
7.1 本標準規定的耐火性能、燃燒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術指標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防火板加工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某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或正常生產滿三年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但需注明缺陷性質及數量防火封堵組件 firestop subassembly由多種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熱材料共同構成的用以維持結構耐火性能產品的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有較大變時或正常生產滿三年時;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不允許出現)外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7.3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外觀、表觀密度、初凝時間、抗跌落性、膨脹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堿性、燃燒性能等為出廠檢驗項目。
8.1 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樣品應從批量產品或使用現場隨機抽取。GA 161—1997《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廢止水平試件進行耐火性能試驗得出的耐火性能試驗結果可用于相應結構形式的垂直構件且其他各項性能指標均符合標準要求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便于更換且符合有關性能要求的材料。
8.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達到某一級(1h、2h、3h)的規定要求,且其他各項性能指標均符合標準要求時,該產品被認定為產品質量某一級合格。
8.3 經檢驗,詼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不合格屬A類缺陷,不允許出現)外,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B類缺陷)和輕缺陷(C類缺陷),在滿足下列要求時,亦可判定該產品質量某一級合格,但需注明缺陷性質及數量。
a) 表2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當B≤2或B+C≤3時;
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當B≤1或B+C≤2時。
B.1 防火封堵組件在實際應用中只能用于耐火極限要求小于或等于其耐火極限測試結果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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