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重慶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提出,新機制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合理把握重點領域,限定于有經營收益的項目,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方案》強調,特許經營期限自特許經營協議簽署日起算,包括協議簽署后開工前的準備期、建設期和運營期,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若今后法律法規對相關領域的期限作出調整,可在符合屆時法律法規、項目情況、協議約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許經營期限。
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領域類型,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新建及改擴建特許經營項目清單,在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及競標文件中明確民營企業參與要求。對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認定標準,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持續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支持民營經濟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保障民營經濟市場主體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下面是通知原文↓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渝發改規范〔2024〕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范推動我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加快落地實施,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規模,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重慶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落實。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重慶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3〕115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實施我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以下簡稱新機制),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新機制的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拓寬民間投資空間,堅決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水平,確保規范發展、陽光運行。新機制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合理把握重點領域,限定于有經營收益的項目,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二、規范特許經營方案決策管理
(一)項目謀劃儲備。有關行業部門、事業單位要結合新機制要求,圍繞區域內重大戰略和政策導向、行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短板弱項等,積極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謀劃篩選,提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議名單。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本級行業部門、事業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議名單,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動態管理,滾動推進。
(二)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按照行業分類和職能分工,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編制、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
(三)特許經營方案編制。對擬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試行版)》要求,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特許經營方案中的項目可行性分析部分,深度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
(四)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對政府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特許經營項目,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由市或者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或者轉報特許經營方案。對社會資本方單獨投資的項目,比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權限和要求,由市或者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或者轉報特許經營方案。其中,項目實施機構為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的,特許經營方案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重點審核項目可行性、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特許經營主要內容等。特許經營方案審核結果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函復項目實施機構,其中,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后,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政府部門間函件。
(五)打捆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審核處理。打捆實施特許經營時,應編制一個特許經營方案。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如各子項目審批權限不屬于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分別由對應層級的發展改革部門對特許經營方案出具意見,最終以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特許經營方案的審核意見為準。
三、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
(六)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方案審核通過的項目,方可開展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者選擇方式及競標文件主要內容應與審核通過的特許經營方案保持一致。項目實施機構以公開競爭方式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含特許經營者聯合體)。競標文件公布前,項目實施機構可通過項目推介會、洽談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項目推介。
(七)競標條件設定。競標文件應以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并高度關注其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特許經營期限自特許經營協議簽署日起算,包括協議簽署后開工前的準備期、建設期和運營期,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若今后法律法規對相關領域的期限作出調整,可在符合屆時法律法規、項目情況、協議約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許經營期限。
(八)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領域類型,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新建及改擴建特許經營項目清單,在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及競標文件中明確民營企業參與要求。對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認定標準,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持續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支持民營經濟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保障民營經濟市場主體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四、嚴格規范運行監管
(九)特許經營協議簽訂。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可直接作為項目實施主體,與項目實施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實施機構與特許經營者簽訂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
(十)履行投資管理程序。特許經營項目法人確定后,對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特許經營項目,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由社會資本方單獨投資的項目,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打捆項目各子項目需分別進行審批、核準、備案的,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十一)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政府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可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包括資本金注入、建設期補助、資源補償等);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十二)加強項目各階段信息填報。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渠道收集新機制項目招投標等方面信息,及時掌握本地區新機制項目進展。根據同級項目實施機構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項目實施機構主體資格后配發項目信息系統賬號。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要組織有關項目實施機構、特許經營者或項目公司按照《關于建立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信息系統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151號)要求,在項目特許經營方案審核、特許經營者選擇、投資管理程序履行、項目建設實施、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或終止等各階段及時、準確、全面填報項目信息。項目實施機構對特許經營者、項目公司填報信息予以復核,審核特許經營方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實施機構填報信息予以復核。
五、加強政策保障力度
(十三)加強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做好新機制推進工作,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文件,指導各區縣按照新機制要求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實施新機制項目,并及時修訂完善我市的制度文件。各區縣人民政府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
(十四)妥善處置存量項目。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后續新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均應按照國辦函〔2023〕115號文規定的新機制執行。其中,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要求分類做好清理及相應整改工作后,再按程序規范實施。對依法合規實施的存量項目,金融機構繼續給予金融支持。
(十五)規范盤活存量資產。盤活存量資產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須符合特許經營領域要求,支持供水設施、高速公路、旅游公共服務設施等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通過特許經營模式規范參與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支持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申報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積極性。
六、附則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原標題: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