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印廢塑料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
綜上,美國、歐盟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對大氣VOCs污染的防控機制總體上以多級管理為主,在*或聯邦出臺相關法規政策下,各地方或各成員國根據當地的產業特點、地理和氣象條件、社會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當地情況的大氣VOCs污染防控管理機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國針對大氣VOCs污染防控的起步時間不一致,對各VOCs排放行業的適用性略有不同。總體上,通過對以上發達國家對大氣VOCs污染防控經驗的梳理,針對大氣VOCs污染防控的多級管理模式對中國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2中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政策體系
自2012年年底發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對京津冀等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現役源揮發性有機物提出削減比例指標要求以來,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方法。
在國家層面,該體系主要由大氣污染防治法、出臺的行動計劃、大氣污染物防治規劃、技術政策、行業污染治理方案、排污收費方法、檢測方法標準構成(表2和表3)。
在法律層面,該體系由第十二屆*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導。《大氣污染防治法》總則中提出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并提出對常規大氣污染物、氨、揮發性有機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同時,制定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質量標準,并規定在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時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要求。除針對VOCs標準規范類法規外,《大氣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了一系列針對VOCs產品生產的鼓勵和處罰措施,如對生產、銷售VOCs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監管,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行政法規層面,在2013年9月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相關限值標準,并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揮發性有機溶劑。此外,《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還鼓勵企業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的相關技術研發及改造。在行業準入方面,將揮發性有機物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之一。同時,還提出將VOCs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內。
印廢塑料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