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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桿燈和高桿燈的燈桿、燈盤、配線、升降電動機構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高桿照明設施技術條件》(CJ/T3076-1998)的規定
1.中桿燈和高桿燈的燈桿、燈盤、配線、升降電動機構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高桿照明設施技術條件》(CJ/T3076-1998)的規定。中、高桿照明設施結構。
2.中桿燈和高桿燈宜采用三相供電,且三相負荷應均勻分配,每一回路必須裝設保護裝置。
3.基礎頂面標高應提供標樁。
4.基礎坑的開挖深度和大小應符合設計規定。基礎坑深度的允許偏差應為十100mm、-50mm。當土質原因等造成基礎坑深與設計坑深偏差為十100mm以上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偏差在+100mm、-50mm時,應采用鋪石灌漿處理。
(2)偏差超過規定值的+300mm以上時,超過的+300mm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實處理,分層夯實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實后的密實度不應低于原狀土,然后再采用鋪石灌漿處理。高桿燈混凝土基礎圖所示。
5.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長度應大于其直徑的20倍,并應與主筋焊接牢固,地腳螺栓應去除鐵銹,螺紋部分應加以保護,基礎法蘭螺栓中心分布直徑應與燈桿底座法蘭孔中心分布直徑一致,偏差應小于螺栓應采用雙螺母和彈簧墊。
6.澆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鋼模板,其表面應平整且接縫嚴密,支模時應符合基礎設計尺寸的規定,混凝土澆筑前,模板表面應涂脫模劑。
7.澆筑基礎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的有關規定。
8.基坑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適于夯實的土質,每回填300mm厚度應夯實一次,夯實程度應達到原狀土密實度的80%。
(2)對不宜夯實的水飽和黏性士,應分層填實,其回填士的密實度應達到原狀土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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