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23 號
《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雙控制度
第三章 清潔能源
第四章 綠色生產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六章 支撐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能源、工業、交通運輸、城鄉建設、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綠色低碳轉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全面轉型、協同轉型、創新轉型、安全轉型原則,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低碳轉型工作的領導,將綠色低碳轉型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建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綠色低碳轉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綠色低碳轉型工作,協調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經濟、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統計、機關事務、能源、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低碳轉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綠色低碳轉型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率先貫徹綠色低碳理念,發揮綠色低碳轉型示范引領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綠色低碳轉型要求,承擔綠色低碳轉型社會責任。
個人應當增強綠色低碳意識,自覺履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義務。
鼓勵行業組織、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技術推廣、咨詢服務、業務培訓等活動。
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綠色低碳轉型相關志愿服務,引導公眾參與綠色低碳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宣傳,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節能降碳意識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綠色低碳發展融入教育教學,培養學生綠色低碳意識。
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按照規定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綠色低碳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綠色低碳發展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本省加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其他地區綠色低碳轉型工作的溝通協作,深化能源資源合作,加強規則、標準對接,協同推進節能降碳、固碳增匯等綠色低碳轉型相關工作。
本省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加強綠色低碳領域相關人才、技術和項目等的國際交流合作,推進碳足跡等規則的國際銜接互認。
第二章 雙控制度
第八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推進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加強下列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基礎能力建設:
(一)根據本地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重大項目布局、節能降碳目標等因素,建立區域碳排放預算管理體系,編制區域碳排放預算管理方案,科學分解區域碳排放預算目標;
(二)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加強碳排放統計核算基層隊伍建設,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制度,推進碳排放信息公開;
(四)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評價,明確碳排放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探索開展項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跟蹤監測;
(五)完善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制定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方法和標準,探索建立產品碳足跡背景數據庫,拓展產品碳標識應用場景;
(六)探索建立省域碳普惠減排交易機制,推動生態系統碳匯等碳普惠減排量納入交易。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要求,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生態環境準入管理,落實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采取措施,支持和規范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園區、零碳園區、綠色社區、零碳公共機構、綠色餐廳等綠色低碳單元建設,引導生產生活綠色化、低碳化。
第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系統碳匯基礎支撐,建立森林、海洋、濕地、土壤碳匯監測系統,組織開展碳儲量、碳匯量調查評估。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林業碳匯發展規劃,實施退化林修復、森林撫育經營和災害防控,提升森林碳匯能力,鞏固區域碳中和基礎,加強林業碳匯項目管理,推動森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省和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實施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提升鹽沼、紅樹林和淤泥質光灘等固碳能力。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綠色低碳數智系統,開發碳賬戶、碳排放預測預警、碳足跡等數字化應用,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協同化、智能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納入綠色低碳數智系統,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本省加強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推動能源保供穩價、清潔低碳、安全高效。
第十五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劃布局,有序推進清潔高效煤電機組建設和現役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推動清潔高效煤電發揮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作用。
第十六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劃布局,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推進核電項目核準程序和建設進度,開展核能綜合利用示范,推動核能在區域供暖、工業供熱(冷)、同位素生產、海水淡化、制氫等領域的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 省和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根據資源條件按照下列規定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一)推進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支持光伏開發利用項目與農業、林業、漁業、工業、建筑、交通、水利、通信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融合發展;
(二)制定海上風電發展年度目標、海上風電場建設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推進深遠海風電母港建設,推動風電產業集聚發展;
(三)加大潮流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開發利用新技術、新裝備的創新研發力度,支持海洋能規模化利用;
(四)應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區域電網范圍,統籌資源和市場、電力發展規劃和
新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和經濟性,合理規劃抽水蓄能電站站點布置、建設規模、建設時序。
第十九條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布局新型儲能項目,推進新型儲能項目建設。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建設新型儲能示范項目,參與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
能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新型儲能項目安全管理和儲能電站
電池退役管理。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統籌推進氫能安全生產和制取、儲存、運輸、應用全鏈條發展,推動氫能在交通運輸、儲能、工業等領域的規模化應用。
第二十一條 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要求,推動微電網、虛擬電廠、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推進靈活性電源參與系統調節,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綜合調節能力。
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智能電網、微電網接網以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簡化程序、優化服務。
第四章 綠色生產
第二十二條本省加快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鼓勵綠色低碳導向的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加快發展,推進傳統產業綠色低碳改造升級。
第二十三條 本省推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節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消費、供應鏈合作減排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碳足跡。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降碳管理制度,推進節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設備更新,開展重點用能單位能效診斷,實施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落實國家細分行業能效水平控制指標,推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能效水平提升。
本省推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術在火電、建材、化工等行業的轉化應用。
第二十五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建立新上項目可再生能源承諾消費和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強制消費機制。
鼓勵用能單位通過使用綠色電力、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超出年度預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過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予以抵銷。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多渠道調入省外綠色電力,推動綠色電力證書供需對接。
第二十六條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采取措施,推動企業將綠色低碳理念融入供應鏈全過程,支持供應鏈主導企業協同上下游企業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動和指導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產品碳足跡等碳標識認證,并在產品或者包裝物、廣告等的適當位置標注和使用碳標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以竹代塑”、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藍色循環”等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指導相關產品通過碳標識認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提高交通運輸組織效率和大宗貨物鐵路、水路運輸比重;提升車站、機場、碼頭、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的綠色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充電站、加氫站、岸電等設施配套,推進智慧交通管理系統運用;優化交通運輸用能結構,推廣新能源汽車等低碳交通運輸工具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綠色建造方式和綠色建材應用,發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強綠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節能節水降碳改造,推進城鄉建設發展綠色低碳轉型。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和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指標、可再生能源應用指標和建筑碳排放指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優化農業生產結構,推廣農業低碳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推進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加快先進適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推廣應用,促進農業綠色低碳發展。
老舊農業機械、老舊漁業船舶報廢更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本省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業廢棄物精細管理,完善農業廢棄物收集體系,推進社會源廢棄物分類回收,提高廢棄物資源化和再利用水平,加強廢舊
動力電池和低值可回收物循環利用,探索退役光伏、風電設備等新型廢棄物循環利用路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等發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網點與廢舊物資回收網點融合,培育資源循環利用產業。
鼓勵企業內、園區內、產業間開展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加強工業余壓余熱和廢氣廢液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工業互聯網等在電力系統、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建筑建設運行、資源循環利用等領域的應用,支持傳統產業實施數智化、綠色化改造,推動數字賦能綠色低碳轉型。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三十三條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鼓勵將綠色低碳理念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營造崇尚生態文明的社會氛圍。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組織建設全省低碳生活智慧應用,開發低碳場景,建立個人碳賬戶和碳積分激勵機制,引導全民踐行低碳生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廢舊紡織品定向回收、梯級利用和規范化處理,支持廢舊紡織品綜合利用。鼓勵公眾通過捐贈、兌換積分等方式處理閑置衣物。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實施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加強宣傳教育,增強餐飲服務經營者、消費者反食品浪費意識。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參與“光盤行動”,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省商務、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色餐飲服務、管理、評價地方標準,推進實施非居民餐廚垃圾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省發展綠色家裝和裝配式裝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選用綠色建材和綠色智能家電、節水器具、節能灶具等家居產品。
本省實施基于能耗定額的公共機構用能預算管理。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節能措施,減少非必要能耗。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城鄉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和城市慢行系統建設,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和步行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規范二手商品交易,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采取措施,鼓勵電商平臺和商場、超市等設立綠色產品銷售專區,通過數字化手段提供綠色產品實時查詢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選購綠色產品。
單位和個人購買綠色產品的,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細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管理要求,督促、指導生產者嚴格執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推動商品過度包裝全鏈條治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過度包裝的監督檢查,暢通消費者投訴渠道,依法查處商品過度包裝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開展集中通報等方式對過度包裝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第六章 支撐保障
第四十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編制綠色低碳領域重大科技項目需求清單,鼓勵創新主體與第三方服務機構、金融資本等合作推進關鍵共性綠色技術攻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和省級綠色低碳重大科技項目。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機制,推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綠色技術領域形成高價值專利并實現產業化。
第四十一條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綠色技術相關專業,推進實施綠色技術領域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培養綠色技術創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開展綠色低碳領域人才訂單式培養。
本省加強綠色技術經理人、經紀人隊伍建設。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等建立綠色技術驗證平臺,為綠色技術創新和轉化應用提供定制試制、檢驗檢測、認證評價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本省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建設,加強標準、計量創新,推動綠色技術研究開發、計量測試、標準研制與產業轉型融合發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監督產品碳標識認證、綠色產品認證等涉碳類認證評價活動,支持國際貿易、行業管理、市場采購、社會治理等領域采信認證結果,保障碳達峰碳中和認證制度體系規范有效實施。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推進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大對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和綠色低碳產業發展用地用海需求的保障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資源循環利用項目用地保障機制。社會源廢棄物分類收集、中轉貯存等回收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范圍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發揮產業基金引導作用,支持本地區各行業綠色低碳轉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政府綠色采購政策要求。國有企業應當執行企業綠色采購指南,鼓勵其他企業自主開展綠色采購。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科技人員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與能效、碳效水平掛鉤的差別價格、階梯價格等政策,引導節能降碳。
第四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股權融資、基金、保險等金融資源,加大對綠色產業發展、高排放行業低碳轉型和綠色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低碳轉型需求的金融服務模式,按照規定將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授信決策、承保管理的重要依據,將環境信息披露等因素納入客戶評級體系。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提升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績效。
第四十七條 本省推進轉型金融、碳賬戶金融、綠色低碳項目融資評價等領域的標準創新和推廣應用,支持環境權益融資產品創新。
鼓勵金融機構將碳排放評價、綠色低碳單元建設、碳普惠減排量登記或者注銷等情況納入業務管理流程,實施差異化的授信額度、利率定價或者保險費率等。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產品質量、綠色建筑性能、綠色技術首臺(套)裝備和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等領域創新綠色保險業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中小微企業等經營主體綠色低碳轉型提供增信服務,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第四十八條 本省推進長三角綠色金融數字化平臺一體建設,增強綠色金融信息發布和共享、綠色金融評價、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等功能,推動形成跨區域一體化綠色金融體系。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通過綠色低碳數智系統等渠道,整合企業碳排放、碳減排和低碳轉型技術應用等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和推進市場主體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省域碳普惠減排交易等活動,為綠色低碳轉型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支持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碳減排量履行社會責任。
第五十條 本省引進和培育專業高效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綠色供應鏈評價、碳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能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節能監察和碳排放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強制性標準、偽造能耗和碳排放數據等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