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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在線監控設備
云南省*、省*、省*印發《關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1.2元。為獎優懲劣,鼓勵企業治污減排,建立VOCs排污費差別化征收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征收;高于規定現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于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定屬于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同時符合上述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征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征收。
此外,VOCs排污費征收的試點范圍、核算辦法、污染當量值、征收權限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揮發性有關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制鞋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011)中的相關規定。制鞋企業或生產設施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外,其余指標項目仍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要求執行。
本標準是制鞋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后,國家出臺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比本標準嚴格時,應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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