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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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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8-10 17:40:38瀏覽次數: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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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其他

商鋪產品:102條

所在地區(qū):江蘇蘇州市

聯系人:劉主任 (鑒定部主任)

產品簡介

【認證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說明】1.適用范圍本文件適用于華碧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得華碧認證證書的企業(yè)

詳細介紹

【認證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說明】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華碧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得華碧認證證書的企業(yè)。

2. 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證企業(yè)的權力

 2.1 有選擇認證機構的權力;

 2.2 有申訴/投訴/爭議的權力;

 2.3 有要求認證機構及檢驗機構保守本企業(yè)秘密的權力;

 2.4 獲得認證后,有權按規(guī)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2.5 有確認認證計劃,提出合理質疑的權力;

 2.6 申請華碧標志認證時,有選擇認證機構推薦使用的檢測機構的權力。

3. 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證企業(yè)的義務

 3.1 確保認證產品質量始終符合相關的產品標準及認證規(guī)則的要求,不得將產品質量責任轉移給華碧或相關檢測機構及人員;

 3.2 有義務為進行認證、監(jiān)督和申訴、投訴等調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產品、進入認證所涉及的所有區(qū)域、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當認證活動有觀察員參與時,也應作出必要的安排;

 3.3 當認證證書被暫停、撤消/注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同時停止涉及相關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并按華碧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該證書的暫停、撤消/注銷手續(xù);

 3.4 有義務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測試報告、工廠檢查報告、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3.5 產品獲華碧標志認證時,應按華碧的有關要求將認證標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產品上、宣傳資料上、廣告中等)報華碧;

 3.6 在宣傳本企業(yè)認證結果時,應嚴格遵守華碧的要求和認證方案的規(guī)定,按認證證書的范圍作出宣傳,不得損害華碧的聲譽;

 3.7及時向華碧通報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廠、環(huán)境等重大變更情況;

 3.8 支持華碧正當調閱投訴記錄,重要投訴應報告華碧;

 3.9 對投訴以及在產品或服務中發(fā)現的對符合認證要求有影響的任何缺陷,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并將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記錄;

 3.10 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華碧的有關規(guī)定。


【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

1. 目的

為加強對產品認證標識(含標志,以下統稱“認證標識")的使用、管理、申請和監(jiān)督,規(guī)范認證標識的使用,保障認證標識的專有性、嚴肅性,維護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碧認證或FALAB")認證活動的性和認證標識的顯著性,發(fā)揮認證標識傳遞信任的作用,為鼓勵華碧認證客戶合規(guī)使用認證標識,制定本通用要求。

2. 范圍

規(guī)定認證標識的分類、使用、管理、申請和監(jiān)督的相關要求,明確認證標識的專用、使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內容。適用于華碧認證所開展全部產品認證活動中認證標識的管理和使用活動。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yè)及獲得認證標識使用的相關方,在使用認證標識時均應按照本文、產品認證規(guī)則等要求實施。

3. 分類

認證標識按照所有權分為國家專有認證標識(國有標識)、華碧認證專有認證標識(專有標識)、認證標識(標識)。

 3. 1 國家專有認證標識。認證中心開展的國家推行認證活動中所涉及的認證標識為國家專有認證標識,如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CCC)、中國綠色標識(CGP)、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ORGANIC)等。

 3. 2 華碧認證專有認證標識。根據市場化需求,華碧認證依據自行制定的產品認證規(guī)則開展認證活動所涉及的認證標識為專有認證標識。華碧認證作為商標注冊人對專有認證標識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 3 認證標識。華碧認證不享有或不享有認證標識的專用權,華碧認證根據認可要求、聯盟等文件或協議取得該認證標識的使用權等權力。如聯盟認證所使用的標識(聯盟或區(qū)域屬性)等。

4. 使用

 4. 1 認證標識根據不同種類,受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權保護,認證標識未經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認證標識。 4. 2 認證標識根據不同樣式,按照以下要求取得認證標識的使用權。

 4. 2.1 不含有認證中心專有標識圖案的認證標識,如CCC標志,依據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認證實施規(guī)則要求,在獲得認證證書時同時獲得認證標識使用權; CCC標志依據《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改革事項的公告》(2018公告第10號)及相關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執(zhí)行。

 4. 2.2 含有認證中心專有標識圖案的認證標識,包括全部專有標識和由專有標識圖案共同組成的認證標識,此類認證標識的使用依據華碧認證標志使用批準書(簡稱“認證標志批準書")獲得。

 4. 3 獲證組織在使用認證標識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技術標準等規(guī)定,并同時滿足認證規(guī)則和華碧認證公開文件的要求。

 4. 4 認證對象、獲得認證標識使用的相關方可采用的認證標識使用方式。 a) 向華碧認證申購統一制作的標準規(guī)格認證標志; b) 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后,采用印刷模壓等制作工藝自行加施認證標識(國有標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c) 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后采用電子標注方式使用認證標識(國有標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5 采用印刷模壓等方式加施認證標識的,認證標識圖案和底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6 采用電子標注方式加施認證標識的。

 4. 6.1 國有標識。依據相關認證要求使用電子標注認證標識;

 4. 6.2 專有標識。獲證產品具有集成顯示屏幕并且集成顯示屏在使用環(huán)節(jié)不可拆卸的產品,可申請使用電子標注認證標識。

 4. 7 在采用印刷模壓等制作工藝和電子標注加施認證標識時,認證標識應通過華碧認證網站(www.FALAB.com)下載矢量圖,認證標識可按照規(guī)定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縮小后的認證標識最短直徑不得小于5mm(準許的變形標識除外),確保認證標識顏色無誤(如有),且認證標識圖案應清晰可識。

 4. 8 變形認證標識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產品一律不得使用變形認證標識,特殊要求在對應的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中另行規(guī)定。

 4. 9 獲證組織可以在認證證書有效狀態(tài)下,在認證證書對應的產品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識,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識對第三方產生誤導。

 4. 10 獲證組織在使用認證標識時,應確保認證證書的有效,且獲證產品符合相應的認證規(guī)則和文件要求,認證標識加施地點應在認證證書中列明的生產企業(yè)地址內和或規(guī)定的場所進行。

5. 管理

 5. 1 生產企業(yè)在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后或申購認證標志前,應建立本組織認證標識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 1.1 對于不使用認證標識的企業(yè),應對認證產品和非認證產品進行有效區(qū)分。

 5. 1.2 對使用認證標識的產品,企業(yè)應對使用認證標識的種類、使用范圍、加施方式、制作工藝、使用數量等內容進行記錄、管理并存檔。

 5. 2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yè)及獲得認證標識使用的相關方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使用認證標識。 a) 認證證書處于暫停狀態(tài)時,暫停狀態(tài)證書中所列明的產品應暫停使用認證標識; b) 認證證書的變更需經認證中心確認而未得到確認的產品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暫停使用認證標識; c) 被實施召回的產品,如未完成消除產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被召回產品對應認證證書中列明的全部產品應暫停使用認證標識; d) 生產企業(yè)的質量保證能力發(fā)生重大變化未經認證中心確認,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禁止使用認證標識; e) 認證證書被撤銷或申請注銷后,認證證書中所列明的產品禁止使用認證標識。

 5. 3 對暫停使用認證標識的情形,當認證對象符合認證要求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方可恢復使用認證標識。 a) 完成相關變更程序; b) 經完成召回等法定實施程序并消除產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后;(適用時) c) 認證證書處于或恢復為“有效"狀態(tài)。

 5. 4 對不再使用認證標識的情形。 a) 對包裝完好未開啟使用且申購日期在一年以內的整包認證標識,原申購企業(yè)可向認證中心申請辦理退標退款手續(xù); b) 對不滿足退標要求或不申請辦理退標退款的,生產企業(yè)應對認證標識進行銷毀處理,并對銷毀情況進行記錄和存檔; c) 對采用印刷模壓工藝制作的帶有認證標識的材料,包括銘牌、合格證、包裝、說明書、宣傳材料等,應采用銷毀或有效去除認證標識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對處理方式及情況進行記錄并存檔。

6. 申請

 6. 1 在獲得認證證書時同時獲得認證標識使用權的產品,獲證組織可直接向認證中心提出認證標識購買申請,或在準許的范圍內采用印刷模壓方式在規(guī)定的施加位置標注認證標識。

 6. 2 依據《認證標志批準書》獲得認證標識使用權的產品,認證委托人在獲得認證證書后使用認證標識,應向認證中心提出申請并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

 6. 3 《認證標志批準書》的內容 a) 使用認證標識的企業(yè)名稱; b) 認證標識的類型(式樣); c) 認證標識的使用方式,包括:標準標志、印刷模壓、電子標注(適用時),可多選; d) 認證證書編號及附頁; e) 批準日期。

 6. 4 生產企業(yè)在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后即可按照批準的內容申購認證標志和/或采用印刷模壓等方式使用認證標識。

 6. 5 申購認證標志

 6. 5.1 在獲得認證證書時同時獲得認證標識使用權的產品和獲得《認證標志批準書》準許采用標準標志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或其方可向華碧認證提出標志購買申請;

 6. 5.2 經華碧認證確認后由認證委托人或其方支付認證標志費;

 6. 5.3 認證委托人或其方可采用自取或郵寄方式完成認證標志的申購。

7. 監(jiān)督

 7. 1 對于依靠獲證后的監(jiān)督確保產品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中心在證后監(jiān)督過程中對認證標識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

 7. 2 華碧認證對所發(fā)現的違反認證標識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認證規(guī)則的要求,以及認證合同(協議/承諾)要求對認證證書進行處理。對侵犯華碧認證專有標識專用權的行為和后果,華碧認證保留追究相關方法律責任的權力。

8. 收費

 8. 1 獲證組織辦理《認證標志批準書》不收取費用;

 8. 2 如生產企業(yè)選擇申購統一制作的認證標志,認證中心根據所申購認證標志類型、規(guī)格和數量向申購企業(yè)收取認證標志費;

9. 清單

 認證標識清單依據華碧認證的認證業(yè)務即時調整更新。


【未遵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處理制度】

申證機構未遵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按終止,暫停,縮小撤銷,注銷程序執(zhí)行

典型的法律法規(guī)有但不限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獲證客戶名錄公告或獲取途徑】

獲證客戶可以在國家認監(jiān)委網站(CNCA)和華碧(FALAB.com)證書查詢頁面查詢證書狀態(tài)和相關信息

國家認監(jiān)委網站:

華碧:


【申訴,投訴處理制度】

我們提供如下投訴渠道,歡迎各界監(jiān)督:

電話及:

 Tel: (86-512)-285-622/

 Fax: (86-512)

 Web:

 : falab

 認證監(jiān)督類:國家,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華碧實驗室微信公眾號

 客戶直接反饋到業(yè)務端

認證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guī)則 【點擊下載】


【終止,暫停,縮小,撤銷程序】

1.目的

為了保證獲證組織的產品認證與規(guī)定的要求相一致,維護公司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性和有效性,保護相關方的利益,制訂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機構認證的批準、保持、暫停、注銷、撤銷和認證范圍的擴大、縮小的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批準頒證條件

本機構對批準頒證的審定、認證決定、復核工作重點是對認證過程活動的有效性、規(guī)范性、檢查結論的合理性進行審定、決定、復核,對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公司予以頒證:

 a)受檢查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許可證書/資質證明,并在認證過程中履行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b)經檢查組檢查申請者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過程符合相關產品認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

 c)檢查組程序規(guī)定完成認證檢查的所有過程,并作出推薦認證注冊的建議。推薦條件為:受檢查方不存在或存在輕微(一般)不符合項,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采取有效的糾正及糾正措施,經檢查組書面或現場驗證措施有效;或者雖然存在嚴重不符合項,但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并經檢查組現場驗證糾正措施有效。

3.2 認證保持的條件

 a)獲證組織應始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認證標準的要求;獲證組織應遵守與本機構所簽訂的認證協議的規(guī)定;

 b)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獲證組織應保持認證產品持續(xù)滿足有關標準;在自注冊之日起的每12個月內接受公司至少一次的監(jiān)督檢查,并按規(guī)定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c)獲證組織應確保不以誤導的方式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檢查報告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d)獲證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機構、資源條件等變更可能影響所認證產品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任何擬對產品生產、加工、貿易方式變更或產品認證所依據標準發(fā)生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報本機構。公司將確定是否需要對被通知的更改做進一步的調查。如需調查,則在未得到認證機構的通知前,供方不得放行有上述更改的認證產品。

3.3 認證范圍的擴大

認證范圍的擴大包括認證產品領域的增加、已認證過產品型號規(guī)格的增加二種情況。

 3.3.1 認證范圍擴大的條件

 a)申請組織已經獲得本機構的產品認證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未發(fā)生質量事故;

 b)獲證單位生產、加工單位沒有發(fā)生變更;

 c)對新增加的產品范圍按照《合同委托受理評審管理程序》進行檢查符合《認證檔案評審及認證決定管理程序》規(guī)定的頒證條件的,可以擴大其范圍。

 3.3.2 認證范圍擴大的管理

 需要擴大認證范圍的申請認證組織向本機構提出申請,業(yè)務室、綜合管理室人員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交認證室審查提交文件的有效性。認證室組織對申請方材料進行文審,并對擴大的部分采取現場評審,現場檢查可結合監(jiān)督或復評進行。實施現場檢查時,應包括認證范圍擴大涉及的要素和區(qū)域,檢查組應特別關注對其取證的完整性,其它檢查要求參照《認證評審管理程序》,并對產品認證檢驗抽樣,按相關產品認證規(guī)則進行檢驗?,F場檢查的結果和抽樣檢驗結果將作為批準擴大認證范圍的依據,認證室審查變更申請信息與認證材料一同上報經評定人員評定、決定、復核及總裁簽發(fā)后,符合的辦理相應手續(xù),為獲得批準的組織換發(fā)認證證書。

 證書在有效期內,辦理認證范圍擴大手續(xù)的, 證書中的注冊號、年份號、順序號和認證的有效期保持不變, 新證書應注明換證日期, 原證書收回。

除非申請組織要求外,擴大認證范圍宜結合監(jiān)督或復評進行。

3.4 認證范圍縮小

 3.4.1 認證范圍縮小的條件

 a)申請組織已經獲得本機構的產品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未發(fā)生質量事故;

 b)產品認證領域或已通過產品認證型號規(guī)格范圍的縮小,經檢查產品條件質量符合發(fā)證條件;

 c)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的產品范圍縮??;

 d)申請方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檢查中發(fā)現的相關產品的不合格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e)認證方案中規(guī)定的其他需縮小認證范圍的情況。

 3.4.2 認證范圍縮小的管理

 需縮小認證范圍的認證組織向業(yè)務室、綜合管理室提出申請,業(yè)務室、綜合管理室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xù),并轉交認證室對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判斷是否對保持完整認證體系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符合性有重大影響,是否需要進行現場核實。如需進行現場核實,認證室組織安排現場檢查,認證室審查變更申請信息并提交檢查檔案報經評定、決定、復核人員評定及總裁簽發(fā)后,為獲得批準的組織換發(fā)認證證書。

 證書在有效期內,辦理認證范圍縮小手續(xù)的, 證書中的注冊號、年份號、順序號和認證的有效期保持不變, 新證書應注明換證日期, 原證書收回。

 除申請組織要求外,縮小認證范圍宜結合監(jiān)督或復評進行。

3.5 重新申請

 3.5.1 重新申請的條件

申請人存在如下問題應重新申請:

 a)產品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fā)生變更的;

 b)其他不能持續(xù)符合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

 3.5.2 重新申請的管理

重新申請依據《合同委托受理評審管理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

3.6 認證的暫停、注銷、撤銷

 3.6.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暫停

 3.6.1.1 暫停的條件

 a)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不符合項未在本機構規(guī)定時限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b)超過本機構規(guī)定的兩次檢查間隔時限而未接受審核;

 c)未按規(guī)定及時交納有關認證費用,或違反與本機構簽訂的認證協議的有關規(guī)定;

 d)獲證產品不能持續(xù)符合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的,但是經整改可以滿足要求的;

 e)經檢查或投訴發(fā)現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f)未按規(guī)定加施或使用認證證書或產品標志,可能導致誤導消費者;

 g)分析對獲證組織的投訴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其不符合認證規(guī)范的要求或本機構的規(guī)定;

 h)獲證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機構、資源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以及當更改對產品設計或產品規(guī)范產生嚴重影響時,或產品認證所依據的標準發(fā)生變更,而影響了其認證資格的保持,未及時向本機構書面通報;

 i)其他不符合公司的規(guī)定,影響其注冊認證資格的有效保持的情況。

 3.6.1.2 暫停管理

 a)公司各部門、檢查組發(fā)現獲證組織存在問題需暫停認證證書時,以書面形式向部門負責人報告,技術管理室針對存在問題的性質和情況提出《認證處置報批意見》,提出處置建議,上報技術管理室負責人;

 b)技術管理室負責人審查處置意見;

 c)技術管理室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評審,作出是否實施停證的決定;

 d)技術管理室負責人將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向獲證組織發(fā)出《暫停使用認證證書/標志的通知》和《恢復使用認證證書/標志的申請書》。

 e)業(yè)務室人員負責在暫停期間與被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組織聯系,做好其間的客戶保持和聯絡工作,暫停到期前30天做好后續(xù)工作的安排。

 3.6.2 恢復認證證書的使用

 a)被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組織糾正措施完成后,擬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時,須填寫《恢復使用認證證書/標志的申請書》;

 b)由認證室評審,確定是否需對其進行審核。需審核的,在確認糾正措施有效后,做出審核結論,報技術管理室認證評定人員審定,確認符合要求后,報技術管理室負責人批準;

 c)對于不能按規(guī)定使用認證證書、不正確宣傳認證資格、誤導宣傳或不能按時交納認證費用而引起暫停的,問題解決后,由認證評定、決定、復核人員提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的處理意見,技術管理室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d)批準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由業(yè)務室向申請企業(yè)發(fā)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標志的通知》;

 e)證書暫停到期后,仍不能滿足認證要求的,將撤銷該組織認證資格,由業(yè)務室發(fā)出《撤消認證證書/標志通知書》;

 f)認證評定、決定、復核人員應將恢復認證的信息及時傳遞至各相關部門和人員。

3.7 認證證書/標志的撤銷

 3.7.1撤銷條件

 a)接到本機構“認證證書暫停使用通知書"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要求采取適當有效的糾正措施;

 b)在認證注冊之后的后續(xù)檢查中發(fā)現1個以上的嚴重不符合項,可以預見獲證組織在未來6個月內無法糾正的;

 c)獲證組織有轉讓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的行為;

 d)經查實注冊認證范圍覆蓋的產品不能持續(xù)符合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的,有嚴重問題,已造成了嚴重影響和后果;

 e)獲證組織因解散、破產、倒閉、經營不善、轉向其它生產方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繼續(xù)保持其注冊認證資格的;

 f)其它嚴重違反與公司認證協議的有關規(guī)定,已造成了嚴重影響和后果且經查實的。

 3.7.2 撤銷手續(xù)

 a)認證室提出處置建議,填寫《認證處置報批意見》, 報技術管理室負責人審查;

 b)技術管理室負責人將審核后的《認證處置報批意見》報總裁批準;

 c)業(yè)務室將《撤銷認證證書通知書》在一個星期內向認證組織發(fā)出;

 d)對撤銷認證資格的組織,公司將收回認證證書,終止該組織使用認證標志, 并可在公開媒體上公布撤銷決定。

3.8 認證證書的注銷

 3.8.1 注銷條件

 a)注冊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由于認證標準或認證規(guī)則發(fā)生變更,獲證組織不愿或不能確保符合新的要求;

 b)獲證組織未能在注冊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向公司提出復評換證申請;

 c)注冊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在獲證組織未違反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和其已注冊的產品仍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該組織主動正式提出不再繼續(xù)保持注冊認證資格的書面申請。

 3.8.2 注銷手續(xù)

 a)獲證組織向公司業(yè)務室提出注銷認證證書的書面申請;

 b)符合4.8.1注銷條款要求的,由技術管理室的認證決定、復核人員向技術管理室負責人提交《證書變更報批意見》,由技術管理室負責人進行審查后報總裁審批,總裁根據有關手續(xù)是否齊全,做出是否注銷的決定;

 c)業(yè)務室向獲證組織發(fā)出《注銷認證證書通知書》,并抄送有關機構 ;

 d)對注銷認證資格的組織,本機構將收回認證證書, 終止該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權利,并可在公開媒體上公布注銷情況。

3.9 終止認證的條件和程序

 3.9.1 終止認證的條件 對獲證組織終止認證的條件包括:

a) 獲證組織的產品已經停產,不能滿足認證實施規(guī)則的規(guī)定,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

 b) 在認證合同執(zhí)行期內,獲證組織提出申請要求終止的。

 c) 基于認證合同的規(guī)定,合同執(zhí)行到期明確表示不續(xù)簽的;

 3.9.2 終止認證資格的程序

 a) 基于 4.9.1 條款 a)和 4.9.1 條款 b )的終止認證條件,獲證組織應向中心提交終止認證的書面申請,并陳述有關事實和理由;

 b) 獲證組織與中心商議認證合同的處理,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認證費用和承擔 違約損失;

 c)基于 4.9.1 條款 c )的終止認證條件 , 合同執(zhí)行到期則自然終止認證;

 d) 認證負責人審定,認為獲證組織符合認證終止的資格和條件,做出 終止認證的決定;

e) 公司向獲證組織發(fā)出終止認證決定書,明示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到期日后 的認證證書失效,并終止使用認證標志。

3.10 相關事宜

 a)因嚴重違規(guī)被撤銷認證證書的組織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本機構的認證;

 本機構將撤銷、注銷認證證書情況,報認監(jiān)委、認可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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