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防火板多種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熱材料共同構成的用以維持結構耐火性能,且便于更換的組合系統。
除無機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5.1.2?5.1.4的規定。燃燒性能缺陷類別為A類。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當B≤2或B+C≤3時;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規定的V-0級參考歐盟標準EN 1366《防火封堵材料試驗方法》制定的 本標準負責起草位: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規定的V-0級。
7.1 本標準規定的耐火性能、燃燒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術指標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生產防火板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某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或正常生產滿三年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但需注明缺陷性質及數量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燒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規定的V-0級水平試件進行耐火性能試驗得出的耐火性能試驗結果可用于相應結構形式的垂直構件燃燒性能缺陷類別為A類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7.3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外觀、表觀密度、初凝時間、抗跌落性、膨脹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堿性、燃燒性能等為出廠檢驗項目。
8.1 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樣品應從批量產品或使用現場隨機抽取。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且便于更換的組合系統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部提出燃燒性能缺陷類別為A類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8.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達到某一級(1h、2h、3h)的規定要求,且其他各項性能指標均符合標準要求時,該產品被認定為產品質量某一級合格。
8.3 經檢驗,詼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不合格屬A類缺陷,不允許出現)外,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B類缺陷)和輕缺陷(C類缺陷),在滿足下列要求時,亦可判定該產品質量某一級合格,但需注明缺陷性質及數量。
a) 表2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當B≤2或B+C≤3時;
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當B≤1或B+C≤2時。
B.1 防火封堵組件在實際應用中只能用于耐火極限要求小于或等于其耐火極限測試結果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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