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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熱爐氮氧化物尾氣分析系統
近年來國家對VOCs治理力度持續加強,政策上從物料的儲存、裝載到廢水的集輸、儲存、處理再到有組織排放、設備動靜密封點等對各環節作出了約束規定;相應的重點行業企業對VOCs的減排治理也熱火朝天,但現狀怎么樣?是否實施了減排措施?是否達到了標準要求的排放限值?本文以VOCs排放“大戶”---廢水集輸和處理系統為案例對象,結合對多家石化企業的考察,分析石化廢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現狀。石化廢水通常指在石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生的廢水,含有多種污染物、濃度高、危害大。廢水中的各種污染物會隨著溫度的變化釋放到空氣當中,是石化行業VOCs排放的重要環節。目前多數企業對廢水池采用密閉加蓋并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來進行減排治理。但實際情況是雖然現場廢水設施密閉加蓋,也增加了廢氣收集處理,但是投用率、收集效率、處理效率、廢氣排放濃度往往與政策要求與設計值相差甚遠。
二、政策要求
我國對于石化廢水VOCs排放及治理要求明確規定:
1.《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5.4.3 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用于集輸、儲存和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產生的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非甲烷總烴(VOCs)排放濃度應小于120mg/m³。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中9.1.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含 VOCs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200 µ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浮動頂蓋;b)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c)其他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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