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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場或養殖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應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量
畜禽養殖場或養殖
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應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量。
畜禽糞便處理應堅持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糞便的資源化
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應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量。
畜禽糞便處理應堅持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糞便的資源化。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建立配套的糞便無害處理設施或處理(置)機制。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畜禽糞便處理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畜禽糞便經過處理達到無
害化指標或有關排放標準后才能施用和排放。
發生重大疫情畜禽養殖場糞便必須按照國家獸醫防疫有關規定處置。
處理場地的要求
新建、擴建和改建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必須配置畜禽糞便處理設施或畜禽糞便處理場。已建的畜禽場沒有處理設
施或處理場的,應及時補上。畜禽養殖場的選址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糞便處理場: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畜禽糞便處理設施和單獨建設的畜禽糞便處理場,應設在5.1規定的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
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m。
處理場地的布局
設置在畜禽養殖區域內的糞便處理設施應按照NY/T 682的規定設計,應設在養殖場的生產區、生活管理區的常年
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與主要生產設施之間保持100m以上的距離。
糞便的收集
新建、擴建和改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采用的清糞工藝,避免畜禽糞便與沖洗等其他污水混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已建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逐步改進清糞工藝。
畜禽糞便收集、運輸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等環境污染防止措施。
糞便的貯存
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糞便應設置專門的貯存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畜禽糞便處理場應分別設置液體和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畜禽糞便貯存設施位置必須距離地表水體400m以上。
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圍欄等防護措施,保證人畜安全。
貯存設施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貯存糞便。在滿足下列最小貯存體積條件下設置預留空間,一般在能夠滿足最小容量的前提下將深度或高度增加0.5m以上。
對固體糞便貯存設施其最小容積為貯存期內糞便產生總量和墊料體積總和。
對液體糞便貯存設施最小容積為貯存期內糞便產生量和貯存期內污水排放量總和。對于露天液體糞便貯存時,必須考慮貯存期內降水量。
采取農田利用時,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最小容量不能小于當地農業生產使用間隔最長時期內養殖場糞便產生總量。
畜食糞便貯存設施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應采取防雨(水)措施。
貯存過程中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其惡臭及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糞便的處理
禁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糞便直接施入農田。畜禽糞便經過堆肥處理后必須達到表1的衛生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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