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COD去除劑之后,氨氮去除劑可能也不能用了。
10月18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公布“2024年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個案例“云南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引起了業內關注。原來,在這起案件中,云南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發現“通過人為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已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眾所周知,氨氮去除劑是污水處理行業比較常見的一款應急藥劑,過去一直沒有禁用。而且它能夠通過物化法實實在在地去除氨氮,與COD去除劑等掩蔽劑不同。這次被執法部門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也讓大家頗感意外。
未來,氨氮去除劑到底還能不能使用?如果不用,又有什么別的辦法能夠應急去除氨氮?成為了考驗污水處理行業的一個新難題。
1 通過人為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發生在云南省的這個案例,是在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過程中發現的。
2023年10月28日,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入河排污口檢查組在對與云南省屏邊縣垃圾填埋場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填埋場運維企業涉嫌通過人為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從而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隨后,生態環境部檢查組將線索通報給了當地環保部門。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屏邊分局立即與縣公安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明,這家公司在二級碟管式
反滲透膜與排放水箱的中間環節添加了氨氮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控數據,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
而依據《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八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鑒于這家公司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其行為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2024年1月,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表示,在這起案件中,重點排污單位為了一己之私,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其行為主觀惡性深、危害后果嚴重,必須嚴懲。而生態環境部執法檢查組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及時發現和制止當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并依法嚴厲予以打擊,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明顯。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2 與COD去除劑不同,它能夠實打實地去除氨氮
在這起案件中,執法部門并沒有明確指出氨氮去除劑是什么成分。而根據業內的慣例,氨氮去除劑一般是指次氯酸鹽類的物質,包括次氯酸、次氯酸鈉或者固體的次氯酸鈣等。其去除氨氮的原理,是折點加氯法。將氧化劑次氯酸鹽添加到水中后,水里的氨氮會被首先氧化成一氯銨,隨后又被繼續氧化為二氯胺、三氯銨,三氯銨不穩定,會變為氮氣釋放出去,最終使得氨氮的濃度下降為零。
在污水處理行業,很多污水處理廠都會把氨氮去除劑作為應急手段,用于二級生化系統出水波動時,投加在清水池里作為保險單元。給排水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饒冰青此前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曾表示,氨氮去除劑的確有用,也未被禁用,但實際用得很少,因為所需藥劑量太大,處理成本過高。“一般賣家會建議先用別的方法去除氨氮,最后實在除不掉,再使用他們的藥劑。”
這一次,氨氮去除劑被執法部門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也讓大家頗感意外。“胖先生的水處理日記”認為,出現這樣的判罰,可能還是上級主管部門對于專業技術不甚了解所致。他們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次氯酸鈉去除氨氮的原理,只是簡單地將其與COD掩蔽劑等同了,認為只要是使用化學藥劑去除污染物指標就是“弄虛作假”。
大家知道,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曾經通報過陜西省神木市污水處理廠環境違法的案件。當時該污水廠被發現使用一種“COD去除劑”處理污水,但實際上,“COD去除劑”主要組分為氯酸鈉,該物質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測定過程。最終,這一行為被認定為了“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
不過,“胖先生的水處理日記”認為,使用氯酸鉀屏蔽COD,確實是干擾正常的監測結果,該罰。但次氯酸鈉并不是屏蔽劑,而是能夠實打實地去除掉氨氮的,同時還能起到消毒的作用,所以不能簡單地把二者劃等號。
如果這樣的話,那Fenton去除COD工藝、PAC去除總磷工藝等,只要不是以生化工藝為主體的污水處理廠,可能都要面臨“弄虛作假”的處罰風險了。
3 使用氨氮去除劑被認定為造假,這還是第一次
參考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以往的執法案例,可以發現,這次可能也是使用氨氮去除劑第一次被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環保圈”查閱過往資料發現,有關使用氨氮去除劑被處罰的案例不多,大概只有3個:
第一個,是2018年8月,寧波余姚市環保局在日常巡檢中發現,寧波某紡織公司為降低氨氮在線監測數據,在氨氮分析儀前置水箱中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最終,該企業被罰款18萬元,企業負責人也被刑事拘留。
第二個,是2021年4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山西太原督察時發現,清徐縣未在雨污分流、截污納管、提升處理能力上下功夫,反而尋找捷徑敷衍應付。2020年10月下旬考核時限迫近時,在監測斷面—美錦橋斷面上游約300米處建設簡易處理設施,將河水抽入該設施,通過添加次氯酸鈉化學藥劑方式處理后排入河道。督察指出,該處理設施沒有生化工段,僅靠加藥去除氨氮,時開時停,極不穩定,看似“藥到病除”,實則“藥停病犯”。
第三個,是2022年8月,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在某制藥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水站廢水排放池周邊架設有4根管道,分別將10%次氯酸鈉溶液、自來水、地下水和冷卻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從而達到規避廢水在線
監控系統的目的,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最終,臨海分局將案件移送給了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8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綜合這3個案例來看,雖然都與氨氮去除劑有關,但核心原因又都不是因為氨氮去除劑。第一個案例,在氨氮分析儀前置水箱中添加氨氮去除劑,擺明了就是要造假。第二個案例,沒有生化工段,僅靠加藥去除氨氮,正常的污水處理廠應該都不會這么干。第三個案例,在廢水排放池周邊架設有4根管道,將次氯酸鈉溶液、自來水、地下水和冷卻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這種做法更像是“稀釋排放”,而不是造假。
所以,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在這次的云南案例之前,單純地把使用氨氮去除劑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并沒有先例,這也是為什么這次的案例給污水處理行業造成這么大困惑的原因之一。
4 如果投加量少,可能確實會導致氨氮“失而復得”
不管是第一次也好,與COD去除劑不同也罷。這次的云南案例發生之后,已經實實在在地給污水處理行業帶來了困惑。因為,這次云南的案例,并不是地方環保部門單獨認定的,而是生態環境部在強化監督入河排污口檢查時發現的。這意味著,它的執法尺度將不僅僅適用于云南,今后有可能在生態環境部其他地區的執法中也同樣適用。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就表示,本案中,生態環境部執法檢查組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及時發現和制止當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并依法嚴厲予以打擊,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明顯。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而且,這種事情,一旦發生就是刑事案件,并不只是罰點錢那么簡單,還會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后果很嚴重。所以,“胖先生的水處理日記”認為,這次的事件給了環保人一個警示,干活的時候,千萬別總用自己的經驗來判斷這件事能不能干,一定要按章辦事,不能給別人留把柄。
也有網友認為,判斷使用氨氮去除劑是不是違法,還要看環評里寫沒寫。如果是不在環評工藝流程內的步驟,就屬于“在既定處理工藝外投加藥劑”,被抓到了可能就會涉嫌弄虛作假了。
同時,“胖先生的水處理日記”還表示,氨氮去除劑如果投加量少了,氨氮可能沒有被完全轉化為氮氣,而是會生成一氯胺。一氯胺雖然不會被直接檢測出來,但它并不穩定,過了一段時間之后可能會再次導致氨氮值上升。
從這個角度講,使用氨氮去除劑被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可能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畢竟看起來,氨氮確實只是被“掩蔽”了。此外,還有網友猜測,這次云南的案例之所以被認定為“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可能不是說使用氨氮去除劑不行,而是使用的環節不對。
或許,在終沉池后接近監測的地方加不行,而在生化池末端,工藝有描述的則可以?
原標題:繼COD去除劑之后,氨氮去除劑也不能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