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水產養殖綠色發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滬環生〔2024〕214號
各相關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委,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
環境監測中心、市水產研究所、市環境執法總隊、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浦東新區綜合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行為,提升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成效,促進水產養殖綠色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規劃要求
各相關區要嚴格落實《上海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5年)》,對標重點任務要求,實施差別化分類管控措施。對養殖區內水產養殖場(戶),要加快規范整治,對具備條件的水產養殖場開展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對限制養殖區內已存在的水產養殖場(戶),要調整優化養殖結構,控制養殖范圍、密度、規模及模式,有效降低水產養殖活動對周邊水環境的影響;對禁止養殖區內已存在的水產養殖場(戶),要進一步核實名單,逐一明確限期搬遷或關停時間,加快推進清退工作;對未納入規劃的水產養殖場,要結合當地發展需要,明確是否保留,對確需保留的要加快規劃調整。市、區、鎮三級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養殖設施改造和尾水治理工作。
二、強化源頭防控
(一)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體系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指導水產養殖場(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養殖生產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生產檔案記錄。建立對養殖用水、生產管理、苗種質量、生產記錄、飼料獸藥、藥殘監測等全過程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體系。
(二)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據《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嚴格落實國家及本市關于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管理的工作要求,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和重點違禁藥品殘留監測,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禁停用藥物的行為。持續推進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依法發布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和養殖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三、強化過程管理
(一)優化提升健康養殖模式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圍繞現代設施漁業發展,總結提煉各種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因地制宜組織交流研討和現場觀摩,做好技術指導服務和示范推廣工作。組織引導水產養殖場(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完善提升基礎設施,鼓勵水產養殖場(戶)應用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高標準建設一批水產健康養殖場。
(二)加強水產養殖廢棄物處理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水產養殖場(戶)加強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按照《病死水生動物及病害水生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規范》(SC/T 7015-2022)要求對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養殖水產品開展無害化處理,防止疾病傳播,有條件的規模化養殖場應建立病死養殖水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妥善處置清塘底泥,優先用于加固塘埂或原地開展資源化利用。
四、強化末端治理
(一)強化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水產養殖場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通知》(滬農委〔2024〕93號),加快推動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加強已建設施設備運維管理。鼓勵工廠化養殖場采用物理或生物凈化技術對尾水進行處理,開展循環水養殖,減少對外排放量。池塘養殖集中區域宜合理配置人工濕地、生態溝渠或凈化塘等設施,集中進行尾水處理。處理后的尾水水質應符合本市《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1/ 1405-2023)的要求。
(二)規范水產養殖排污口設置
各相關區生態環境部門(含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下同)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指導水產養殖場(戶),結合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規范設置固定的入河排污口并設置標識牌、監測采樣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已設置排污口的應將排污口外引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養殖尾水不具備外引排放條件或無法做到內循環的,應依法取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的水產養殖場,要逐步推進排污口整合優化,統一收集處理。
五、開展監測試點
(一)建立尾水排放報備制度
對工廠化養殖場和養殖水面積100畝及以上的養殖場(不向環境排放尾水的除外),試點實施尾水排放報備制度。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相關鄉鎮(街道、管委會)認真摸排符合上述條件的水產養殖場,匯總形成清單并動態更新,于每年6月底前報市農業農村委,抄送區生態環境部門。
各相關區要結合實際,建立方式多樣、便捷的聯系渠道,指導列入清單內的水產養殖場(戶),在漁獲期預備向環境排放尾水的7天前,向所在村的村集體組織報備(參考模板見附件1)。村集體組織接報后要及時轉報給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由其分別報送相應區級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報備信息和既定監測計劃,主動聯系對接水產養殖場(戶),了解實際排放進度,擇機實施抽樣監測。
(二)多主體開展尾水監測
各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清單內的水產養殖場(戶)在每次排放前開展尾水自測(推薦以水質快檢包等簡易、低成本方式進行,懸浮物項目可不測),如實記錄自測結果和排放情況(參考模板見附件2),至少保留2年。如自測發現超標,應進一步凈化處理至達標后再排放。有條件的養殖場可在排污口自行安裝
流量計和水質在線監測設備,實時了解尾水水質情況。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全市水產養殖場(戶)的尾水排放開展日常監測,督促指導水產養殖場(戶)落實水產養殖綠色生產操作規程。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按照各年度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開展抽測,督促指導水產養殖場(戶)落實污染防治責任。
(三)規范實施尾水監測
水產養殖尾水監測的采樣宜通過手工方式進行。監測項目以一個時間段內多次采樣測定結果的平均值來判定。樣品數量及采樣時間間隔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關于采樣頻次的規定執行。樣品應注意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及時測定。國家或本市出臺相關技術規范后,從其規定。
六、健全保障機制
(一)強化執法監管
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將水產養殖場納入固定污染源信息庫,實施“三監聯動”。對執法監測中發現超標排放的,要依法處理。農業農村執法部門要加強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執法檢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各相關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全社會參與水產養殖尾水污染防治監督。
(二)加大政策激勵
各相關區要研究制定激勵扶持政策,鼓勵水產養殖場(戶)進行生態化改造、發展工廠化循環水健康養殖,加大資金保障力度,統籌用好市級農業綠色生產補貼、市對區“三農”均衡性轉移支付及區級資金,加大尾水治理和相關設備運維支持力度。
(三)重視宣傳教育
各相關區要加強綠色健康養殖技術培訓,指導水產養殖場(戶)依法依規、科學合理使用投入品。深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把普法融入執法的全過程,引導廣大群眾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傳遞生態環境保護觀念,提高水產養殖從業者的污染防治責任意識和能力。
附件:1. 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計劃表(參考模板)
2. 水產養殖尾水自測和排放情況記錄表(參考模板)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