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試點碳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已有十余年歷史,已形成由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福建、深圳等八大試點碳市場組成的市場體系。北京碳市場是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制度設計與創新、市場交易規則制定、碳金融創新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本文將系統梳理北京碳市場概況、制度體系、碳金融發展等情況,總結可供全國碳市場及其他試點碳市場借鑒的經驗與啟示。
一、市場概況
2011年10月,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七省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方試點碳市場建設正式開啟,2013年年底,北京試點碳市場正式在原北京環境交易所(現北京綠色交易所)開市。截至2023年底,經過10年的發展,北京碳市場已開發出北京碳配額(BEA)、北京綠色出行減排量(北京碳普惠;PCER)、北京林業碳匯(FCER)等三大類主要交易產品;市場覆蓋了來自發電、石化及服務業等8個行業的近1300家重點排放單位,共覆蓋北京市約50%的碳排放量,并形成了多元化、層次豐富的市場交易主體結構。北京碳市場在2023年的總成交量與成交額分別達393萬噸與3.78億元,成交均價為96.32元/噸,為各試點碳市場最高碳價[1]。
2024年1-9月,北京碳市場的成交量與成交額分別達191萬噸和1.91億元,市場成交量在進入下半年后顯著上升。同期,北京碳市場的成交均價較2023年上漲3.9%,達100.08元/噸,顯著高于其他試點碳市場碳價(圖1)。
圖1 北京碳市場2024年1-9月成交情況
來源:北京綠色交易所及微信公眾號,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收集整理
注:成交均價=成交總額/成交總量
二、市場制度與機制
經過多年發展,北京碳市場已形成“1+1+N”的較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覆蓋配額核定,分配與拍賣,市場交易,碳排放權抵消,監測、報告與核查(MRV)等多種不同類型制度,并堅持制度改進與創新,為市場穩定發展提供了基礎保障。
(一) 市場核心制度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確定了北京碳市場的地位,也是市場制度體系中第一個“1”。2014年5月,北京市政府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北京碳市場的總體制度框架,成為了市場制度體系的第二個“1”。近年來,隨著北京試點和全國碳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出臺,北京市也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于2024年3月正式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成為當下支持北京碳市場運行的核心制度文件。
《管理辦法》共分8章36條,對北京碳市場的納入單位、配額管理、碳排放權交易、MRV機制、配額清繳及監督管理等多方面關鍵內容進行了規定。首先,《管理辦法》實行名單管理,將納入市場單位分為“一般報告單位”與“重點排放單位”兩類,前者包含年綜合能源消費量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北京市各種類型法人單位主體,后者則包括固定和移動設施年排放二氧化碳量達到或超過5000噸的法人單位。第二,《管理辦法》僅對重點排放單位實施配額管理,明確根據碳排放總量與強度雙控目標進行配額總量設定,采用免費與有償拍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配額分配。第三,《管理辦法》將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模式由此前“備案+目錄庫”的模式調整為“設定門檻條件+事后監督”的模式,并強調了碳排放單位對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第四,《管理辦法》明確了可用于抵銷碳配額的減排量類型(CCER及北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及其最高抵銷比例(5%),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消納綠電。
(二) 配額分配制度
北京碳市場采取“免費發放為主,有償拍賣為輔”的配額分配制度。免費配額的發放分為預發放與配額核發兩階段進行:預發放按照上年度配額的70%預發,配額核發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實際活動水平及配額申請材料確定。
此外,北京碳市場還針對不同行業制定了差異化的免費配額核定方法。根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5月發布的《關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通知》,北京碳市場根據重點控排單位所處行業的不同類型,采用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歷史總量法的差異化配額分配方式(表1)。
表1 北京碳市場免費配額核定方法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通知》
(三) 配額拍賣與回購制度
為保障北京碳市場平穩有序運行,避免碳價大幅波動,北京市自2022年以來便嘗試根據碳市場運行情況開展配額有償競價發放[2],并于2024年10月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發放與回購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場配額有償發放與回購的實施流程、觸發條件、競拍上限等規定。
觸發條件方面,該《辦法》規定當出現公開交易日的配額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超出上個自然年度成交均價60%時,或市場活躍度過低、影響配額清繳及市場健康運行等情況時,市生態環境部門可開展配額有償競價發放;而當出現配額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低于上個自然年度成交均價40%,或影響市場簡況運行的其他情況時,市生態環境部門可進行配額回購。競拍上限設定方面,該《辦法》要求單個重點排放單位和自愿參與交易單位在單次拍賣中最多分別競買所拍配額總量的15%和3%。實施流程方面,該《辦法》對配額拍賣與回購的通知發放、注冊登記及交易流程與責任主體等進行了明確要求,并規定了有償拍賣收入的資金用途(上繳國庫)。
自2022年以來,北京碳市場已先后開展4輪配額有償競價發放,累計拍賣配額283.7萬噸,實現配額拍賣收入達3.105億元,成交均價達109.43元/噸,為北京碳市場碳價提供了參照與支撐(表2)。
表2 北京碳市場配額拍賣結果
數據來源:北京綠色交易所
(四)配額抵消制度
在《管理辦法》中建立的配額抵消制度框架基礎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于2024年5月與10月分別印發《關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量抵消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北京碳排放權抵消的細則,主要呈現三大特征:一是規定了可用于抵銷的減排量類型,如北京碳普惠及CCER,并明確2017年3月14日前已獲得備案的CCER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用于北京碳市場抵消。二是針對不同類型減排量制定差異化的抵消規則,如規定重點排放單位使用北京行政區域外項目產生的CCER的抵消比例不得超過其年度碳排放量的2.5%,并優先鼓勵使用河北省、天津市轄區內項目產生的CCER進行抵消。三是延續了市場化交易綠電不計入碳排放核算的政策,并明確后續將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與綠電消納機制聯動,繼續鼓勵綠電使用。
(五) MRV制度
北京碳市場自建設初期起就非常重視MRV制度的建設,在全國試點碳市場中率先實行核查機構與核查員的“雙備案”制度,并對碳排放報告實行第三方核查、專家評審、核查機構第四方的“交叉抽查”制度,以確保碳排放數據的質量,夯實碳市場基礎[3]。2024年3月發布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對MRV制度進行了優化,如將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由“備案+目錄庫”調整為“設定符合條件+事后監督”模式,并要求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質量評價機制,綜合評價核查工作的規范性及核查數據的準確性[4]。此外,因北京碳市場針對不同行業采取了三種不同的配額核定方法,與之匹配,北京市也針對不同行業建立了特定的MRV系統,以確保排放數據核算的準確性[5]。
(六) 交易與風險管理制度
北京碳市場中的交易品種包括北京碳配額以及PCER、FCER等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交易產品。根據北京綠色交易所2022年1月印發的《北京綠色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試行)》,北京碳市場交易采用會員制,履約機構及符合規定的非履約機構和自然人均可申請會員并參與市場交易。市場交易采用公開競價交易與協議轉讓兩種形式,在北京綠交所進行。北京綠交所近年來也發布了一系列針對交易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糾紛解決、資金結算管理、應急事件處理等的交易規則,建立了相關完善的交易管理體系,保證北京碳市場的交易順暢、有序、穩定運行(表3)。
表3 北京碳市場交易規則梳理
資料來源:北京綠色交易所
三、碳金融發展
北京碳市場自開市以來便積極探索碳金融創新與實踐,已開發出覆蓋碳市場融資工具、交易工具、支持工具三大類別的多種類型碳金融產品,是較早進行碳金融探索和創新的地方試點碳市場。與此同時,北京市也積極探索更好發揮金融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的機制。2023年8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聯合發布了《北京市碳資產質押融資試點方案》,明確界定了可用于質押的碳資產、規范了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流程、并對融資資金使用及貸后管理做出了要求,幫助相關碳金融產品能夠更良性發展。此外,北京碳市場也在碳期權、碳掉期等碳金融產品的開發上進行了有意義的嘗試,并成功推動相關產品落地(表4)。
表4 北京碳市場主要碳金融工具及案例
資料來源:IIGF收集整理
四、北京碳市場發展的啟示
北京碳市場自2013年來經過十余年的建設,在市場基礎制度體系建設、交易規則制定、碳金融產品開發創新等多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北京碳市場多年來的發展經驗也能夠為全國碳市場與其他試點碳市場進一步完善制度與交易體系建設提供諸多啟示:
第一,有關部門可進一步研究和借鑒北京碳市場經驗,通過設定差異化的納入標準,漸進式推動市場平穩擴容。北京碳市場通過設置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的門檻標準,將納入市場單位分為“一般報告單位”與“重點排放單位”,并僅對重點排放單位實施配額管理的方式,在推動大量服務業單位參與碳市場并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的同時,避免對排放量相對低單位的運營造成過大負擔。這種方式使北京碳市場無論在納入主體數量或是行業覆蓋范圍上均處于全國領先水平,有效促進了北京市碳排放總量和強度的“雙降”[6]。
第二,全國碳市場及其他地方試點碳市場可參考北京碳市場的MRV機制與交易規則,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北京碳市場自建設初期便十分重視MRV制度體系建設,并出臺了完善、覆蓋面廣泛的市場交易規則,相關制度規則也成為市場穩定發展的保障,結合配額拍賣與回購制度,有效降低了北京碳市場的碳價波動,提升了碳價信號功能。
第三,地方試點碳市場可參考北京碳市場的抵銷機制,推動區域協同減排,探索利用碳市場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北京碳市場在抵銷機制設定中,鼓勵使用河北、天津轄區內項目產生的CCER用于配額抵銷,有助于發揮試點碳市場作用,促進京津冀協同減排。此外,近年來北京已通過將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的碳排放量核算設置為零等方式,鼓勵綠電使用,并將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與綠電消納的聯動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和發展。
原標題:IIGF觀點 | 王旬、崔瑩:北京試點碳市場的發展與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