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態環境部工作要求,為鞏固成渝地區空氣質量改善成效,強化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共保,川渝兩地生態環境部門以聯合執法為抓手,深入開展成渝地區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工作,聯合印發川渝大氣污染防治聯動工作方案,兩地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連續5年組織省級層面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共繪巴山蜀水美麗畫卷。
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開展為期10天的2024年川渝大氣環境聯合執法,由四川省、重慶市分別成立3個現場檢查組,圍繞川渝盆地東部、南部、東北部3個大氣污染傳輸通道所在的6個市(區),聚焦工業源、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移動源等3類重點污染源,重點查處未安裝或不正常運行大氣治污設施、超標排污、旁路偷排、未按要求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監測報告弄虛作假等11類違法行為,現對聯合執法查處的8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
成都市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成都市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產生的廢氣,按環評要求應當收集后通過
脫硫塔堿液噴淋后達標排放。重慶專業幫扶二組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脫硫塔未運行,堿液罐內無堿液,堿液池pH值為酸性,脫硫塔罐體腐蝕破損,涉嫌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調查處理】
重慶專業幫扶二組執法人員對成都市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但脫硫塔未開啟。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用于添加片堿的堿液罐內無堿液,安裝的pH測量儀顯示堿液池的pH值為5.8,呈酸性。同時脫硫塔電源開啟后,執法人員發現脫硫塔塔體有腐蝕破損,不能正常發揮脫硫作用。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重慶專業幫扶二組已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彭州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已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
此次聯合檢查發現,大多數企業能落實好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存在部分企業守法意識薄弱,抱有僥幸心理,逾越法律紅線。以川渝大氣環境聯合執法行動為抓手,通過協同行動,嚴厲打擊一批環境違法行為,能夠形成強力震懾,推動企業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提升大氣環境管理水平。
案例二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熱壓、手工施膠工序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調查處理】
2024年7月2日,重慶專業幫扶三組執法人員對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熱壓、手工施膠工序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木工車間熱壓機旁手工施膠作業平臺,施膠廢氣未經收集,無組織排放;4臺冷壓機及旁邊4個手工施膠平臺施膠廢氣也未經收集,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進一步調取該公司排污許可證核定,熱壓、手工施膠工序產生的施膠廢氣需經收集、
活性炭吸附處理后經DA003、DA004排放口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重慶專業幫扶三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合江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
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重要手段。按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應有的設施,是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增強全員全過程環保意識,強化操作規范培訓,認真落實污染治理設施日常運維及保養,確保廢氣收集處理效果。
案例三
四川省德陽市某頁巖磚廠涉嫌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重慶專業幫扶一組對四川省德陽市某頁巖磚廠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磚廠自動監測設備在線監測數據與自行監測報告誤差較大,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對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比對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磚廠脫硫塔廢氣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相對誤差分別高達-98.5%和-51.1%,煙氣溫度也存在絕對誤差不達標問題。
【調查處理】
2024年6月26日,重慶專業幫扶一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四川省德陽市某頁巖磚廠隧道窯、烘干窯正在生產,廢氣經脫硫設施處理后排放,脫硫塔正在運行,但廢氣排放口煙氣明顯發黃。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磚廠自動監測設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長期穩定在1mg/m3以內,氧含量為21%。執法人員隨機調閱該磚廠2024年5月20日自行監測報告與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對比,其示值誤差大于5%。隨即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對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比對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磚廠脫硫塔廢氣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相對誤差分別高達-98.5%和-51.1%,煙氣溫度也存在絕對誤差不達標問題。
該磚廠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重慶專業幫扶一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德陽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德陽市生態環境局已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
實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是防治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維工作不能僅僅依靠運維公司,排污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其安裝的自動監測設施處于正常、穩定的運行狀態,并確保其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案例四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三同時”及驗收制度案
【案情簡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套裝門生產,根據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熱壓、冷壓及配套手工施膠工序產生的施膠廢氣經集氣設備+活性炭吸附后通過施膠廢氣排放口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熱壓機配套的手工施膠工序、冷壓機及配套的手工施膠工序均未安裝集氣設備和活性炭處理設施,施膠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涉嫌構成未落實“三同時”及驗收制度。
【調查處理】
2024年7月2日,重慶專業幫扶一組執法人員對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套裝門生產,主要工藝為木料→下料→熱壓、冷壓(手工施膠)→貼皮→砂磨→雕刻→噴漆→干砂→檢驗→產品,企業生產過程中主要有粉塵、施膠廢氣等污染物產生。根據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熱壓、冷壓及配套手工施膠工序產生的施膠廢氣經集氣設備+活性炭吸附后通過施膠廢氣排放口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熱壓、冷壓及配套手工施膠工序正在進行生產作業,但僅有熱壓機安裝有集氣罩及活性炭處理設施,熱壓機配套的手工施膠工序、冷壓機及配套的手工施膠工序均未安裝集氣設備和活性炭處理設施,施膠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重慶專業幫扶一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瀘州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
“三同時”制度旨在從源頭上消除各類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污染,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切實履行企業的主體責任。
案例五
重慶市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重慶市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修改
工控機和數采儀煙道截面積已備案參數,導致監測數據失真,涉嫌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調查處理】
2024年6月26日,四川專業幫扶二組執法人員對重慶市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煙氣排放口CEMS在線監控設備煙道截面積參數設置與實際不一致。經查,該公司自動監控設備驗收報告和自行監測報告記載其再生煙廢氣排放口和煉膠廢氣排放口煙道截面積均為0.95m2,而現場實測煙筒內直徑1.1m(煙道截面積0.95m2)與CEMS在線監控設備設置的煙道截面積參數0.5m2不一致,導致計算得出的流量偏小近一半,污染物總排放量與實際不符。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的規定。四川專業幫扶二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璧山區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件啟示】
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運維質量直接影響到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應當加強監管,確保其按照規范開展運維,不得與企業串通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同時,鼓勵企業選擇具備良好信譽和技術實力強的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從源頭上保障監測數據質量。
案例六
重慶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自動監測數據虛假標記案
【案情簡介】
重慶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頻繁出現標記為故障的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標數據,調查發現自動監控設備運維人員未在數據超標后進入站房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檢修,涉嫌自動監測數據虛假標記。
【調查處理】
2024年6月28日,四川專業幫扶二組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視頻監控平臺核查,發現重慶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為避免其回轉窯外排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超標,通過人為干擾煙氣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2024年5月1日至6月2日,該公司正常生產期間,其擅自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服務端”9次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工況標記為“故障”。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的規定。四川專業幫扶二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銅梁區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件啟示】
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日常監管的有效手段,企業應當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真實、可靠、有效。企業應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自動監測設備管理能力,客觀分析自動監測異常數據,如實標記數據異常原因,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
案例七
重慶市永川區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重慶市永川區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動監控平臺二氧化硫折算濃度、顆粒物折算濃度日均值連續超標,工作人員進入站房篡改自動監控設備數據,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調查處理】
2024年7月1日,四川專業幫扶三組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核查,發現重慶市永川區某建材有限公司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歷史數據中,2024年3月1日0時左右,二氧化硫折算濃度處于超標狀態,但0時38分突然降為0且持續為0;3月28日7時23分,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顯示其含氧量為19.69%,此時的顆粒物折算濃度已呈連續超標狀態,但7時24分至7時25分,其含氧量逐步變化至5.91%且趨于穩定,顆粒物折算濃度也隨之變小未再超標。調閱視頻監控錄像顯示,3月1日0時37分和3月28日7時24分該公司人員進入自動監測站房,通過人為干擾降低氧含量的方式,導致其二氧化硫、顆粒物折算濃度小于真實值,從而實現數據達標。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四川專業幫扶三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
【案件啟示】
通過企業自動監控平臺分析核查數據是非現場執法監管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可以遠程掌握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實時排放情況,第一時間排查分析異常數據,精準鎖定企業違法排污證據。
案例八
重慶市某第三方環保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重慶某第三方環保檢測公司為重慶某紙業有限公司出具的無組織廢氣排放“合格”檢測報告,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調查處理】
2024年6月29日,四川專業幫扶三組執法人員對重慶某紙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某第三方環保檢測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對該紙業有限公司開展無組織廢氣排放檢測并出具了“合格”的檢測報告。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第三方環保檢測公司在開展無組織廢氣排放檢測全過程中,只在1個位置布點采樣,未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明確的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控點設置方法進行布點,且檢測報告中未記錄制漿分廠廠界溫度、氣壓、風向等監測內容。
該第三方環保檢測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一)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的規定。四川專業幫扶三組將問題線索及有關證據移交江津區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件啟示】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管,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切實提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原標題:川渝聯合曝光8起大氣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這11類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