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處理設備是指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進行管理的設施設備。
危險廢物處理設備背景介紹:
依據聯he國環境規劃署的定義,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具有化學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蝕性或其它對人、動植物和環境有危害的廢物;同時也指由產生、處置、經過或運輸在有關法則或法律中所特別論述的廢物。界衛生組織將其定義為,一種具有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廢物,需要特殊的管理與處置過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產生其他有害環境的作用。 而根據美國國家*(EPA)的定義,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將危險廢物分為兩類:*類是由EPA將由工業來源的危險廢物編制的危險廢物清單,并對廢物進行編號。 由此,EPA可以對含有危險成分的危險廢物進行歸類,這稱為清單廢物;第二類危險廢物是指不在清單中的但包含有下列四種危險性狀的一種或多種的:易燃性、毒性、腐蝕性和易反應性,這類廢物稱為性質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我國將危險廢物分為47大類共600多種,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成分復雜,具有各種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和傳染性等一種及一種以上危害特性,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其污染的潛在性和滯后性,是環境保護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飛速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量迅速增長,以2002年為例,我國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特別大,醫療廢物約65萬t,社會生活中也產生了大量廢棄的含有鎘、汞、鉛、鎳等的廢電池和日光燈管等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