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落實國家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協調推進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現就深化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個中心”建設重要使命,以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為導向,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堅持系統觀念。系統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污許可全鏈條改革,建立準入制度與執法監督制度的閉環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作用。
——強化創新引領。服務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聚焦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發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務效能。構建便利集約、高效智能的線上線下服務體系,拓寬審批“綠色通道”服務范圍,依托數字賦能提升審批效能,提升企業獲得感和滿意度。
——守牢預防底線。堅持生態優先、綠色低碳,嚴格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管理,加強源頭預防,嚴控“兩高一低”項目準入,為高質量發展把好關、守底線、防風險。
二、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一)建立生態環境分區協同管控機制。積極服務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推進規劃編制、產業發展、城市建設等領域相關工作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調聯動。完善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協同管控機制,推動成果數據共享共用。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等方面的應用。加強“兩高一低”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科學指導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二)健全區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機制。各區以本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為基礎,銜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內容,劃定功能明確、邊界清晰、全域覆蓋的評價單元。根據區域發展定位,選取若干個評價單元,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提出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制定管理清單,實施差異化、精細化管理,指導區域空間合理開發。
三、優化規劃環評管理機制
(一)推行規劃環評納入區域評估。強化規劃階段環境污染和風險的源頭預防作用。產業園區(含產業基地、產業社區,下同)管理主體應當編制園區開發建設相關規劃,開展規劃環評。產業園區外符合條件的成片區域編制詳細規劃時,經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確定需要開展環評的,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推進規劃環評。環評成果納入區域評估,用以完善規劃方案編制,相關環境準入要求納入土地入市條件,提前告知企業。
(二)優化規劃環評調整機制。簡化市、區兩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調整程序和內容。產業園區詳細規劃調整時,新增產業用地面積不超過原規劃產業用地面積總量的10%;新增住宅、醫院、學校等敏感設施,且需對原規劃環評環境管控要求進行優化調整的,園區管理主體編制調整論證報告,經原審查小組成員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查部門審核后實施,無需重新報審規劃環評報告。
四、實施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
(一)修訂本市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細化規定。在生態環境部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基礎上,修訂本市細化規定,進一步簡化和豁免一批生態環境影響小、風險低的行業和項目環評手續。
(二)分類制定重點行業名錄。根據區域和行業管理需求,建立差別化的重點行業名錄,對列入重點行業名錄的建設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實施重點監管。對未列入重點行業名錄的建設項目,根據全市及特定區域環評改革政策,分類實施環評優化簡化管理。
(三)制定區域空間重點項目審批名錄。在完成區域空間環評的區塊內,對納入重點項目審批名錄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評;對未納入重點項目審批名錄且符合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的建設項目,免于辦理環評手續。
五、推進排污許可審批制度改革
(一)推進免辦環評的排污許可“一次審批”。對聯動產業園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試點免于辦理環評手續,在項目投產前直接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根據試點成效推進免辦環評的排污許可“一次審批”;對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其建設項目仍需按要求辦理環評手續。
(二)簡化排污許可變更方式。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可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簡化排污許可證變更方式。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將《排污信息清單》或《排污許可證變更單》以“活頁”形式納入排污許可證附件;在排污許可證換證時,將“活頁”內容統一并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三)優化排污許可排放量核算。基于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在火電、汽車、集成電路等重點行業,試點實施與行業平均排放水平掛鉤的許可排放量核算辦法。推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與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銜接應用。
六、強化全鏈條制度銜接聯動
(一)深化規劃環評項目環評聯動。聯動產業園區內未納入重點行業名錄的建設項目,環評形式可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實行告知承諾;要求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和部分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免于辦理環評手續;項目環評可共享規劃環評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產業園區外完成規劃環評的成片區域,引進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且未納入重點行業名錄的建設項目時,可實行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告知承諾、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免于辦理環評手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專業實驗室項目“打捆審批”等簡化措施。
(二)推進環評和排污許可制度銜接。依托浦東新區法規立法授權,試點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一個名錄”,加強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的統一性和互補性。對需同時辦理環評審批和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全面推行環評和排污許可“兩證合一”審批,精簡申報材料,簡化審批流程,同步完成審批。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污染影響類項目,建設單位開展自主驗收工作時,滿足條件的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可與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共享共用。推動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流程和核算方法的統一,逐步推進完善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環評管理制度改革。
(三)施行生態環境領域事項綜合許可。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行政事項時,可自愿申請,審批主體可施行多項行政許可事項“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次評估、一次辦結”的綜合審批。在臨港新片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推行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綜合許可。
七、強化精準服務保障
(一)支持重點區域改革創新。服務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為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五個新城等重點區域制定專項改革政策,試點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優化調整、綜合審批等改革引領措施,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試點成果和案例。鼓勵各區主動承擔國家和本市改革創新試點任務。
(二)制定重點產業專項支持政策。聚焦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過程中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準入的細分領域要求,結合智造空間、中試基地等產業發展需求,制定符合行業特征的重點產業專項生態環境準入支持政策,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強化重大項目服務保障。發揮本市環評審批“三本臺賬”機制作用,將重大項目全部納入環評審批“綠色通道”,為智造空間等本市重點項目定制企業“服務包”,實行專人跟進、技術評估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公示和審批同步開展、總量全市平衡等優化措施,保障重大項目落地見效。積極打造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智慧好辦”服務品牌,探索開發人工智能輔助審批應用場景。
(四)強化環境要素保障。優化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來源和途徑,通過政府統籌、排污權交易等方式,實現項目新增總量要素保障,分類實施指標來源說明豁免、容缺后補等總量指標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產業園區和建設項目碳排放環評機制,加強“兩高”項目和固定污染源減污降碳源頭管控。支持和鼓勵區域、產業園區、企業等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創新工作。
八、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一)深化審批效能監管。依托環評綜合審批系統和排污許可管理平臺,將市、區兩級環評和排污許可審批部門納入統一監管工作體系,加強數據挖掘和智能復核應用,實施“穿透式”監管,推進審批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法有序開展環評公眾參與,提升審批效能。
(二)加強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制定本市環評報告編制單位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實施環評報告編制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建立排污許可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制度,通過日常檢查、復核等方式加強監管。強化全鏈條責任追究,嚴厲打擊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環評和排污許可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無證排污、未落實環評要求、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實施分級分類和差異化執法監管,結合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和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督促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積極運用無人機、走航車、衛星遙感、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實施遠程監控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比例。
在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統籌領導下,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細化舉措,扎實推進落實各項改革任務。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技術指南,明確審批流程和操作細則,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