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工業鍋爐氨逃逸監測系統
一、產品概述(脫硝激光氨逃逸在線監測系統(高溫抽取激光))
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實施效果取決于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取向,要求立法切實考慮納稅人遵守法律的難度和便利程度。現行立法將應稅企業自行監測排污數據規定為計稅依據,只考慮到征稅的便利卻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需求,給納稅人守法帶來不便。簡言之,立法者對如何有效平衡征稅權力與納稅人權利之間關系的認識還不夠深刻。這可能源于長期以來立法宜粗不宜細,立法的細化過于依賴權的思維取向。
另外,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只對稅務部門與環保部門之間的協作、信息共享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對稅收征管中各部門職能的明確劃分。比如,現行立法沒有明確環保部門對稅務部門提交的復核請求予以答復的期限、形式與責任,沒有規定部門合作的內容、資金負擔,對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的模式、運行管理等均無具體規定。由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就難以避免實踐中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職責不銜接乃至相互推諉的現象發生,也會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從實際情況來看,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環境保護稅征管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規定環境保護稅屬于地方稅并納入一般財政預算,但與其他稅種對地方經濟收入的貢獻相比,環境保護稅的貢獻較小,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忽略。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即使面臨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督察的壓力,為追求地方經濟增長大化,仍會“舍小稅保大稅”,不積極推行環境保護稅制度。此外,一些地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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