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斯德哥爾摩公約》國際生效20周年。20年來,我國加速淘汰和削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生產、使用和排放,取得積極進展。近日,中國環境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師范大學環境與生態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余剛,談《斯德哥爾摩公約》20年履約成果。
問:今年是《斯德哥爾摩公約》國際生效20周年,您兼任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專家委員會主任,請介紹一下我國的履約進展?
答:回顧公約生效20年來我國的履約工作,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2004年到2007年,主要進展是建立機制和制定戰略。
由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履約涉及眾多的部門,在公約生效之初,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為牽頭單位,10多個有關部門組成的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目前,協調組組成部門包括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等15個部門。協調組共同制定履約國家實施計劃和履約政策文件,統籌推進履約工作,促進相關行業高質量發展,逐步構建了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各方參與的履約工作機制。
根據公約要求,締約方應在公約對其生效后兩年內向締約方大會提交一份《國家實施計劃》。為此,我國在2003年9月專門成立了《國家實施計劃》編制領導小組。原國家環保總局組織了北京大學環境學院、清華大學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研究中心、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建設部全國白蟻防治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研究所等組成編制研究工作組,針對我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使用、流通、廢棄等各環節進行深入調查,識別經濟有效的替代品和替代技術,評估我國的政策和管理現狀,明確履約差距和優先需求,在此基礎上設計國家戰略和行動計劃。編制的報告于2007年4月獲得國務院批復,明確了我國履約目標、措施和具體行動,隨后按《國家實施計劃》全面展開履約工作。
第二個階段從2008年到2015年,主要進展是能力增強和淘汰削減。
國務院批復的《國家實施計劃》提出了“開展履約能力建設,保證履約目標實現”的有關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履約相關部門和地方機構的能力,完善法規框架,制定履約經濟政策,建立履約資金機制,完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能力,促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淘汰、削減和替代的技術開發和推廣,開展履約宣傳和教育活動等。為此,原環境保護部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共同開發了“加強中國有效實施《國家實施計劃》的機構能力、法規和執行能力項目”,并獲得全球環境基金(GEF)的資助。通過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行業企業、科研院所等共同努力,從系統層面(政策、法規、標準、資金機制等)、機構層面(監測、研究和開發、技術轉讓、數據和信息收集、決策和執法、成效評估等)和公眾層面(宣傳、教育等)顯著提高了國家和示范地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管理能力。
本階段,我國分批次淘汰了17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面禁止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首先自2004年11月11日起淘汰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毒殺芬和多氯聯苯,之后自2009年5月17日起淘汰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自2014年3月26日起淘汰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這段時期,我國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力合作,分階段實施了數十個履約示范項目,在農業、衛生、建設、廢物處置、鋼鐵、造紙等多個行業領域通過推進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BAT/BEP),削減控制二噁英等無意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相關行業的產量或處置量大幅上升,但重點行業煙氣二噁英排放強度大幅下降,向大氣排放的二噁英總量明顯下降,大氣環境中二噁英濃度呈下降趨勢。
第三個階段從2016年到2024年,主要進展是應對新增。
繼續全面禁止17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自2019年3月26日起淘汰林丹和硫丹,自2021年12月26日起淘汰六溴環十二烷,自2023年3月1日起淘汰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三氯殺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PFHxS類),自2023年6月6日起淘汰多氯萘,自2024年1月1日起淘汰PFOS、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和得克隆。
累計完成歷史遺留的上百個點位十萬余噸POPs廢物清理處置工作, 在2015年實現所有在用含多氯聯苯電力設備下線,并在2021年對含多氯聯苯廢棄電力設備實現100%環境無害化處置,提前完成公約2025年和2028年的履約目標,消除首批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的環境污染隱患。
持續推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類)、硫丹、六氯丁二烯等16種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國內生效,研究制定并發布《國家實施計劃》的增補版。
問:20年來,我國在履約多個領域取得了可喜進展,為全球消除和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排放,我國做出了哪些重要貢獻?
答:我國在按照《國家實施計劃》完成履約任務的同時,還積極主動地參與全球履約行動,為全球消除和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排放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積極建設性參與國際公約進程。我國全面參與公約各議題的談判磋商,我國專家擔任公約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專家組聯合主席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成效評估委員會、全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專家組、工具包專家組成員,為推動全球履約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二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履約技術服務。在我國建立了亞太地區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能力建設與技術轉讓中心,面向越南、老撾、柬埔寨、孟加拉國、朝鮮等10多個發展中國家開展履約技術培訓和能力建設,分享我國履約經驗。
問:下一步,我國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淘汰上有哪些計劃?
答:我國將繼續按照公約要求淘汰有意生產使用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持續減排二噁英等無意排放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與此同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實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對新污染物治理作出了全面系統部署,提出了“篩、評、控、禁、減、治”的工作思路,明確將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為重點,要求“積極參與化學品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行動,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列出的14種類多數為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清單明確了其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展望未來,我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將伴隨國際履約和新污染物治理的統籌而持續深入推進,在美麗中國建設和健康中國建設的偉大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
原標題:《斯德哥爾摩公約》20年履約成果顯著——訪北京師范大學環境與生態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余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