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4年2月24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通知公告”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或建議郵寄至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漢水路76號,郵政編碼:150000。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c87113052@163.com。
附件:黑龍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黑龍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四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五章 危險廢物
第六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充分發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減污、降碳作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協調、配合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設區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布局,化解行業過剩產能,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廣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礦山等生態修復工程,對礦山開采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監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產生、處理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并組織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處理設施、場所建設。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輸行業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運輸違反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七)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電子商務企業、大型商業企業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的監督管理。
(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處置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廢物收集、貯存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九)應急部門負責產生、收集、處置、利用危險廢物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十)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商品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十一)郵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快遞包裝物、快遞企業的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報告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二)海關部門負責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禁止固體廢物進口。
其他固體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以及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已有分工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第六條〔無廢理念宣傳普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行綠色發展方式,倡導無廢理念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費模式。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綠色低碳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從源頭減少或者避免固體廢物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鼓勵積極推進無廢機關、無廢工廠、無廢學校等建設。
第八條〔規劃布局建設〕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理設施,統籌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鄉村的固體廢物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靜脈產業園、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示范基地等一體化環境基礎設施,逐步由城市向建制鎮和鄉村延伸覆蓋。
第九條〔環評排污許可〕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分區管控要求。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數字化應用〕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應用國家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實現數字化信息共享,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和利用處置能力情況,定期發布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引導性公告。
第十一條〔委托處置固體廢物單位貯存設施建設〕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委托他人收集、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建設符合要求的貯存設施,但危險廢物能夠立產立清的除外。
第十二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開展產品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廢棄產品回收體系、規范安全處置網點、加強信息公開等方式,履行生產企業環境責任,提高資源回收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假冒偽劣商品銷毀〕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環境無害化銷毀能力的單位進行銷毀。
第三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十四條〔農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農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秸稈、食用菌糠菌渣、廢農膜以及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農業固體廢物產生者責任〕 產生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還田、堆肥、飼料化、能源利用、工業原料利用等多種途徑實現資源化利用,不得將農藥包裝廢棄物、食用菌糠菌渣等隨意傾倒或棄留。
第十六條〔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回收裝置。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回收點。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中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作用。
第十七條〔廢舊農用薄膜管理〕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或回收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不得隨意棄置、填埋和焚燒。
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第四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工業集聚區固體廢物循環利用〕 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實施區內循環化改造,引入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促進區內工業固體廢物的高效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清潔生產,通過采取工藝設備改造、清潔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綠色供應鏈管理、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作為環境保護措施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信息臺賬,通過固體廢物信息系統提供上一年度工業固體廢物信息,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工業污泥污染防治〕 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貯存。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對污泥產生量、流向、用途進行跟蹤、記錄。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鼓勵利用本地垃圾焚燒廠、火力發電廠、冶金爐窯、水泥窯等工業設施協同處置污泥。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得直接、間接用作土壤改良劑或者肥料。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第二十一條〔礦山污染防治〕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開采和選礦工藝,對礦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從源頭減少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科學設置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措施。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封場,采取覆土綠化、自然恢復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
開展礦業固體廢物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礦提取有價組分和生產建筑材料等尾礦綜合利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 產生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加強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制定相關計劃逐步消納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堆存量。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環境監管和應急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清單。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前款確定的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每年開展春季、夏季兩次汛期污染隱患排查整治。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排水井越冬管理,開展污染隱患自查與治理。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編制、修訂、備案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設并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建設應急通道并保障暢通,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禁止在松花江、黑龍江、烏蘇里江、綏芬河等重點流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五章 危險廢物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防治適用范圍〕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治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制定危險廢物源頭管控措施,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統籌建設轄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危險廢物及時妥善處置。
第二十六條〔產廢單位管理計劃制度〕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內容需要調整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之間應當通過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危險廢物防治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區域合作和執法聯動。
第二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管理〕 本省推行危險廢物全程數字化管控,推進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源頭管理。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固廢系統生成并領取危險廢物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形成電子管理臺賬。
鼓勵其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用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信息化措施。
第二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承運人、危險廢物接受人應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轉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三十條〔危廢應急處理機制〕 危險廢物移出、承運、接受單位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關規定向事件發生地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 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依法分類收集廢藥劑、廢試劑、廢棄實驗產生物等實驗室危險廢物,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填埋。
第三十二條〔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職責〕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至少每四十八小時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運一次醫療廢物。收運醫療廢物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防止醫療廢物丟失、泄露。
第三十三條〔醫療廢物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醫療廢物源頭分類,規范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標準的醫療廢物包裝物、容器和警示標志,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可以集中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貯存,由相關貯存單位進行統一申報,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統一收運、處置。
第三十四條〔重大疫情應對〕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加強統籌協調,保障所需人員、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等。
第三十五條〔醫療廢物應急處置〕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等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協同處置醫療廢物及參照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保障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相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處置醫療廢物和參照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
第六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 建筑垃圾產生及消納單位,應當對棄土采取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處置;對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有再利用價值的,產生單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第三十七條〔一次性塑料制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產品,推行塑料制品綠色設計,鼓勵塑料制品生產者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塑料購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棉簽等塑料制品以及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
第三十八條〔包裝物減量〕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和要求,禁止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采取措施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城鎮生活污泥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的產量和泥質,綜合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推進污泥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礦山污染責任〕 開展尾礦綜合利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二次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公益訴訟〕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指引條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立法用語的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無廢城市,是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通過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填埋量,將固體廢物環境影響降至最低的城市發展模式。
(二)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是指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及以上的,或者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或者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是指我國各工業領域在生產活動中年產生量在1億噸以上,對環境和安全影響較大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尾礦、煤矸石、粉煤灰等。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