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湛府規〔2024〕9號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在2019年重新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基礎上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本通告所稱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油類等常規燃料。
第二條禁燃區范圍(附圖):
(一)湛江市區主城區片:麻斜海西岸—調順島—671縣道(特運鐵路)—雙港路—325國道—瑞云北路—325國道—疏港大道—鴨槽干渠—瑞云南路—康寧路—黎湛鐵路—新湖大道—疏港大道—興港大道—南柳大橋—南柳河出海口所含區域。
(二)特呈島、湖光巖風景區、廣東海洋大學、三嶺山森林公園、湛江中心站樞紐地區所含區域。
(三)坡頭區片:麻斜海東岸—龍王灣以南—海灣大道以西—麻坡路—麻斜渡口所含區域。
(四)調順島特定區域。
(五)臨港工業園部分區域。
第三條禁燃區管理:
(一)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范圍內,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第二條第四項至第五項范圍內,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II類(較嚴)的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原有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的除外)、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引導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第五條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本通告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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