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合科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作者
VOCs在線監測和治理已刻不容緩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一種重要的大氣環境污染物質,是大氣中PM2.5的重要前體物質。我國作為制造業大國,VOCs每年排放量高達3000多萬噸,位居世界一位,對大氣污染影響較大。隨著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視,VOCs的監測和治理已刻不容緩。
自2013年以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規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等政策陸續發布。2016年初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將VOCs新納入總量控制指標。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推進VOCs排放總量控制。
為更加精細化的對VOCs進行監測,環保部印發了《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方案對VOCs監測城市、監測項目、時間頻次及操作規程等做了詳細規定。為全面排查整治涉VOCs“散亂污”企業,2018年福建省福州市將對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印染、工業涂裝、塑膠、制鞋等7類重點行業企業全部安裝VOCs在線連續監測系統。
在政策的強力助推下,“十三五”期間VOCs監測治理市場將迎來爆發式增長,市場規模預計將超過1500億元。海通證券分析師預計,到2020年工業源VOCs減排控制將帶來1809億元市場空間。
在我國,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133.32 Pa、常壓下沸點在50~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其定義有好幾種,例如,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方便和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而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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