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廚余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湛江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了《湛江市城區廚余垃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適用于轄區內廚余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所稱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
《辦法》明確,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將廚余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設置點或轉運接駁點,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集、運輸與處理。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及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辦法》鼓勵產生廚余垃圾相關單位自行設置廚余垃圾處理設備自行就地處理。利用廚余垃圾處理設備自行就地處理的項目建設、運營需將建設地址、服務范圍、處理能力、處理對象、工藝產物去向等報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同時需按相關要求報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并應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理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原文如下↓
湛江市城區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廚余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內廚余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
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指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四條 廚余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屬地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推進廚余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餐飲經營者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易回收、可降解的外賣包裝物,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積極回收外賣包裝物。
支持廚余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廚余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廚余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廚余垃圾知識,對違反廚余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廚余垃圾公益廣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廚余垃圾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廚余垃圾的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廚余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教育、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退役軍人事務、民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市市場物業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廚余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中央、省駐湛單位應當參與做好廚余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廚余垃圾管理需要,及時配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行評估,建立健全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有利于廚余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內廚余垃圾的收運、處理行為。推廣廚余垃圾減量化方法,將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廚余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條 個人應當承擔居民家庭廚余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承擔其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其他廚余垃圾投放責任。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將廚余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廚余垃圾。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廚余垃圾投放。
第十二條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分類規定投放廚余垃圾或者在廚余垃圾中混入紙巾、包裝袋、牙簽、一次性餐廚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不屬于廚余垃圾的其他垃圾;
(二)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傾倒廚余垃圾;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十三條 產生廚余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章 收集、運輸、處理管理
第十四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規定標準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將廚余垃圾與非廚余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十五條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產生臺賬,詳細記錄廚余垃圾的類別、數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將廚余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設置點或轉運接駁點,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商轄區環衛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合理設置廚余垃圾接駁點、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屋等,以便統一回收暫存,真正形成收運鏈條。
第十八條 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及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九條 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要求,實施分類收集、運輸作業,完成作業后及時將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
(二)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廚余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廚余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需經轉運站轉運的廚余垃圾應密閉存放;
(五)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廚余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廚余垃圾;
(七)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設置運輸車輛定位系統,納入智慧環衛管理平臺監管,如實記錄廚余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收集、運輸廚余垃圾,發現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所交運的廚余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廚余垃圾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集中或者就地就近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廚余垃圾處理單位作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廚余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接收、處理廚余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廚余垃圾混合處理;
(四)對廚余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五)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定期向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送接收、處理廚余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國家、省、市有關廚余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鼓勵廚余垃圾處理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廚余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制定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除臨時性檢修、維護、維修、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暫停設施使用外,廚余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廚余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理。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廚余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前,落實應急保障及時收運、處理廚余垃圾的措施。
第五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專項規劃確定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確定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廚余垃圾集中接駁、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進廚余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鼓勵產生廚余垃圾相關單位自行設置廚余垃圾處理設備自行就地處理。利用廚余垃圾處理設備自行就地處理的項目建設、運營需將建設地址、服務范圍、處理能力、處理對象、工藝產物去向等報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同時需按相關要求報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并應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理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處理過程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管理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對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中發生的檢查、處罰等信息,依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廚余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管理群眾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途徑,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食堂、餐廳等廚余垃圾產生單位違反廚余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臺賬的,由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糾正。
第三十四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廚余垃圾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赤坎區、霞山區、坡頭區、麻章區和湛江經開區的行政區域。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及湛江奮勇高新區的廚余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