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保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工作的客觀、公平、公正,充分發揮專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專業優勢,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提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規范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工作的專家行為。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專家庫并進行管理。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四條 專家庫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覆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專業和行業領域。
專家庫由綜合類專家和專業類專家組成。專業類專家按領域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
環境監測、水文地質、國土空間規劃及行業環保等專家。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作風正派,能夠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參與評審和技術咨詢等活動,遵守相關規章制度。
(二)熟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等環境管理要求,掌握關于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相關要求。
(三)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涉及的專業或者行業中有較深造詣,熟悉其專業或者行業的污染防治技術。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審查等工作任務,專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歲。
(五)無犯罪記錄。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入選條件,通過單位推薦、定向邀請或者個人自薦的方式,遴選專業人員入選專家庫。申請入庫的人員應當提供職稱、專業領域、從業單位和年限、聯系方式、執業資格、社會兼職等資料。
專家職稱、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社會兼職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專家本人應當在發生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向省生態環境廳申報信息更新。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所負責審查的技術文件享有獨立評審權和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技術咨詢費。
(三)以書面形式退出專家庫。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本著科學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終身負責。
(二)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借機招攬項目。
(三)與土地使用權人、污染責任人或者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從業機構存在利益關系或者業務關系等情況時,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四)評審意見依據充分、觀點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五)按時參加評審,不缺席,不請人代會。
(六)發現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從業機構在編制報告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七)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處理有關詢問、質疑和投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評審
第九條 抽取專家應當根據評審類別、建設用地地塊涉及的行業、專業要求等實際情況,按照所需人數分別從專家庫中差額隨機抽取綜合類專家和專業類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
評審涉及特殊行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視情況邀請專家庫以外的相關專家。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組成主要遵循下列原則: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原則上應當由不少于3人的單數專家組成,對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以適當增加評審專家組人數。評審專家應當熟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原則上應當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專家組成,對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以適當增加評審專家組人數。評審專家應當熟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場地概念模型構建、健康風險評估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工作。
(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原則上應當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專家組成,對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以適當增加評審專家組人數。評審專家應當熟悉相關風險管控或者修復工藝技術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及效果評估工作。
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涉及環境監測的,至少有1名環境監測專家;涉及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或者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地塊的,至少有1名行業環保專家。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組織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提前將需要評審的報告和相關資料送達評審專家組所有成員。
報告評審前,評審專家組成員應當簽寫承諾書,承諾知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專家權利,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專家義務,并保守相關秘密。評審專家組成員應當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并對其出具的個人審查意見負責。
經專家會審后,評審專家組綜合形成評審意見,并由所有成員簽字確認。報告需要修改完善的,修改后由所有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專家組成員對評審結論持不同意見的,可以注明。
第五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庫每三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專家數量一般不少于專家庫專家總數的五分之一。有移出或者退出專家庫的,可以隨時更新。
第十三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專家庫:
(一)評審質量把關不嚴、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利用專家身份,為土壤污染防治從業機構謀取利益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專家義務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專家庫專家進行業務培訓。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可以使用本專家庫專家并遵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