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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
揮發性有機物是一類物質的總稱。*2014年發布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對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是:在標準狀態下飽和蒸氣壓較高(標準狀態下大于13.33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將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貢獻源劃分為生物質燃燒源、化石燃料燃燒源、工業過程源、溶劑使用源和移動源。大氣中的細顆粒物約50%來自揮發性有機物等氣態污染物經過復雜化學反應形成的二次粒子。不僅如此,揮發性有機物中的脂肪烴、氯化烴、芳香烴、氯代烴、酮類、脂類以及乙二醇醚及其酯類還具有神經毒性、血液毒性、肝腎毒性和生殖遺傳毒性,并會刺激皮膚黏膜。
盡管如此,“十二五”時期中國大氣污染控制的重點仍聚焦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業煙粉塵三種污染物上。在當前各級全面實施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控,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的背景下,本文對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方法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提出中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政策體系,并據此分析出環境管理對實驗室和在線/便攜監測技術的應用需求。
1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國外經驗
發達國家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管控基本延續大氣污染防治的傳統思路(表1),主要包括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提升政策措施的法律效力,從污染源清單入手針對本地的產業結構和排放特征出臺行業排放標準,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并通過總量控制等環境管理手段推動企業減排。此外,美國、歐盟和日本還從各自的管理需求出發,出臺了不同的監測方法標準,為揮發性有機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數據支撐。
合肥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