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推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聯動辦理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各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現將《山東省推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聯動辦理工作方案(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推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聯動辦理工作方案(試行)
為持續貫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銜接聯動,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著力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銜接聯動,進一步優化內部辦理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實現辦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轉變,讓企業“少跑一次腿”,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服務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范圍
適用于聯動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設項目。
(二)根據現行審批管理權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入河排污口設置兩個事項由同一個單位負責審批的。兩個事項不在同一個單位審批的,不適用于本聯動審批實施范圍。
三、審批原則
(一)依法依規。審批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黃河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開展聯動審批工作。
(二)企業自愿。聯動審批以申請單位自愿參與為原則,不強制要求。申請單位有聯動審批意愿的,需填寫申請書啟動聯動審批程序;申請單位不參與聯動審批或不符合聯動審批實施范圍要求的,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分別提出審批申請。
(三)惠企高效。優化聯動審批工作流程,集成辦理兩個審批事項,結合實際在提交接收材料、現場踏勘、評審論證等環節最大程度實現“一次性辦理”,在保證兩個行政許可事項法定獨立性的前提下,實現內部辦理程序的最大優化協同。
四、辦理程序
聯動審批辦理流程與兩個事項單獨辦理流程總體一致,主要是對內部工作流程進行簡化優化,具體流程如下(流程圖詳見附件1):
(一)申請環節。申請單位事先填寫《入河排污口設置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審批申請書》(見附件2,以下簡稱《聯動審批申請書》),按照入河排污口設置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分別準備兩個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一次性提交審批部門,并確保兩項申請材料內容的一致性。申請單位采用線上方式提起申請的,應在山東省政務服務網(“愛山東”政務服務網)提交兩個事項審批申請材料,可在任一事項申請材料中同時提交《聯動審批申請書》。
(二)受理環節。審批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兩個審批事項申請材料一次性接收,并按要求分別開展形式審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聯動審批實施范圍要求、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內容。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書,由申請單位補正后受理。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分別出具受理回執。
(三)審查環節。受理通過后,審批部門同步對兩個審批事項申請材料開展實質性審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內容要求。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審批部門可結合實際一次性開展現場踏勘、專家評審論證等,在提高審批工作效率的同時,確保審批內容的一致性。
(四)審批環節。符合審批要求的,審批部門應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向申請單位分別出具入河排污口設置許可決定文書及環評批復;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審批業務的時限,按照各自的審批時限執行。
(五)公示環節。審批涉及公示公告的,分別按照兩個事項原有的規定和要求予以公示公告。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2.入河排污口設置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審批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